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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史_罗玺纲【完结】(80)

  从上所考,看见当时佃农与地主阶级顽固分子双方展开的斗争,佃农的猛烈威力,压倒了地主阶级的顽抗分子。太平天国地方政府则执行法令,对地主阶级分子不遵照法令认田登记,而擅自设立收租局的违法勾当加以制止,使地主阶级的收租局一再瓦解。革命形势向着有利方面发展,於是太平天国在土地政策上,便从「着佃交粮」向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这进一步的措施,就是颁发太平天国的新土地证——田凭。这是太平天国的一件大事,虽记载残缺,但仍可考见。考太平天国癸开十三年(清同治二年)冀天义程发给吴江县潘叙奎荡凭上说:

  缘我天朝恢疆拓土十有馀年。所有各邑田亩,业经我忠王操劳瑞心,颂发田凭,尽美尽善。

  案现存太平天国壬戌十二年忠王李秀成发给金匮县黄祠墓祭田凭和发给陈金荣田凭上,都印有「忠王李为发给田凭,以安恒业而利民生事」十七字。据发现的田凭,有江苏的,也有浙江的,有用李秀成名义颁发的,也有用他统下镇守地方的将领名义颁发的。这都说明这时颁发新土地证,是由忠王李秀成主持,为「安恒业而利民生」,向所辖苏、浙地区颁发

  忠王李秀成发给陈金荣的田凭

  说 明

  原件高30.0厘米,宽27.5厘米,连史纸墨刷,在“忠王李为”上盖“天父天兄天王太平天国eq \o(\s\up 12(□□□□□□□),忠殿户部尚书)李生香”长方朱印,在月日上盖“天父天兄天王太平天国……”长方朱印,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藏。

  的。这些文物,铭记了太平天国颁发新土地证的设施与目的。

  关于这件大事的记载,所见有佚名庚申避难日记清咸丰十一年(即太平天国辛酉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记,述江苏常熟太平天国政府向自耕农颁发田凭事说:

  长毛又要耕种自田领凭,每亩米五升,折钱一百二十五文,着旅帅必要催领。

  倦圃野老庚癸纪清同治元年(即太平天国壬戌十二年)三月记事,记江苏吴江、震泽两县监军钟志成召各乡卒长前来,宣布太平天国向佃农颁发田凭的政策,命回乡颁发事说:

  伪监军提各乡卒长给田凭,每亩钱三百六十,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农民窃喜,陆续完纳。

  前者说明向自耕农颁发,后者说明向佃农颁发,这都明确地说明了这时向苏、浙地区颁发新土地证的对象,后者并说明其保护佃农土地所有权的目的。两者所记各有所偏,但正可以互相补充。在这里,应该作一些必要的说明。这次颁发田凭,是太平天国革命政府颁发的新土地证,是向苏、浙地区颁发的,而不是常熟、吴江、震泽几个县的措施。而向佃农颁发田凭,具有根本性的改革,更不是这个管理吴江、震泽两县民务,在其上有层层管辖,就在吴江、震泽还有佐将管辖的小小监军钟志成所得擅自施行而取信於民的。又在庚申十年夏,太平天国克复苏南后,规定地主必须遵照法令登记领凭,然后得收租。那种凭证,也叫做「田凭」,是专作为地主收租证明用的。佚名庚申避难日记说:「长毛告示,不领凭收租者,其田充公」。曾含章避难纪略说:「令业户领伪凭,曰田凭,诱以领凭之后得以收租」。龚又村自怡日记说:「伪示业户呈田数给凭,方准收租」。所以吴江大地主柳兆熏就把它叫为「租凭」〔一〕。柳兆薰记明那种「田凭」,吴江「给凭每亩十文」〔二〕,而作为太平天国的新土地证的田凭,吴江、震泽是「每亩钱三百六十」,收费相差到三十六倍。可知那种作为地主收租证明用的「田凭」,与这时从「着佃交粮」政策向前采取进一步措施而颁发的太平天国新土地证的田凭,名同而实异,两种性质是迥然不同的。

  上引两种记载都没有说到对以前那些已经遵照法令认田登记、领凭收租的地主怎样办法。从太平天国的政策看,那些遵守法令的地主是可以领取新土地证的。不过,在当时革命形势下,一般情况佃农都不肯向地主交租,这才出现了「着佃交粮」政策。现在,又颁布了「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的政策,这就鼓励了那些在地主依赖某种凭藉进行压迫下不得不交租的佃农也敢於抗不交租,而照章领田凭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了。吴江县发田凭后三个多月,这个县芦墟胜溪有个拥有三、四千亩的大地主柳光薰,他曾遵照太平天国法令报田领凭,在枪船恶霸匪帮头子的保护下,於庚申十年十二月就收租,在辛酉十一年内收了一千三百馀石租,可是,到这时却不得不走去上海了〔一〕。这个大地主的出走,最主要的原因是由於保护他的枪船匪帮太平天国消灭,他怕群众清算,同时,也说明了从前那些向他交租的佃农领取田凭,得到所有权,有了法令的保护,不再向他交租了。

  以前,地主不遵照法令认田登记,就采取「着佃交粮」政策,但仍保留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现在,颁布新土地证田凭的政策是:凡佃农「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这就把地主所有权转移到佃农手中,以国家法令保护耕者有其田了。

  必须指出:当时苏、浙地区的斗争是很激烈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还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地主收租的事实。所以「着佃交粮」和地主收租是并行的。但是,不但佃农不肯交租的地区和地主不敢收租的地区,以及逃亡地主的田地,都是行「着佃交粮」,就是反革命分子控制的地区,佃农只要有可能反抗,就是肯交租,例如长洲县是恶霸地主徐少蘧控制的地方,而地主收租,有「籽粒无着」者〔二〕,有「多半向隅空转」者〔三〕,也还是要「着佃交粮」。此外,太平天国对官僚的妖产,和庵、观、寺、院、公田、学田等田产,一律充公〔一〕,也都是行「着佃交粮」的。因此,从整个情况(不是一时一地,而是太平天国统治苏、浙全部期间和全部地区)总的来看,「着佃交粮」是普遍的,而地主得收租是局部的,并且是随着阶级斗争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变化的。上引那个「中夜念业户二年无租,饿死不少」的做书塾教师的常熟地主龚又村,他记常熟「南乡粮租并收,其三乡但有粮局,业户几不聊生」〔二〕。常熟的情况,可以代表苏、浙的一般情况。当时广大佃农不肯交租,对既得权利不肯放弃。吴江同里镇人倦圃野老庚癸纪略记有太平天国失败后,到清同治三年十二月,吴江同里镇佃农还不肯交地主租,吴江县官亲自下乡两次把佃严刑追比的事〔一〕。此时上距吴江沦陷,地主阶级复辟,进行倒算已经一年半,首都天京的倾覆也过了半年,同里镇佃农尚且如此,在太平天国统治时更可知。这断不是同里镇一地的情况,只因为今天流传有记到这事的同里人记载,我们才知道吧了。那时江苏巡抚李鸿章攻陷苏南后,不得不照太平天国办法在吴县、长洲、元和、吴江、震泽、华亭、娄县、青浦、金山等县行着佃交粮至两年之久〔二〕。这件事说明了当时佃农在太平天国失败后抗租的情况,也说明了当太平天国统治苏、浙时,「着佃交粮」是普遍的,而地主得收租却是局部的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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