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历史的刀锋:剖解影响中国历史的11个关键人物_曾纪鑫【完结】(82)

  中国古代当然也有不同于法家治理的传统法治。这一法治被西方学者称为中华法系,它于秦朝开始形成;在隋唐时期臻于完备,今存《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尔后继续发展,至20世纪初逐渐解体,但其影响直到今天依然存在。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为:

  一、皇帝超出于法律之上。

  皇帝集国家一切大权于一身,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和执法者。历代封建王朝有治吏、治民之法,却没有治君之法。所有法律的解释权、审批权、执行权都在帝王手中。皇帝可一言定法,也可一言废法,其诏、令、敕、谕等同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法律不平等。

  皇帝不受法律约束,自古皆然。此外,法律的弹性相当之大,各人的身份不同,犯同样的法,处罚也各各有别。对待贵族官僚,更是赋予种种豁免特权。

  三、法律的儒家化——礼法结合。

  儒家的纲常名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法调整着生活的方方面面,所谓“德主刑辅”,“出礼入刑”便是封建法律的一大特点。董仲舒更是开创了“经义决狱”的司法传统,以《春秋》大义进行裁决,将儒家经典置于法律之上。传统法律只涉及行政、刑事等公共事务,而民事方面则受传统礼教风俗控制,没有关于家庭、贸易的私法与民法。宋朝以后,家族法规、乡规民约也成为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说:“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

  四、行政司法合一。中央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只是皇帝的附庸;地方司法机关则由行政机关兼理,最高行政长官就是最高司法官,他们全都隶属一人——封建帝王。

  而西方现代民主法制的核心内容与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严格实行立法、司法、执法三权分立。现代法治与民主宪政相联系,在本质上反映公众的意志而非个人或某些团体的意志,它是一切生活及公共权力的基础。法律就是“上帝”,就是神意。它凌驾于一切之上,所有权力包括国家权力都置于法律的范围之内,即使国王、总统、首相,都得受其制约,必须遵法守法,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没有谁可以超越法律之上,也没有谁拥有任何特权逃脱或减轻法律的裁决。其内部机制的重要特点就是法官终身任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力量干预、左右与影响;为确立司法公正与司法信任,司法机关在法律上享有绝对权威,而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了法律约束,最终都要接受司法机关的检验。

  由此可见,中华法系悠久,但并非严格意义的现代法治,其专制性、残暴性、随意性与封建政体相吻合,长期地施行着一种人治政治。

  所谓人治,就是“为政在人”,主要依靠统治者的个人才识及人格感召力,人凌驾于法之上,没有“人”这一先决条件,“法”就失去效用无从谈起;使其政治理性化的唯一方式就是统治者个人的良心发现与自我约束,其统治方式以暴力强权为主、道德教化为辅。这种政治方式注定了政策的不连贯性及政权的不稳定性,这是中国封建周期性动荡的根源之所在。

  异化,是人治政体下不可避免的一大特征。人治模式中的官员是人民的统治者、支配者,具有管理、教化人民的职能。他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逐渐集名、利、权于一身,具有高于普通人的尊贵特权。官职成了一根闪闪发光的“魔杖”,拥有官职就意味着拥有一切。于是,一种以官为本、官贱民贵的群体心理——“官本位”就这样形成了。官本位突出官权,贬低民权,以官为主,以民为仆,本末倒置,官位就这样慢慢地异化了;而那些拥有官职者“一登龙门,身价十倍”,自我膨胀,对上则奴,对下则主,没有人格的平等,被权力阉割,完全失去了“人味”。因此,人治模式下的人,都已异化得不成人样,难以找到一个真正的、纯粹的、大写的人!

  人治模式下,必须形成任人唯亲、虚伪谄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因循守旧、朋党之争、庸官当道、外戚专权、宦官为祸等诸多恶习与弊端。

  与人治关系最密的,就是令封建皇帝最为头疼的贪污腐败现象。历代都有严厉惩治贪官的法律,朱元璋更是将那些被判死刑的贪官拉到每个府、州、县设有的“皮场庙”去剥皮,并将剥下的皮填充稻草、石灰等物,然后挂在衙门的公座旁以儆效尤。可贪官们总是“前仆后继”、屡禁不止,一个比一个更贪。根源就在于人治下的封建法律本身的缺陷——人民没有法权。官场属“黑箱”操作,政治不透明,只有自上而下的直线制约,没有自下而上的普遍监督。民众除了叹息、旁观、祈祷而外,对贪官无可奈何,也就难怪清官意识在广大民间上升为某种类似宗教的虔诚崇拜了。

  人治是中国古代所特有的一种政治现象,它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思想,也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而是长期积淀形成的传统。

  中国古代文明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文明,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从事个体生产与经营活动。这种经济的长期延续,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从春秋战国到清朝末年,铁器始终是农村主要的生产工具;另一方面,封建统治者人为地制造了一些适合小农生存的条件,如重农抑商政策就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农民被固定在一块土地上相互隔绝,过着一种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也就没有必要建立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行为准则。也就是说,性的法治缺乏诞生的土壤与条件。


小贴士:如果觉得52书库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https://www.52shuku.vip/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排行榜单 | 好书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