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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_任东来/陈伟【完结】(104)

  水门事件真相大白之后,一位医生从加州给格雷厄姆女士寄来了一个做工极为精致的金质小绞肉机,后来一位作家朋友又送给她一个小巧玲珑的金质小乳房,跟小绞肉机恰好成为天设地造的一对。格雷厄姆把两件宝贝用项链穿在一起,成为一付别具一格的首饰,在华盛顿社交圈中风靡一时。

  六、“极刑约翰”重刑威吓新闻媒体虽然神通广大,但它的作用只是呼风唤雨、制造舆论,在水门事件中,如果没有联邦法院、国会水门案调查委员会和特别检察官各显神通,同时施加巨大压力,单凭《华盛顿邮报》一家唱独角戏是不可能把尼克松赶下台的。

  在《华盛顿邮报》不断抛出爆炸性新闻的同时,1973年1月8日,联邦地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水门案。主审法官约翰。西瑞卡(John Sirica)年轻时是位职业拳击手,以正手勾拳出手极重在职业拳坛小有名气。当上联邦法官后,他对罪犯毫不留情,动辄判处最重刑罚,绰号“极刑约翰”(Maximum John)。

  从党派背景看,西瑞卡法官是共和党人,1957年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他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美国的联邦法院体系分为三级: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联邦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截止1999年1月,国会批准任命的联邦法官分别为:最高法院9名,上诉法院179名,地区法院642名,一共830名联邦法官。)按常理,他应对涉案嫌犯和尼克松总统手下留情。但他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超越党派立场,在断案时采用了延期判刑、重刑威吓这两大高招儿,对水门事件的结局产生了非同一般的影响。1973年12月,西瑞卡法官被《时代》周刊评选为1973年度全球风云人物。

  美国宪政史上的一个极为有趣现象是,在任命联邦法官问题上共和党总统艾森豪威尔似乎缺乏“知人善任”的眼光。有人曾问他:在总统任期内你是否犯过错误?艾森豪威尔回答:“是的,犯过两个错误。那两个都坐在最高法院。”这两位就是美国最著名的开明派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和布伦南(William J.Brennan,Jr.,1956-1990任职)。艾森豪威尔在水门案发三年前去世,假如能多活几年,他犯过的重大错误估计会增加到三个,多出来的那一个毫无疑问“坐在”联邦地区法院。

  水门案发后,白宫乱成了一锅粥。尼克松虽然觉得窃听事件荒谬绝伦,但涉案人员与白宫和竞选班子直接有关,而且曾参与“管子工”的非法行动,所以必须掩盖真相,把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于是,白宫幕僚进行了一系列掩盖行动,包括销毁证据、向联邦调查局施压要求停止调查。7月1日,即案发两周后,竞选主管米切尔宣布辞职。艾利希曼向尼克松建议让利迪坦白认罪并承担全部责任,这样才能限制深入调查,使白宫高级幕僚平安无事。霍尔德曼提出,利迪坦白之后“我们的人员可以上诉请求宽大,理由是利迪是个侦探小说看得太多而误入歧途的可怜的小伙子”。(引自《尼克松回忆录》,中册,第345页。)

  实际上,如果水门案犯认罪,而且一口咬定此事与白宫无关,他们不太可能因此而遭到重刑惩罚。原因很简单:水门案只是一起未遂政治窃听案,一无人员伤亡,二无机密泄露,三无财产损失,四无案犯拒捕。换句话说,这只是一个涉及党派斗争的政治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犯罪案。另外,水门案犯个个身世清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按照美国司法审判的常例,他们只会受到罚款和缓期徒刑的判决。

  在法庭审判期间,代表司法部出庭的联邦检察官采取了一种转移视线、大事化小的起诉策略。他无视媒体和警方已发现的证据和线索,对水门案犯的背景和金钱来源视而不见,一再强调“利迪就是主谋”。尼克松竞选班子的副主管马格鲁德(Jeb Magruder)也出庭作证,声称利迪虽然在他手下任职,但水门案完全是利迪一人天马行空、独往胡来。水门案犯们则咬紧牙关,强装硬汉,拒不招出幕后真相。最后,陪审团于1973年1月30日判决被告有罪,接下来将由法官根据法律判定有罪案犯的刑期。

  象多数有心人一样,西瑞卡法官压根儿就不相信水门案犯的供词。水门案当时已成为万人瞩目的大案,如果就此草草收场,他作为联邦法官的声誉有可能大打折扣。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法官的党派色彩固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判决,但是,由于司法公开和新闻监督,没有任何一位法官愿意以“党棍”的恶声在司法界遗臭万年。

  在审案之初,西瑞卡法官曾特意提醒检方,陪审团希望了解此案的内幕和真相,比如谁雇了这帮人?他们做案的目的是什么?谁支付的做案经费?可是他的提醒并没起到应有作用。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法官只是审判的司仪、裁判兼量刑官,如果控辩双方律师故意不使劲,那法官也只能干着急。但是,当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法官有权决定案犯的刑期,有权把刑罚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或最小范围。

  西瑞卡法官知道,仅靠正常的刑罚恐怕无法逼迫水门案犯吐露真相,此案若要有真正突破,必须采取一点特殊甚至极端的手段才行。作为精通犯罪心理学的法官,西瑞卡知道,当大祸灾难临头之初,很多案犯会一时头脑发热,楞充英雄硬汉,可是过后十有八九都会大喊后悔。此乃人之常情,战场上的英雄好汉其实只是比懦夫草包多勇敢了几秒钟而已。因此,如果用重刑威胁水门案犯,同时把宣布刑期之日尽量延迟,使案犯们头脑冷静下来,用足够的时间闭门思考充当“替罪羊”的后果和下场,他们后悔还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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