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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庶王_于欢【完结】(464)

  “可是殿中省那边…”

  “朝臣那边朕自会解决,你们尚书内省只需要做好辅佐皇后的分内之事即可,朕又不是没有儿子。”

  张尚宫素来清楚皇帝的脾气,遂不再多言,“是。”

  作者有话要说:群牧司是总领内外饲养、放牧、管理、支配国之政。

  而兵部侍郎有:佐司马、小司马等之称,兵部尚书则是有司马及大司马别称。(兵部在宋代已经不掌本部之事,而负责天子出行的舆辇、车马、驿置、厩牧。)

  明目张胆的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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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2章 皇以间之

  乾元初年时工部侍郎征民夫二十六万,疏濬国朝初前代所留的纵向运河,并开凿以幽州为中心南下直达杭州的纵向大运河。

  乾元四年初,刑部与大理寺呈按照皇帝之意修定的乾元刑法。

  数十篇新的刑法被修订成厚厚一本书,“依照太.祖所定《刑统》修订新法,除在原有十二篇修改的基础上新增了四篇。”修订刑法时刑部侍郎多次请过皇帝的意思,此新增四篇中也多为皇帝示意。

  “依《刑统》定夫妻之法,其一,夫妻不和,夫妻关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乾元法修之,以夫过错者皆只得和离且不得以休妻名义,亦不得强留女方于家中,婚时所携嫁妆由妇人尽数取回,旧制,若夫为过错大者,则夫家当出资以赔,此制未变,只新增一条,夫家不应者,由官府出面强制执行。”

  “后面一条是刑统原有的旧制,但是刑律的文字上只给了模棱两可的态度,也就是妇人想要要回嫁妆需要征得前夫同意,新法则明细,且若双方皆有过者,取部分嫁妆作为彩礼赔偿夫家,原是因国朝女子出嫁,母族所备嫁妆远高于彩礼。”

  “其二,旧制:三年不娶,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刑部侍郎刘泉拿着旧的刑法与新的刑法对照,“听离亦是一种模棱两可的态度,依照大宋律定下婚书,收下聘礼则此婚姻已成,嫁夫与娶妇不同,依新法定,三年不娶者若女方要求且归还聘礼,即自动解除此门亲事两家再无瓜葛。”

  “其三其四徐如旧法制未做更改,其五,丈夫将妻子进行转卖,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和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卖之充贱,更合此条。”

  “新法所定,妻为齐,正妻于家中地位当与主君相同,若贪图钱财将正妻进行贱卖者,听坐。”

  “旧律,妻告夫,不问原由不问实事不管过错,妻子都要入狱三年,臣以为不合乎情理,遂新法修订,视事情原由,若非诬告乃实事则不再听坐入狱,即判和离。”

  “除却夫妻之法对朝官州官之法也做修订,为官者必先明法,知法犯法者在原罪上罪加一等,州县父母官故入枉法有民击登闻鼓经核查证实者,判不赦之死罪。”

  “将下牢中对囚犯所施酷吏之法悉数取消。”

  “《刑统》旧法:户绝资产十二条稍有变动。”

  “出五服者不再连坐,对于籍贯也稍作了修改,入贱籍者其子嗣后代永不得参加科举,将其改为三代,另外,臣还有一事,是越州通判知道刑部与大理寺正在修改律令所以呈了建议到部门。”

  皇帝听着刑部侍郎讲述新修的律法旋即睁开眼,“什么事?”

  “越州通判认为历朝历代对于贱籍的规定太过苛刻,若人以正当手段为营生,不偷不抢不危害国家,也未做过诸如此类的事,冠上贱籍永不能如常人,是否不公?”

  “贱籍世袭,良贱不得通婚,其身份永无改变的机会,即便先辈有过,但其后世何其无辜,是否可以将入贱籍之人的明文限制适当放松,又或者剔除贱籍,至少可以剔除一大部分正当行业。”

  “越州有惰民,为太.祖时留下的罪人之后,衣不能同常人而穿,其业如是,通判言道,自于越州出生起那些人便已存在,多年来丑秽不堪,辱贱已极,官家自幼生于东京长于东京,是国朝最繁华之地,不曾见过,亦不能体会,这是王通判的原话。”

  “他有事为何不直接呈奏章给朕?”皇帝突然想到什么,叹道:“州官进天子言需要经宰相批阅...刘卿觉得王介之此议,当如何?”

  “臣认为言之有理,可付施行。”

  “那么刘侍郎是与王介之一样的意思,将这些世袭的贱籍子弟开豁为民?”

  “是。”

  “这里只提到了丐籍,那么对于青楼女子呢?”

  刘泉愣了一眼,也曾听过皇帝还是皇子未娶妻时在柳巷的逸闻,“赎身者亦除贱籍,可与普通百姓通婚。”

  “再加一条,不再限制后嗣参加科举。”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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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元四年中《乾元刑律统律》修订完成,皇帝诏刑部侍郎将新法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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