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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同人] 武皇第一女官_顾四木【完结+番外】(694)

  谁想到,终端(太子)那边出了大问题!

  崔朝提起这件事时,曾止不住叹气道:“其实这次陛下若再把东宫上下属臣换一遍,于太子而言,倒是无妨。”

  但……

  如此和风细雨,像是一切都没发生过,才最可怕。

  姜沃明白:皇帝的心思变了!

  当然,因为没有更合心意的继承人,皇帝近期是不会有废太子之举的——也是因为没有正当理由,总不能因为太子‘尊崇礼法’,就废掉太子吧。

  然而帝心已变。

  如果说皇帝原本的规划是个完整的闭环:天后结束摄政后,一定要交给太子。

  但现在,出现了开放性的结局:依旧是天后摄政,但他要好生看一看……有没有更合适的继承人。

  周王李显、殷王李旦,甚至还有现在还完全没影,但皇帝认定太子将来会有的皇孙辈,通通纳入了皇帝的备选。

  可以说自此,皇帝,已经不再坚决地选择太子李弘了。

  不过,姜沃也很清楚:除非所有儿子都没了,不然皇帝是不会考虑曜初的。

  因此时没有出现过女帝,更没有出现过皇太女掌政(临朝称制的都是皇后、太后这种妻族身份)。故而皇帝脑海中就没有这个概念。

  但,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契机,让曜初能更多的接触政事——

  因在皇帝眼里,继承人不稳,他反而越需要朝堂稳定,给他一定的观察期。且作为一个父亲,哪怕对太子失望,他也绝不想看到太子有生命危险!更不想看到兄弟阋墙,皇室内部为了皇位再争得血流成河。

  他更需要他的‘家’是稳定的。

  姜沃曾闭上眼,代入进去,细细梳理体会着皇帝的心态。

  作为一个权谋上绝对合格的帝王,皇帝想要政局更稳定,就不会只满足于‘天后’和‘东宫’两边的权衡了,他需要更稳妥的平衡因素。

  而在此次‘为母三年齐衰’的礼法事上,皇帝听闻曜初教导弟妹之事后,选中了他相信的,稳定朝局的因素。

  他的长女。

  曜初可以压制弟弟们,那么将来若二王有觊觎争斗之心,她作为长姐便可教导。

  **

  这一年秋日,帝敕周王李显班于朝列。

  这是一道群臣毫不意外的诏令,毕竟周王年纪到了,原本再早两年入朝也没什么。

  拖到现在,估计都是在等太子先‘再次入朝’。

  但皇帝接下里的另一道诏令,就再次令群臣震惊了——

  “安定公主掌出版署,可循例授官,自今秋起,随百僚入朝。”!

  第246章 公主入朝

  八月初一晨起。

  昨夜下过一场微微润润秋雨,地面还是濡湿的。

  今日是每月朔日大朝会。

  姜沃站在镜前:“我想起自己第一回 上朝的事了。”

  那一日她站在宫正司的正堂里,对着掖庭每司只有一面的落地等身铜镜,整理自己的衣冠,将身上的鱼袋鱼符认真检查一遍。

  身旁是还住在掖庭的媚娘,在旁为她递上笏板,笑道:“去上朝吧。”

  姜沃从她手上接过:“武姐姐,回见。”

  那时候媚娘以为她说的是‘晚上见’。但姜沃自己清楚,她是在说终有一日会与媚娘在朝上相见。

  但今日,又何止媚娘。

  姜沃看向镜中人影,比之当日青衫素带木笏板,早已换了紫袍金带玉笏板。

  一切业已变更——都不只是镜中人变了,甚至连镜子本身,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等身铜镜,变成了等身的玻璃镜。

  这是这两年来,京中最昂贵的奢侈品,没有之一。

  其实以唐时的工艺,好的铜镜已经能打磨到‘鬓眉微毫,可得而察’的清晰度。只是颜色到底是铜色,而且,铜镜的保养颇为费事,常要请专业人士来打磨。

  当然,这会子能买得起玻璃镜的人家,是不怕保养铜镜的。

  毕竟这一面等身玻璃镜的价格,跟同重量的黄金也差不多了——玻璃镜如此价格高昂,还是因为有水泥混凝土的‘奢侈品’营销经验在前,城建署非常熟谙地走起了流程。

  姜沃对着镜子,不由就想到库狄琚来报账时,翻着她的小本子,略微蹙眉的样子,从神态上看,活脱脱一个辛侍中的翻版。

  “况且我们贵的有道理。”

  “姜相也知,制备好的碱还是贵,制备干净的玻璃又是最缺不得纯度高的碱。所以玻璃的成本,与水泥不同,再降实在是难。”

  “之前我也与姜相报过,城建署的两位实验员,试得加入少量铅黄能够降熔点,可加速加量玻璃的生产。可惜铅黄也不便宜。”

  “再加上要从玻璃变成镜子,还需一面敷以汞沙、铅锡等物。”库狄琚合上她的小账本道:“这些都能从药铺买到,为了降成本,这两年,我们没少跟尚药局合作。”

  之前城建署大量进购这批‘药材’的时候,那给尚药局紧张的,以为城建署要开始跨行抢他们的工作了。

  不只是尚药局紧张,裴行俭都紧张——

  他原本是很避嫌,从来不问起夫人城建署的具体工作。但那一回都顾不得了,毕竟他是尚书省宰相,不得不问下,城建署一个工程机构,大量进药干什么。

  他是在当值的时候,以同僚的身份,去城建署跟署令沟通此事的:“库狄署令,需知朝廷律法有定,‘诸医为人合药,不按太医署官方,以至害人者,徒两年半。’若是如道家炼丹,致伤人性命者,按杀人罪过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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