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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水长_聂力【完结】(39)

  父亲还说,科研单位一定还要设法改善知识分子的生活。现在主要是中青年知识分子的生活困难多,他们任务重、工资低、住房少、家务多。这些必须逐步给予解决。

  此外,父亲还谈到老专家的退休问题。他不主张让老专家和行政人员一样,到时候就退。

  父亲从发挥知识分子才能的角度,还谈到自力更生与学习外国先进科技的问题,谈到知识分子任重道远,不要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那天,父亲语重心长,再次对知识分子深寄厚望。

  这次采访报道,《光明日报》有意选在9月1日发表,因为那天正好是党的十二大在京开幕的日子。打开那天的报纸头版,除十二大的重要新闻外,就是父亲谈知识分子问题,宣传效果出奇的好。

  十二大闭幕不久,《红旗》杂志总编辑熊复来采访时,父亲又重点大谈了知识分子政策问题,这比与《光明日报》记者谈此问题时更广泛深入了。

  父亲说:“轻视知识、轻视科学、歧视知识分子的偏见,本来是愚昧和落后的表现,作为旧社会的一种遗产,在我国社会上有很长的历史。在我们党内也有反映。再加上‘左’的思想影响,在我们一些干部的头脑里,就存在着轻视和歧视知识分子的种种偏见,这也有很长的历史了。”

  父亲说,为全面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对一些错误言行给予批评,甚至斗争是必要的。因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不能没有正确的政策,离不开科学技术,离不开知识分子。而在很多部门和地方,他们还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爱护,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问题就是不能很好地解决。这应引起各级领导的注意。知识分子的学衔、职称问题要很好解决,生活待遇也要研究逐步解决。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父亲收到不少知识分子来信,反映各种各样的问题。收到信后,父亲不是原信照转,而是把他的看法和意见同时提出,有时他甚至大声疾呼,为尊重知识,尊重和爱护知识分子摇旗呐喊。他给中央有关部门写信,说:建国后,我们培养的中年科技人员已成为科技战线上的主力军,他们已是50岁左右的人了,“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此其时也!否则老之将至,悔之晚矣!”

  对当前群众意见较大的评定职务级别的问题,父亲说,对科技干部的职务晋升,不要“片面强调有何著作,发表过什么论文……据说在此风影响下,有的医生不愿看门诊管病房,有的教师不愿上课教书,有的科技人员不愿动脑子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却埋头写论文”。

  父亲主张:“晋升的条件还是强调德才兼备的原则。首先看他对本职工作完成得如何,服从分配、安心在第一线做实际工作也是一条重要标准。一个工人在实际锻炼中,达到工程师的技术水平,就是没写论文,也应提为工程师。” 永远的牵挂(2) 连载:山高水长 作者:聂力 出版社:上海文艺出版社   父亲的这封信,后来在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学院的文件上,及一些报纸上,都全文或摘要发表了。可见它是有说服力的。

  1982年6月,父亲看到一份情况简报,反映老专家退休问题。他认为反映的问题需引起中央高度重视,便立即给胡耀邦写信。信中说:茅以升和京、沪一些老专家,对动员他们退休,思想波动,意见很大。中国科学院也有类似反映。建议对“研究员、工程师、医生、教授 等所有专家、学者、文艺家,在不担任行政领导时,除非自己因种种原因提出退休要求外,一般仍可继续从事他们的研究和著述工作。而且,这项著述任务同样列入单位的计划里,同样给予保证和支持,配备必要的助手。不要称他们为退休人员。有些还可以授予荣誉职务。因为从专业上说,没有什么退休的问题,年岁越老,造诣越深,贡献越大”。

  胡耀邦阅后,即安排中央书记处讨论研究。书记处原则上同意父亲的意见,只是强调还是要有退休制度,要有一个年龄限制。

  半年后,父亲从简报上看到植物生态学家、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顾问侯学煜又对退休提出意见。父亲坐不住了,当即给中组部部长宋任穷写信,说:“我再次表示对科学工作者,特别是那些有造诣的老专家,不宜采用行政干部定退休年龄到时一刀切的办法。对他们的行政领导职务当然可以按规定年龄退出。但对他们参加第一线的科技工作,不要规定何时一定退出。如果他们的健康状况允许,本人又自愿干下去,应该给予照顾支持……因为他们都还能继续工作,带研究生,搞课题,著书立说等,这些都不会影响机构老化和提拔中青年干部。这方面的政策,请再斟酌。”

  父亲办事认真执著,只要他认为是对的,他一定会据理力争。这次为老专家的事,又牵扯到政策问题,所以他更是坚持己见。他说,像钱学森、钱三强、茅以升、华罗庚这样的老专家,在海内外都是影响巨大,是“国宝”,绝不能挫伤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退休干啥?只要他们身体还行,就不要让他们离开科学研究岗位,就要让他们继续发光发热。

  1983年9月,国务院终于发出《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对离退休的年龄、待遇都有了新的明确规定。而且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从事研究著述工作。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原担任的行政领导或管理职务应当免去,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符合规定情况的,退休费可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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