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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统内幕_沈醉/康泽等【完结】(87)

  选派,原则上是由军统派正主管人,美方派副主管人,必要时可另行协商办理。在

  选派各部门负责人员时,双方均应事先互相征求对方同意,始行派遣。如在工作期

  间,一方对另方工作人员有意见时,得请求更换,双方均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今

  后在工作需要时,对组织机构之增减等问题,应由双方负责人事先进行协商同意,

  不得由任何一方采取单独行动。

  中美所对外一切行文,由主任副主任出面共同签署方为有效;对内双方最高负

  责人,中国方面为中美所主任,美国方面为美方所派之副主任。主任或副主任因工

  作关系需要指挥另一方工作人员时,应以主任或副主任共同签署之命令方能生效。

  主任或副主任因事离职时,可自行指定专人负责代理,事前并应相互通知,征求对

  方同意。

  双方工作人员之薪给待遇,均自行负责支付。所有来华工作之美方人员,有关

  食宿交通运输等生活方面问题,应由军统负责协助妥为解决。各项费用凡由军统先

  行垫付者,由美方按期归还。有关中美所办公、宿舍及其他公用房屋之修建工程,

  均由军统派员主办,所需经费则由双方共同负担。|奇-_-书^_^网|

  合作的主要业务,是交换关于日本海陆空军在中国沿海及大陆上的活动部署情

  况及有关这些方面的材料,双方均应将所搜集到的情报全部无保留地提出交换研究,

  俾有利于对日作战(实际上却是叫军统提供这方面情报,名义上虽说交换,而美方

  却从来不向军统提供什么情报)。美方在中国沿海布雷、测量等,华方可派员参加。

  当时美帝特务机关,虽然很重视中国共产党和它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与各

  地人民武装游击队的情况,以及各民主党派的活动和苏联方面的情况,但在合同中

  却没有正式提到,只含糊其词地说了一句,说在情报交换方面,除上面所谈到的对

  日本的材料外,"其他有关情报"也在交换研究范围之内。所以从合同全文中找不

  出有反共反苏反人民的字样,而在实际执行时,军统是不断地要向美方提供这些材

  料来满足它的要求的。当时军统局的新疆省站,便专门在中苏边境搜集有关苏联的

  情况,向美方提供。对中共和它所领导的武装部队的材料以及各民主党派的材料,

  军统局主管部门更是整套整套地提供。

  军统所领导的武装特务部队,总共有五六万人,戴笠请求美帝帮助训练和配发

  美式武器装备,也得到美方的同意。在第一次合同中便提出先训练和装备五万人,

  并规定凡经中美所训练和装备的特务部队,都得接受中美所的指挥,这些部队对日

  作战的情况也要向中美所汇报。合同中关于美方为军统进行训练的情况提得很多,

  已记不起来,只知道以后除了在各地成立了许多"中美特种技术训练班"外,还在

  重庆成立了助教人员训练班和气象人员训练班,在湖南东安成立过医务人员(军医)

  训练班,以及爆破班等。

  合同中还提到为了便于双方海空军对日作战,中美所应在中国沿海及后方各重

  要城市以及所领导的特务武装部队驻地,设立水文站、气象站和无线电台。关于中

  美所因工作关系所需要之电讯及气象器材和武器弹药装备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医药

  设备等物资,均由美方按实际需要数量全部无代价供应,并负责运输。

  另外还在合同中谈到,中美所中所有美国籍工作人员来华后均享有外交人员之

  待遇。合同中还提到美方工作人员,如有失踪、伤亡等情况发生,军统应尽最大努

  力协助寻找与负责保护美方人员之安全。美方特别提出,凡在美国经过训练,认为

  绝对可靠,并已宣誓对盟国效忠之缅甸、泰国、朝鲜、台湾、安南等地人员,经美

  方提出,华方认可后,准在本所指挥下工作。

  合同最后提到,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凡在本合同签订前有关中美所筹备

  期间一切措施与本合同商定条文不相抵触者应继续进行,否则应即中止,另行协商

  解决。合同中还规定,在执行期间,如双方均感到有必要修改与增补事项,经事先

  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之后,可另行补充签订合同。合同用中英文各缮写两份,中英文

  本有同等效力。

  第二次签订的补充合同,时间为一九四四年秋,地点为中美所内陈家院子。美

  帝方面主持人为美国战略业务局局长杜诺万(W.J.DONOVAN),蒋介石集团方面为

  戴笠。参加的人除中美所组长以上人员外,还有军统局各处处长和各室主任,共有

  三十余人。

  第二次的合同,主要内容是由美帝特务为蒋介石集团培训美式特务人员和向军

  统提供美国刑具以加强军统对中国人民之镇压。

  合同中规定,中美所决定在重庆成立特种警察人员训练班,专门培训刑事警察

  干部。所需教官由美方选派,技术训练工作全部由美方负责主持,教学器材和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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