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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酒趁年华_我想吃肉【完结+番外】(451)

  陈大娘的父母吓个半死,只说自己是来找女儿的,女儿偷跑了出来。何三做惯了小吏的人,顺口一问姓什么,女孩子长什么样儿,让手下人帮忙找。这没见过什么世面的两口子就说了。何三一听,这描述怎么这么耳熟?!

  好开心,不用跑这一趟腿了,将人一拿,送进府里了。

  阿婉正在问颜神佑:“也有身份不相当而结为婚姻的么?”

  颜神佑严肃道:“有,不过是违法的。看这姑娘自己也不乐意,少不得要为她做主了。”

  阿婉道:“那……如果士庶结为婚姻,也会被拆开吗?”

  颜神佑道:“这个么,好些个人根本就不会士庶通婚的。不过也有人这么做,其实,无论士庶,都是良民呢,国法倒不管的。”

  阿婉小小出了一口气,颜神佑眉毛一挑,忽然觉得有什么事情要坏。外面又叫嚷了起来,却是陈大娘的父母见到了被领出去安置,等待开庭的女儿,当场扭打了起来。

  陈大娘只是哭:“阿爹阿娘休要怕他们家,我已经上告与使君了,他们并不敢怎么样的。不用这般装与人看了。”

  她父母骂得更狠了,说的还是土话,颜神佑在归义住了这么久,愣是没弄懂四周方言,死活没听懂。颜肃之也听得一头雾水,一拍桌子:“吵什么吵?!都关起来!”将一家几口送到一处,自己却叫来卢慎当个翻译,跑去听壁脚。颜神佑不肯错过这场热闹,也跟阿婉组团去偷听。

  这个翻译请得不错,还带整理功能的,很快就整理出了故事梗概来。不外是家里生了三个女儿之后才得了一个儿子,宝贝一样的,为了供养全家——尤其是宝贝蛋,大姐到二十了还没能出嫁,因为嫁了就不能帮家里干活了,其他两个女儿也在劳作补贴家用,要供这弟弟读书。

  事情到这里只能说是一个家庭的奋斗史。不幸的是这弟弟读了几天书,到了差不多该说亲的年纪了,他就看上了县城里一户小康人家的女儿。父母觉得儿子读过了书,自然不好娶村姑,为儿子提亲。对方见他家条件也不太好,自然是不肯让女儿来吃苦的。可父母爱子女,必要令其如愿,纠缠得实在烦人。女家便提出了条件,要有宅有田。宅不能是草房,田也不可能是薄田。十天之内拿不出来,就别再有脸说要娶个好媳妇儿了,随便哪里推拉个烧火丫头您就对付着过吧。

  那就买宅买田吧!

  可是没钱。

  陈大娘的能干是出了名的,县中富强家有个管事,他的儿子下乡收账时就看上了陈大娘。陈家父母便打起来了这卖女儿给儿子筹聘礼的主意。五十贯钱,陈大娘就是一辈子不嫁,在家里拼命干活,也不过能攒下这么多钱来——她也得吃喝呀。这五十贯就是净赚的了。

  可陈大娘偏偏是个有见识的人,为家里干活她认了,哪怕要卖了她,她都认了。但是让她“嫁”给个奴婢人家,她是死活也不肯的。盖因小时候亲眼见过豪强鞭死奴婢,奴婢连告都不能告。陈大娘先是上了一回吊,让人发现了,然后才跑了出来的。

  父母一见五十贯跑了,跟对方也没办法交差,对方也怕事情闹大,跟了过来。

  颜神佑猜,这上吊也是故意让人发现的。可是能逼得一个姑娘上吊,这父母真的还是亲生的吗?这跟当年给卢慎告密,搞得两家家破人亡的那位小娘子还不一样,这个可是真没有对不起父母的地方。

  里面还在骂,卢慎翻译得脸都气歪了:“她父母说:过去也是穿新衣戴金银,不用下田,是为她好!卧槽!这是父母吗?这不是畜牲吗?”作为一个正统读书人,哪怕他做了反贼忘了忠君,有些伦理道德都是不会忘的。比如,色类当婚。否则便是自甘下贱。这做父母的为了钱,居然连脸都不要了,这是难以容忍的。

  里面陈大娘大声说了什么,颜神佑眼巴巴地看着卢慎,卢慎面露敬佩之色,道:“她说,宁愿饿死,也不跟奴才过一辈子。父母要将她发卖了,那是过不下去,她做奴婢便做了,要是发嫁,她是死也不肯的。”

  颜神佑深吸一口气,拉着阿婉走了。

  阿婉也听懂了,只是愤怒:“这父母好偏的心!”

  颜神佑道:“这姑娘是个有骨气的人。那对父母,也只是披了张人皮的狗罢了,谁给骨头就冲谁摇尾巴。等着吧,没什么好果子吃的。”

  “真的?”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2】

  “那他们成不了了?”

  “对。”

  阿婉开心了,蹦蹦跳跳了起来,一回头,见颜神佑站着不动:“阿寿姐,怎么了?”

  “可她还是她父母的女儿呀,回去可怎么办呢?”

  阿婉怔住了,半晌,抓着颜神佑的袖子,焦急地问道:“那——有没有什么能够帮得到她的?!”

  颜神佑道:“容我想想。”这样宁愿吃糠咽菜也不吃高级狗粮的人,是得帮。

  作者有话要说:【1】【2】《唐律疏议》191: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疏】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年。仍离之。谓主得徒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虽无文,即须比例科断,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斗讼律:“部曲殴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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