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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伤原因 │被强行│伤亡者│因士兵的暴┃
┃ 时 间 ┠──┬───┬──┤拉走者│总 计│行而伤亡者┃
┃ (1937~1938) ┃军事│士兵的│情况│ ① │ │比率(%)┃
┃ ┃行动│ 暴行 │不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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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以前 ┃ 50 │ / │ / │ / │ 650 │ / ┃
┃12月12、13日 ┃ / │ 250 │ / │ 200 │ 550 │ 91 ┃
┃12月14日~1月13日 ┃ / │2,200 │200 │3,700 │4,550 │ 92 ┃
┃1月14日一3月15日 ┃ / │ / │ / │ 250 │ / │ / ┃
┃时间不明者 ┃ / │ 600 │ 50 │ 50 │1,00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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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0 │3,050 │250 │4,200 │3,750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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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以后发生 ┃ │ 90 │ │ │ │ ┃
┃暴行件数比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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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这些被强行拉走者,大半全然下落不明。
这种调查方法是对一九三八年三月住在南京的市民,在每五十户房子中挑选一户进行调查,然后对此调查结果所得的数字以十倍计算,就得出上述这个数字。这里有个说明,即所指的房子“有时是在一个门牌号里住有几户的公寓和房屋,但决定以‘房子的一个门牌号’为一户计算。三月间,许多出入口被封锁,要了解哪一家有人居住,稍微有些困难,结果也许漏掉了若干家”(前引书,第二一七页)。关于房屋的计算方法,据说是这样的:“街区的门牌号合计是三万九千二百个,其中三万零五百个在城内,八千七百个在城外”(前引书,第二二八页)。这一街区的门牌号可能不就是房子的门牌号之误吗?然而,这种调查方法果能得出接近事实的推算吗?。
我认为这样调查太粗略了。加之,在南京城陷落时,由于扫荡,在城内外有的全家老少死于非命,也有一个地区的人成群结队地外逃,聚集在比较远一点的山地和江岸,结果遭到集体屠杀,这些情况当然未算在上述统计调查内。因此,在上表所示十二月十三日以前的伤亡者一千二百人,只不过是当时一般死亡的市民人数之几十分之一而已。
国际救济委员会本身也意识到这一点,认为根据他们推算出来的市民的死亡数大大少于实际情况。因此在其调查报告中加了一个注:“仔细统计掩埋在市内和城墙附近一带的尸体,有一万二千名普通老百姓死于暴行。其中不包括手无寸铁或被解除武装的数万名中国兵。”(前引书2,第二二三页)
但在此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字中也是有疑问的。当时,救济委员会成员、金陵大学贝茨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作证,也提出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宇,但正如已经介绍的那样, 这只是在安全区及其附近调查结果所获知的情况, 并在附言中说;“其他,在市内还有许多人被杀,但我们无法调查被杀的人数。另外在市外也有很多人被杀。”(参照本书第一八五页)
贝茨博士除提出上述数字外,还说:从掩埋尸体的情况来看,在南京城内外被屠杀的非武装人员不少于四万人,其中百分之三十左右系普通老百姓,其他为士兵(“便衣兵”)。
贝茨博士所说四万名中的百分之三十,与前面提出的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字相一致。其余二万八千名,自然相当于国际救济委员会的报告中加注所说的数万名这个数字,但前者只是便衣兵,后者的人数是便衣兵和俘虏合在一起。总之,把一万二千名看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死亡者,这点,双方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贝茨博士并不认为这是被害市民的全部人数。贝茨博士还认为,得出这个数字是“斯迈思教授和我”经过种种调查、观察后所下的“结论”。而且贝茨博士和斯迈思教授都说,那是根据掩埋尸体的情况推算出来的,另一方面又说:全部数字“无法调查”。
再重复一遍。斯迈思教授和贝茨博士推算,死亡的普通老百姓为一万二千名,“便衣兵”为二万八千名(或便衣兵和俘虏合计为数万名)。自然,非武装人员的被遗弃尸体共为四万具。然而,他们都没有就至关重要的遗弃尸体的掩埋情况作详细的叙述。如前所述,根据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的确凿证据材料,共掩埋了尸体二十多万具,但他们未触及到这一点。他们基于掩埋的情况,如何“仔细推算”而得出这个数字,即非武装人员尸体四万民,其中普通老百姓的尸体一万二千具?这还是个问号。我们未曾听说在掩埋的尸体数中有非武装人员和武装人员之分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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