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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同人)慢穿之还是社会主义好_小二娃【完结+番外】(528)

  只有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才可以遗弃罪论处。

  而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有些父母收取的钱财较少,所以只能以遗弃罪论处。

  而且法理之外还有人情,这里头大多数父母不止一个孩子,要是以重罪判刑,那他们的其他孩子,以后将没有直属监护人抚养。

  有的法官则坚持:符合上述说法的只是少部分父母,而本案中,参与拐卖案的大部分父母,明知道孩子是送到了不具有自己抚养意图的人贩子手里,可他们为了巨额的“补偿费”,还是睁只眼闭只眼,选择卖掉孩子。

  这种情况已经符合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客观条件,所以涉案父母中,符合这种情况的都应该入刑,并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

  还有的法官认为父母亲自参与拐卖案,并且在拐卖过程中导致多个孩子死伤,这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消极影响。

  为了以儆效尤,但凡参与的父母,都应该与其他人贩子一罪论处。

  而顾妩参与谈论的时候,第一、四个建议已经被否决,大家在围绕着第二、三两种观点争论不休。

  后来经过好几天的讨论,并上递于高法后,大家才决定,参与拐卖亲子的父母:

  如果被拐卖儿童没有重伤以及生命危险的。

  不追究其中遗弃、但却没有明确买卖的父母的法律责任,只是交由公安机关,由他们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遗弃罪论处;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以遗弃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

  被拐卖途中,被拐卖儿童身心受到重创或者死亡的。

  其中遗弃却没有卖孩子的父母,以遗弃罪判刑;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与其他人贩子同判,不做特殊处理。

  而等到判决书出来的时候,大家一得知原来买卖自己孩子,居然也要以拐卖罪判刑后。

  此案子在全国各界造成了情理之中的轰动。

  不止老百姓们在茶余饭后争论这些父母究竟该不该抓,该不该判重刑。

  连很多媒体人及法律人,也以各自的角度,在各种报纸上争论此案的量刑以及得失。

  不过让s省中法的法官们松口气的是,上头对此案的审理结果表达了赞扬。

  而具体执行的那一天,好多人都亲自赶到s市,见证这帮人贩子被处决的场景。

  而这其中,就有因为巨额补偿款,卖了自家女儿,才导致孩子死亡的父母。

  ……

  这个案子后,顾妩算是彻底的融入了s省中法的法官中。

  不过经此一案她认为,自己虽然是京大毕业的法学生,但在实际案例中还有很多的不足。

  并且她的大部分眼光跟想法,一直在跟着后世的道德观以及法律走,有时候的确与现有的实际操作格格不入。

  其实仔细想一想,世界上并没有最好的的法律,只有最适合的法律。

  而在八十年代的种花,有些法律法规虽然有些量刑过重,在后世看起来甚至特别可笑,却这却也是最适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有时候顾妩觉得,就算她现在把后面三十年里制订好的法律通通默写出来,它也并不适用于现在。

  所以她只当自己是个啥也不懂的菜鸟,跟着大家一起没日没夜的研究更种法条跟案例,在遇到大部分案件时,只多听多看,却不轻易开口。

  ……

  等半年的实习期快结束的时候,林绪之拍下的那块地已经立项了。

  只等着省政府对即将开发的北城西城进行规划后,就即时进行开发。

  而顾妩却婉拒了s市中法的挽留,选择回校深造立法学。

  倒不是她看不起s市中法,想再回京大攀个高枝。

  只是这半年的实习中,顾妩明确的发现:或许这种重刑才适合现在的种花。

  但她大概是看多了后世的法律,以至于除了故意杀人、人贩子……情形外,每次有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时,她都会觉得特别无力。

  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后,她觉得自己与其再时间耗费在自己并不认同的地方。

  还不如潜心研究,以种花的实际情况为准,对比现在跟后世数次法律法规,以自身能力慢慢推进法制进程。

  在尽量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为现在的种花找到最适宜自己的法律法规。

  不过这目标在现在看起来还过于宏大,要想实现着个目标,她首先得继续努力深造,好好学习立法学的相关知识。

  以免仗着自己知道点别人不知道的事,就膨胀自傲,做出纸上谈兵的事来。

  二来她还得逐渐加深自己的影响力,免得就算找出了更适合当下的法律,却连立法的边也沾不到。

  ……

  等顾妩跟林绪之再次回京的时候,班上很多人已经物色好了自己的工作单位。

  不过林绪之是打定了主意要从商的,所以尽管老师跟同学们屡次规劝,让他一时冲动,就贸然放弃了商品粮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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