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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回80当大佬_浙东匹夫【完结】(1518)

  可是否‘垄断’,评判的不再是你害没害对手,而是看你害没害消费者。换句话说,你就算倾销了,逼死了对手,甚至市场占有率都100%了,但你只要倾销逼死对手后,没有趁着‘天下已经是我独占的了’,重新涨价涨回来对消费者作威作福,而是继续永远低价下去,消费者买到的东西没贵,质量也没下降,消费者有实惠,你就不算垄断。

  而我们中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经济立法,还是学的美国70年代以前的老派思维,我们重视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有没有超限的挖坑下套,而不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

  这番话,外行法盲听起来可能有些累,但米娜是稍微懂点行的,所以马上就理解了。

  说句便于后世人理解的、略微有点近似的例子解说一下。

  比如201X年的哔哔打车,你抢市场的时候那肯定是亏本补贴、恶意倾销,这没跑了。

  但是按照新的反垄断法,这事儿不能马上治他的罪。

  因为你还不知道他靠恶意补贴战干死其他竞争对手后,会不会坑害消费者。

  他要是不害消费者,只害对手,甚至杀对手对消费者是有利的,那么对于逃过反垄断制裁就有很多加分。

  可是,如果杀完对手之后,真的开始猛涨管理费,打车比原先旧的线下出租车时代还贵了,大家怨声载道,这时候你才能说他确实当年卑鄙无耻,违反了反垄断。

  这是传统“反不正当竞争”的B2B思维,和后来的“反垄断”B2C思维的最大差距。

  一个关心弱势经营者有没有被坑,而另一个不管弱势经营者的死活,只管最终消费者有么有被坑。

  当然了,也不是说“反垄断”管得就比“反不正当竞争”宽或者窄,只能说这两个思路各有交叉重叠、也各有额外补充。

  商业现实当中,坑了对手却没坑消费者的情况,跟坑了消费者却没坑对手的情况,都是存在的。

  具体到香积电、天鲲和苹果这个争端上,如果按照米娜熟悉的“中式只反不正当竞争、不反真·垄断”的思路来处断,天鲲和香积电其实是相对容易逃脱违法责任的,到时候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好了。

  违约可比违法轻得多。

  理由也正如刚才米娜提到的:首先,摩托罗拉的CPU,在市面上并没有垄断地位,英特尔就比它牛逼,市场占有率也更高。德州仪器都还没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其他还有好几家名义上有竞争力的同行。

  而香积电在加工能力和工艺技术方面,也还略逊于日本人的NEC、东芝,只是跟富士通并驾齐驱。

  你要说香积电这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优势、不正当陷害苹果”,这是怎么都说不通的。

  老子哪来的“市场支配地位”?你特么联邦法院瞎啊!

  可是,换到“是否侵害消费者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得到的服务的价格、质量、功能多样性”这个鉴别角度,如果真的抓住天鲲、王安、香积电三家联手的证据,苹果是真有把握从顾骜身上撕咬下一大块肉来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后世在亚马逊上面,亚马逊又有B2C的电商业务,也有C2C的电商业务。

  当时,杰夫·贝佐斯这个没节操的家伙,可没少干“看C2C的平台商家什么东西卖得火,我们自己的第一方自营也在不抄袭不侵犯知识产权、只打擦边球的情况下,做山寨品去卖”的事儿。而且作为亚马逊的平台方,人家手握搜索结果排序权和广告分配权,想让亲儿子抢干儿子的生意还不是分分钟。

  这种事情,在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里,就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相当于你又做平台又做自营,同时运动员和裁判。你刻意压制了消费者想得到的东西的选择面,导致设计单一化,等等(主要是亚马逊还利用了自己作为平台方抓取的数据,来分析什么火什么不火,相当于把试错成本摊给别人,它自己只跟风最火的摘)……

  具体法理能写出几百页来,这里就不赘述了。反正这就是真实案例,记住这种事儿在美国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就行。

  有兴趣的自己去英文网站查相关判决理由,都是很有名的案子。

  还听不懂的,用中国人容易理解的套一下,那就相当于天猫自营要是也抓取流行数据、擦边球自产自营抢第三方淘宝店家爆款生意,那按照美国法律肯定也不行。(当然天猫是中国的,肯定不能按美国法律)

  而苹果公司只要能证明,香积电跟另外两家企业有串通,因为顾骜都是大股东,所以“导致了美国的设计师们无法第一时间用到加装了可以鼠标绘图的PHOTOSHOP设计电脑”,侵害了美国广大商务白领的选择权、也切实限制了他们他们购买电脑的功能,造成了他们的不便。

  那这事儿顾骜就要承担严惩了,不再只是违约的问题。

  现在博弈的关键,就是摆好姿态,滴水不漏,不要被敌人抓到串通的把柄,甚至都不能让对方提交仲裁时,让仲裁者觉得这事儿“串通的盖然性概率比较大”。

  因为这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纠纷。

  刑事纠纷讲究的是无罪推定,证据不足就是没犯事儿。

  民事纠纷主张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对方只要有一定的推定性证据,只要仲裁者觉得盖然性大于50%,这事儿就有可能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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