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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的抉择_黑色柳丁【完结】(822)

  “句句属实?请问方大人在上奏之前可曾亲自调查过此事?可曾亲自向苦主问过话?可曾看到过实物证据?”沈犹龙跟着针锋相对道。

  “这…”给沈犹龙这么连珠炮似的三问,方以智一时倒真的不知如何回答了。然而沈犹龙却一仰脖子喝干了酒,誓不罢休地说道:“既然都没有,那就让老夫来给你讲讲这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吧。”

  第85节 司法院苦叹法不全 老百姓乐道青天眼

  “沈大人此事当真还有如此隐情?”听完沈犹龙的一番叙述,方以智当即一脸惊谔地追问道。他从未想到过整个事件竟然还会存在这样一个版本。

  “这还能有假。老夫今日已与汤大人一同入宫面圣禀明此事。难道说老夫等还敢欺君不成?”沈犹龙鼓着腮帮子反问道。

  “汤大人,真是这样?”方以智不死心地回头向汤来贺证实道。但见汤来贺默不作声的点了点后,一股愧疚之情在他心中油然而生。因为他知道以汤来贺的为人断不会在这种事情上危言耸听。可若真相真是如此,那自己未弄清事实便贸然上奏女皇确实卤莽。

  想到这儿刚才还理直气壮的方以智顿时就没了声响。然而在场的其他复兴党官员却并没有就此责怪奚落与他。却见身为首相的陈邦彦拍了拍方以智的肩膀颔首道:“密之,这件事情你并没有做错。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无论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作为一个臣子都应该向陛下禀明情况。这是为臣者的职责所在。”说到这儿他又回头冲着对面的沈犹龙微微一笑道:“沈大人也不并是想怪你。他只是给这突如其来的变化激恼了而已。沈大人,陛下在获悉案情之后有何指示?”

  眼见陈邦彦都如此发话了,沈犹龙就算有天大的不满,这会儿也只好一笔勾销不再追究。况且他也深知方以智虽颇有奇才,但在为官之道上却是较为木纳。因而其上书之举,说到底倒并没有针对司法院的意思。于是,他当下便放缓了语气回答道:“陛下在得知此事后,也很是惊讶。不过陛下最后还是嘱咐我等要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这么说来那几个恶徒不是极有可能就此逍遥法外吗?”方以智立刻激动的嚷道。虽然沈犹龙刚才的阐述让他多少有点尴尬。但就刘富春一案来说,方以智依旧坚信刘富春之前所述非虚。以眼前的结果来看明眼人都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以女皇睿智又怎会看不出其中的端疑来呢。在方以智看来女皇在知道事情的原由之后,大可下一道圣旨下去着令司法院特事特办严惩恶徒以儆效尤。根本用不着像现在这般冒可能让不法之徒逍遥法外的威胁。

  “方尚书、沈大人、汤大人诸位都太过多虑了。以目前掌握的证据只要起诉的罪名得当,无论是那周仁贵、钱二牛,还是杞县衙门都逃脱不了罪责。至于刘富春所处的公社农户也完全可以拿会自己的土地啊。”这次发话的是警务尚书范例。虽然就党内的辈分来说范例本没有插话的资格。但对于整桩案情的了解程度和对中华律历的熟悉程度他却丝毫不逊色于在场的沈、汤二人。正因为如此他才会司法院如此苦恼于刘富春一案感到纳闷与不解。

  然而面对范例的这番话语,沈犹龙却显得颇为不屑。却听他冷哼了一声,不以为然地说道:“范尚书,老夫当然知道想治那几个刁徒的罪并不困难。但以目前的证据想要重罚他们可就有问题咯。”

  “噢,沈大人此话怎讲?何为定得了罪却并不能重罚?”方以智一头雾水的问道。

  “怎么方大人忘了女皇陛下一向标榜的罪刑法定原则了吗。司法院的判决得与所掌握的证据和朝廷现存的律历条款相对应。有些时候就算你知道他这么做有违法嫌疑,但若是与具体条款对不上号,或是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佐证。那到最后还是定不了罪。因此督察司往往会选择证据较为充裕、胜诉把握比较大的罪名进行起诉。正因为如此这次的案件督察司就打算以渎职罪名起诉杞县知县,而不是量刑更重的受贿罪。”沈犹龙耐心地解释道。

  “原来如此。”方以智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转而又向范例追问道:“范尚书,难道连警务部都查不出那杞县知县受贿的证据来吗?”

  “方尚书,就目前来说警务部调查到的情况就这些。不过陛下也派了廉政专员去河南调查,他们的调查权限比警务部来得广泛,或许日后能另行揪出一些新的内幕来也不一定。”范例宽声安慰道。

  “如此说来,这次是严惩不了那杞县知县了。不能以受贿罪起诉他,将其剥皮实草真是可惜啊。”方以智略带惋惜的说道。

  “方尚书有所不知。就算吾等有充足的证据以受贿罪起诉杞县知县,也不可能依照民间的呼声将其剥皮实草。”汤来贺摇着头纠正道。他知道现在不少行政官员对律法的认识还停留在前朝的基础上。于是跟着便解释起来道:“我朝的《中华律》与前朝的《大明律》虽系出同源,都是由《唐律》衍变而来。但在具体执行时却有诸多本质上的区别。方尚书应该知晓前朝《大明律》的正律中是没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文面、挑筋、剁指、刖足、断手、阉割等酷刑的。”

  “那是当然,《唐律》和《大明律》都以明礼导民、崇尚简易为立法思想,其正律往往偏轻。因此,明太祖在颁布《大明律》的同时又制定了《明大诰》加以补充。族诛、凌迟等酷刑在《明大诰》中又被重新启用。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也大大加重,像是地主抗粮抗税,《大明律》中仗一百,而在《明大诰》中则是凌迟处死。”方以智点头附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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