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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史_马植杰【完结】(48)

  曹丕原为操次子,他之最终被定为嗣子,还是几经周折的。他曾说:“家兄孝廉,自其分也;若使仓舒在,我亦无天下。”事实上,最危及丕太子宝座的,还是比他小五岁的同母弟植。史称丕:“年八岁,能属文,有逸才,遂博贯古今经传诸子百家之书。善骑射,好击剑。”陈寿也说丕“天资文藻,下笔成章,博闻强识,才艺兼该”。但曹植的文才口辩,更为突出,因之特受操宠爱。史言:“植既以才见异,而丁仪、丁廙、杨修为之羽翼,太祖狐疑,几为太子者数矣”。根据“立子以长不以贤”的传统习制,丕居有天然的优势,操手下大臣拥戴丕的占多数,丕也想尽各种办法,争取为继承人。而植却未用全力追逐。史称:“植任性而行,不自雕励,饮酒不节,文帝御之以术,矫情自饰,宫人左右,并为之说,故遂定为嗣”。

  曹丕在位六、七年中的政治措施,值得注意的约有以下数端:

  (1)颁布有利或关心庶民的诏令。

  如《文帝纪》载:

  (黄初)三年(222年)秋七月,冀州大蝗,民饥,使尚书杜畿持节开仓廩以振之。

  (黄初)五年……十一月庚寅,以冀州饥,遣使者开仓廩振之。

  (黄初)六年春……二月,遣使者循行许昌以东,尽沛郡,问民所疾苦,贫者振贷之。

  《文帝纪》注引《魏书》载癸酉诏曰:

  近之不绥,何远之怀?今事多而民少,上下相弊以文法,百姓无所措其手足……广议轻刑,以惠百姓。

  《文帝纪》又云:

  (黄初)七年……夏五月,丙辰,帝疾笃……遣后宫淑媛、昭仪以下归其家。

  (2)禁止妇人、宦官、外戚干预政事。《文帝纪》载延康元年二月令:

  其宦人为官者,不得过诸署令;为金策著令,藏之石室。

  黄初三年九月甲午诏曰:

  妇人与政,乱之本也。自今以后,群臣不得奏事太后。后族之家,不得当辅政之任,又不得横受茅土之爵;以此诏传后世,若有背违,天下共诛之。

  (3)下诏禁止厚葬、淫祀。《文帝纪》载黄初三年:

  冬十月甲子,表首阳山东为寿陵,作终制曰“……吾营此丘墟不食之地,欲使易代之后,不知其处。无施苇炭,无藏金银铜铁,一以瓦器……饭含无以珠玉,无施珠襦玉匣……自古及今,未有不亡之国,亦无不掘之墓……祸由乎厚葬封树……若违今诏,妄有所改造,吾为戮尸地下”……。

  同书又载黄初五年十二月诏曰:

  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祀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典”。

  (4)尊孔崇儒。黄初二年诏曰:

  昔仲尼资大圣之才,怀帝王之器……因鲁史而制春秋,就太师而正雅颂,俾千载之后,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圣以成谋。咨!可谓命世之大圣,亿载之师表者也……其以议郎孔羡为宗圣侯,邑百户,奉孔子祀。

  於是令鲁郡修起旧庙,又于其外广为室屋,以居学者。黄初五年夏四月,立太学,制五经课试之法,置《春秋谷梁》博士。

  (5)下诏选用贤智之士。《文帝纪》载:

  (黄初)二年……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察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

  (黄初)三年春正月……诏曰:“今之计、孝,古之贡士也;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后取士,是吕尚、周晋不显于前世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

  (黄初)四年夏五月,有鹈鹕鸟集灵芝池。诏曰:“此诗人所谓污泽也。……今岂有贤智之士处于下位乎?否则,斯鸟何为而至?其举天下德茂才、独行君子”。

  (6)制九品官人之法。《三国志》卷22《陈群传》言:曹丕为魏王后,通过尚书陈群的建议,制定了“九品官人”法。其内容即在州郡置中正,择本地之贤而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定为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上)。然后由吏部选用。但九品中正之制,并非丕一人突然决定施行,早在曹操当权时,何夔即向操建议:

  自军兴以来,制度草创,用人未详其本,是以各引其类,时忘道德,……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使长幼顺叙,无相踰越……又可修保举故不以实之令,使有司别受其负。在朝之臣,时受教与曹并选者,各任其责,上以观朝臣之节,下以塞竞争之源。

  操对以上建议,已经表示“称善”,只是未及推行。操死,丕即位不过两三个月,即颁布了九品官人之法。

  曹丕推行九品中正制之目的与结果:第一,为了让世族官僚拥护他代汉为帝,故推行了有利于世族的仕进制度;第二,设中正官以品评人物,如选用后发现名实不符,尚可治以保举不实之罪,以避免选官好坏无人负责;第三,由吏部选用人才,即意味着减少公卿二千石辟用属员名额,有助于加强皇权;第四,从史料上看,九品官人之法推行后,旧有察举征辟等制度,并未因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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