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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史_马植杰【完结】(64)

  枣祗不仅是曹魏屯田的最早倡议者,也是兴办屯田的领导者,建安元年枣祗在许创办屯田成功,始广泛推行于各地。因枣祗对屯田事业贡献很大,他死后,曹操曾下令嘉奖说:

  故陈留太守枣祗,天性忠能,始共举义兵,周旋征伐。后袁绍在冀州,亦贪祗,欲得之,祗深依附于孤。使领东阿令。吕布之乱,兗州皆叛,惟范、东阿完在,由祗以兵据城之力也。后大军粮乏,得东阿以继,祗之功也。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时议者皆言当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后,祗白以为僦牛输谷,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反复来说,孤犹以为当如故,大收不可复改易。祗犹执之,孤不知所从,使与荀令君议之。时故军祭酒侯声云:“科取官牛,为官田计。如祗议,于官便,于客不便。”声怀此云云,以疑令君。祗犹自信,据计划还白,执分田之术。孤乃然之,使为屯田都尉,施设田业。其时岁则大收,后遂因此大田,丰足军用。摧灭群逆,克定天下,以隆王室。祗兴其功,不幸早没,追赠以郡,犹未副之。今重思之,祗宜受封,稽留至今,孤之过也。祗子处中,宜加封爵,以祀祗为不朽之事。

  此令是有关屯田的第一手资料,在兴办屯田的具体措施上,枣祗力排众议,确立了最能“丰足军用”的“分田之术”。由于枣祗功效卓著,故祗死后,操特地下令表扬,充分显示了枣祗在曹魏屯田中的突出作用。

  在执行屯田任务中,任峻和国渊的贡献也很大。枣祗兴办屯田成功后,曹操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主管屯田事。《三国志》卷16《任峻传》言“军国之饶,起于枣祗而成于峻”。

  国渊原为曹操司空掾属,继枣祗、任峻之后,典掌屯田事,“渊屡陈损益,相土处民,计民置吏,明功课之法,五年中,仓廩丰实,百姓竞劝乐业”。由此看来,操为司空时,总管屯田事业的乃是国渊,而非以往人们所说的大司农。

  对曹操屯田有贡献的人,还应提到袁涣。《三国志》卷11《袁涣传》言:

  是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涣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迁,不可卒变,易以顺行,难以逆动,宜顺其意,乐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强”。太祖从之,百姓大悦。

  由上可知,刚召募人民屯田时,人民习惯于自耕自食的生产模式,一旦被强迫放置在国有土地上耕作,既疑虑谷物成熟后自己能否得到实惠,也厌恶军事编制的严格束缚,因此便擅自逃亡。不屑说,典农官对待逃亡者的办法是追捕和惩罚。这样更加重了屯民的畏惧,甚至出现怠工情绪。袁涣向曹操建议变强迫为自由应募,既可使人民自觉自愿地参加屯田,也迫使典农官不敢过分虐待屯田民,从而有利于生产和积聚粮谷。袁涣的建议,得到了曹操的听从,从而得到了百姓的欢迎。当然,所谓“顺行民意”,也只能有限度地作到,但总会有所改善。所以说,曹魏屯田所以能成功,不仅归功于倡议者和执行者,也应当赞扬使屯田得以顺利进行的袁涣。

  二、民屯的组织

  曹魏屯田原来并无所谓民屯与军屯之别,近代史家为了叙述和研究的方便,始加以区分。实则,二者很难截然辨别,因二者有同有异,同处在于均为供应军粮而兴办,且均采取军事编制,有战争时参加民屯的劳力亦需执干戈以对敌;异处在于军士以战守攻取为主,屯田民则主要从事农垦生产,二者在编制与待遇上亦有区别。论创办先后,民屯在先,兹先谈民屯,据《后汉书·百官志》注引《魏志》曰:

  曹公置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所主如中郎,部分别而少为校尉丞。

  典农系统与一般郡县行政系统有不同的组织与编制。典农中郎将和典农校尉相当于郡国守相级地方官。大的郡国设典农中郎将,小郡设典农校尉。典农都尉也叫“屯田都尉”或“绥集都尉”。顾名思义,绥集都尉设置在边疆多事之地。如《三国志》卷16《仓慈传》言:“建安中,太祖开募屯田于淮南,以慈为绥集都尉”。因淮南界吴,故置绥集都尉,亦寓有安抚屯田农民之意。典农都尉和绥集都尉相当于县令长。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和加强对屯田民的管制,屯田官带有军衔。典农都尉下面的生产单位是屯,屯置司马一人,主管屯内生产事务。《晋书》卷16《食货志》载晋武帝咸宁元年(275年)诏令说:

  出战入耕,虽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

  以上引文说明:(1)新城屯田原由“出战入耕”的战士担任种稻,自邺奚官奴婢来后,即改为民屯,所以按屯田法处理。(2)当时魏有二个新城,一为合肥新城,一为在今河南伊川县西南的新城。后者接近洛阳,当即武帝诏书中所说的新城。晋统治者把奴婢安置在这里,免除其奴婢身分,使之积极从事生产。(3)管理民屯的基层生产单位是屯,屯的长吏是司马,屯司马也叫“农司马”或“典农司马”。(4)“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句,一般均解释为一屯奴婢人数为五十人,我以为应当是有男奴女婢各五十人。因屯民通常均以家为单位,故以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对为一屯,这样,从一屯的总人数看,尚少于带有家属的屯田民。若男奴、女婢各五十人自行屯田,则不能繁殖后代,且易招致逃亡事件。故不论从文意与人事关系看,均应释为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对,进行屯垦。以上诏令虽系入晋以后所颁布,但所言屯田法,当系曹魏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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