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指新英格兰方式。
推动他们向这方面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他们神学的独特性,特别是“联
合”思想,以及他们的殖民地司法状态。新英格兰清教徒尊崇的“联合”神
学是一座理论的冰山。洋面下隐藏着坚实的神学主体,它比上面的部分更大
更重。要充分阐明这一隐蔽的基础不亚于解剖整个新教①。在新英格兰生活
中明白可见并起着显要作用的部分,是被称为公理会教派的联合教会方式。
公理会教派的基本点在于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现行关系。每个教会不是等
级体系的一部分,也不是某种完美的机构的分支,而是由探求神圣生活方式
的基督徒个人组成的一种俱乐部。公理会好比一组营业兴旺的商行,而不是
铁板一块似的大企业。即使请教徒使用“教会”一词,他们通常也是说新英
① 基督教的一派,与天主教、正教并称为基督教三大派别。其主要宗派有信义会、长老会、圣公会、浸会、
公理会、卫理公会等。——译者
格兰“诸教会”,而不是“教会”。使他们给合在一起的不是统一的行政机
构,而是共同的追求和共同的生活方式。
公理会思想的核心是这么一种联合观念:一个好的基督教会能适应所在
地的具体环境,并通过某些基督徒不断取得一致意见而产生。“坎布里奇纲
领”开头一章问道,教会礼拜的形式如何?它的回答很简单,那就是礼拜“用
权衡所有情况后最有利于开导人的方式来做:这样,它的确定就将被认为如
同出于神授,其间并无人的错误。”教区规模大小也根据实际的考虑来确定。
“教会在人数上不应超过通常可以在一个地方方便地聚会的数目,也不应少
于可以方便地开展教会工作的数目。”每个教区有它自己的问题,“别的教
区不会由于它的功德而受到赞美,也不会由于它的腐败而受到责备。”
因此,一个教会既不是根据行政命令组成,也不是由宣称信奉基督教的
人偶然凑合而成,而是按照一群“圣徒”、即具有特殊“皈依经验”的基督
徒的“契约”或协议组织起来的。牧师职位不是从神学院取得,也不是由宗
教界授予。相反,它是由一个虔信者在和一群其他人的关系中行使的一种职
能。一个人要成为牧师,就必须得到一群基督徒“招聘”;当这种关系终止
时,他就不再是个牧师了。在公理会的政治形态中,人和人的关系超过了世
袭或神权地位,方式超过了形式。
在促成这种观点方面,请教徒对《圣经》的使用方法并不是微不足道的。
如果说清教信仰有任何典籍依据的话,那就是《圣经》。请教徒希望“受一
个定则、甚至是《圣经》的指导”。他们受《圣经》指导的程度或许甚于他
们那个时代任何其他基督教派。他们在“坎布里奇纲领”中解释说,每个人
都可以通过《圣经》找到预定的生活道路和真理的形态:
治理之则己在《圣经》中规定,因为我主耶稣基督,基督教会之君主和立法者,对上帝的忠诚
不亚于摩西,后者在《旧约全书》中将上帝所定治理之则授予以色列之子。《圣经》现亦尽善
尽美,可使圣徒臻于完善,具有行一切善事的全能,并对上帝的完善安排笃信无疑。
然而,试图按《圣经》生活完全不同于试图按米堤亚人和波斯人的法律、
亚大纳西的信经、甚至威斯敏斯特誓词生活。《圣经》实际上既不是一部典
则,也不是一卷信经,而是一套叙事记述。清教对经验的特殊态度在很大程
度上正是基于这个简单的事实。当然,《圣经》有些部分(如“利未记”和
“申命记”)包含着明确的法典,而请教徒被它们吸引只是由于它们是如此
清晰。“十诫”自然在他们的思想中占着突出的地位,但他们生活的法律是
整个《圣经》。为了给他们面临的问题提供答案,他们象援引《圣经》中不
那么带故事性的篇章一样授引“出埃及记”、“列王记”和“罗马书”。他
们的独特环境和偏好戏剧性事件的气质,使他们在这些故事中看到了特殊的
含意。就生活的基本事实而言,他们类似于以色列之子。他们想象自己离乡
背井来到荒野是在重演“出埃及记”的故事,而不仅仅是在服从一道进入荒
野的明确的命令。对于他们,《圣经》与其说是一部法律,不如说是一套有
约束力的先例。
结果,这些清教徒被《圣经》故事和他们现实生活情景的类似迷住了。
他们不经讨论就接受了“不杀生”的诫律。使他们感兴趣并引起争论的是,
《圣经》中某段故事是否、如何以及为何同他们自己生活中的某件事情相似。
1638 年 6 月 1 日发生了“可怕的大地震”,1639 年 1 月 14 日又发生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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