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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清宫的禁忌_诗梵【完结】(86)

  北京日报(理论周刊):不该美化野蛮与血腥

  伊 人

  近日,阎崇年先生被掌掴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说实话,对阎老先生在《百家讲坛》上讲说“大清王朝”,以及所谓“正说”的大著,笔者没有听过,也没有看过。因为从媒体上略知,这位阎老先生是辫子王朝——“大清”的歌德派,内心便有了反感,以至于在荧屏上一看到阎老先生尊容,就急忙切换频道,避之唯恐不及。毕竟,看什么,不看什么,纯粹是个人的选择和权利。

  这回,因“掌掴事件”,有媒体列出了阎老先生的几条引起非议的“学术观点”,若这些确是其原意而并无歪曲的话,笔者真要相当地吃惊了:阎老先生竟如此为清征服者当初野蛮、血腥的屠杀和精神虐杀昧心辩护并美化么?!这实在是笔者始料所未及。

  据报载,阎老先生已声明,网上传布的所谓“阎崇年语录”及类似之言,并非阎的言论。在此,且不论这些观点是否为阎先生所提,笔者且就列示的几条所谓“学术观点”,来作一番“疑义相与析”。

  “汉服不是最完美的服饰,也不能体现什么民族精神。”——那么,满服是最完美的服饰,且能体现民族精神?当年,满清摄政王多尔衮从关外入主北京之后,说得很明白也很简单:“衣冠悉遵本朝制度”。没有其他的说词。这个妙论搁在三百六十多年前,大概可以作为征服者推行其衣冠制度的一条理由。可惜现在提晚了。

  “剃发易服是民族文化的一种交流形式,不能上纲上线。”——迄今为止,笔者没有听到比这更美妙的高论了。所谓“交流”,应是相互的,平等的,可当时在剃发易服之事上,有这样的“交流”吗?1645年夏,多尔衮以顺治帝福临的名义下达“薙发令”,严申:“不随本朝之制度者,杀无赦!”以血腥屠杀强制推行“剃发易服”,这不是征服者野蛮的民族压迫,又是什么?

  “清军入关更多的是促进了民族融合,其中造成的某些局部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某些局部破坏”,而且“不可避免”,说得真是轻巧之极。单是为推行“薙发令”,镇压士人和民众的反抗,清军当时在江南就至少屠杀了数十万人,“扬州十日”、“嘉定三屠”……留下了永难抹杀的血腥记录。曾在《讲坛》上说过《聊斋》的马瑞芳教授也说:清廷大屠杀,“碧血满地,白骨成堆”,那种残忍暴行是不应忽视的。

  “文字狱有它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制约了一定的思想灵性,但起码维持了社会稳定。”——说文字狱仅仅是“制约了一定的思想灵性”,太轻描淡写了!康、雍、乾三代大兴文字狱,一代胜过一代,尤其是乾隆亲抓狠抓的文字狱案件,是其祖父两朝此类案件总和的四倍多;翻阅一下《清代文字狱档》,从中可见乾隆搞文字狱之阴毒残忍,令人头皮发麻,毛骨悚然。当时因文字狱而获祸及受株连的人中,并无威胁“社会稳定”的不良分子,其中大多是社会低层的文人寒士。迄至乾隆,文字狱造成的精神虐杀、思想钳制和文化摧残,可以说是空前的。

  上述列举的观点,不论其出发点为何,美化野蛮与血腥都是不应该的。当然,对别人的言论观点,若以为大谬不然,上上者是予以理性的批评、反驳。即使在话语权上无力抗衡,也不该诉诸非理性和不文明的掌掴。

  大河网的态度

  http://www.dahe.cn/xwzx/txsy/xsll/t20081023_1410189.htm

  掌掴阎崇年,是旗帜鲜明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2008年10月23日 09:12来源:大河网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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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网讯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无锡一位勇士掌脸惩罚阎崇年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是一个正直的汉族人,与诋毁侮辱汉民族的敌人之间的一场斗争。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个行为,也是一个正直的中国人,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阎崇年之间的斗争。这位勇士的行为,虽然形式上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硬性规定,但是他的行为,维护的却是更为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他维护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无锡一位勇士掌脸惩罚阎崇年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是一个正直的汉族人,与诋毁侮辱汉民族的敌人之间的一场斗争。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个行为,也是一个正直的中国人,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阎崇年之间的斗争。这位勇士的行为,虽然形式上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硬性规定,但是他的行为,维护的却是更为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他维护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

  所以,这位勇士的行为,是值得人们赞扬的正确行为,无锡公安机关,不仅不应当错误羁押,而且应该奖励这位勇士,奖励他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高尚行为。

  我们为什么这么说?我们且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增列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该罪的犯罪构成有如下特点:客体,是指破坏我国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客观方面,以造谣、诽谤等不实之辞进行宣扬、挑唆、蛊惑,损害正常的民族关系,制造民族仇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故意(且多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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