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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_任东来/陈伟【完结】(64)

  这一案件很可能成为昙花一现的小闹剧,但却可以让外人管窥美国法治文化的问题和无奈。

  第十四章

  战时的公众自由和种族——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1942年2月19日,在日本人偷袭美国夏威夷珍珠港后的两个半月后,罗斯福总统下达了第9066号行政命令,授权美国陆军部部长确定国内某些地区为“战区”,并可以对生活在战区的人加以任何必要的限制,甚至可以把他们排斥在战区之外。

  根据这一命令以及一个月后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美国西海岸军区司令德威特将军(Gen.J.L.DeWitt)借口日本人入侵和颠覆的威胁,发出一系列命令,先是对西海岸各州所有祖先为日本人的居民实现宵禁,继之把他们从这一地区驱逐,要求他们到政府指定的一些集合地集中,转迁到远离西海岸的禁闭中心(detention centers)。一共有11万以上的男女老少——包括7万美国公民——被遣送到这些禁闭中心。没有任何一级法院对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做出过是否忠诚美国、是否有罪的判定。这些禁闭中心四周是铁丝网,并有武装警卫把守,未经官方批准,里面的居民不得离开。

  现在,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对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这些前所未有的侵害并不像政府官员所说的那样是出于军事的需要。而且,即使在当时,重要的军事和民政领导人对这一事实也并非不清楚。

  好几个受到这些措施伤害的美籍日本人选择了上法庭来质疑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并且把官司最终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其中最有名、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案件是“是松诉美国”(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这一案件最好跟其他几个战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美籍日本人案子一并讨论。

  一、拒绝重新安置 法院判定有罪1942年,因为违反德威特将军的宵禁令,一个叫戈登。平林(Gordon Hirabayashi)的日裔美国人被定罪。他把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并申诉说,国会对军事指挥官的授权是违宪的,而且把日裔美国人与其他族裔美国人区别对待同样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通常,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是质疑政府种族歧视作法的根据,但是,就其内容而言这一条款只约束各州,而不能约束联邦政府。平林所强调的是,第5项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包括了约束联邦政府的反歧视原则)。

  1943年6月,最高法院对平林案作出判决,维持了对平林的定罪,认可了德威特的宵禁令。它宣称,德威特的宵禁令从属于国会和总统的联合战争权,亦无违宪歧视日裔美国人之处(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安井稳诉美国[Yasui v.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它坚持说,联邦政府在行使宪法所授予的战争权时拥有广泛的裁量权,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政府行使战争权时可以违反公众自由,政府只需要说明这种行动的具体原因即可。法院还说,对民政和军事当局来说,他们在1942年初日本侵略西海岸是一种现实性威胁时并非没有理由得出下面结论:在美国的日本人社区的不忠之徒,“其人数和实力很难准确和迅速地确定”,因此,为了公众安全的利益,应对该社区的全体成员实施全面的宵禁。首席大法官斯通(Harlan Stone,1925-1941年任大法官,1941-1946年任首席大法官)写到,种族区分(Racial distinctions)“对自由的人民来说,在本质上是令人可恶的”,但是,当所有的事实和环境都构成了可以这样做的合理基础时,并不排除可以进行种族区分(最高法院还认定国会和总统授予军事指挥官的实质性自由决定权也是恰当的)。

  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全体一致作出的,但是,罗伯特。墨菲大法官提出了附议。他同意在国家危急之际应该尊重军方判断,但也非常担心地表示,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基于出生地或祖先背景”来对它的公民个人自由加以限制,因此,美国政府的行动已经走到了“宪法权力的极限”。

  在第二年的是松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只能以6比3的票数裁定把祖先为日本人的居民从太平洋沿岸地区迁走的命令合乎宪法,并维持对佛雷德。是松(Fred Korematsu)拒不搬迁行为的定罪。

  是松争辩说,这一命令是强制迁移至拘留营全盘计划的一部份。在要求他从其住处搬走的同时,它还命令他向中转中心报告,以便最终把他转送到将被无限期拘留的“重新安置中心”(relocation center)。但撰写多数意见的布莱克(Hugo Black,1937-1971年任职)大法官对此置之不理,而把问题限制在搬迁命令的合法性上。他承认,比起强制性的宵禁令,这命令是对公众自由更为严重的损害,但是他仍引用平林案中的理由,声称军事指挥官有同样的理由相信当时的军事需要这样作。有意义的是,布莱克指出了强调种族差异的法律“可能有违法之处”,需要“最严格的司法审查”,而且,只有“迫切的公共需要”才能为这种法律正名(显然布莱克在这里承认了,联邦政府受到一种反歧视原则的约束),但是,尚缺少足够的证据应用这一标准来审查本案中的事实。

  三位提出异议的大法官提出了强有力的反对意见。罗伯茨大法官认为,多数意见孤立地谈论迁移命令的做法实在幼稚,这一命令不过是把日裔美国人集体迁移计划的第一步。他还坦率地用了“集中营”(concentration camps)这一说法。在他看来,这一计划明显违宪,因此,对是松拒绝服从的处罚是错误的。杰克逊大法官则认为,多数意见破坏了美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罪过属于个体而与祖先无关。它正在作出一项决定,把一种清白的行为——居住在某一地区——视为有罪,仅仅是因为这些居民属于某一特定的种族团体。无论德威特的命令是否有道理,它都超越了宪法允许的限度。在平林案中,墨菲大法官已经表示政府的行动已到达了宪法授权的极限,现在,他认为政府的这次行为明显超过了这一极限,实实在在地“陷入了种族主义丑恶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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