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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社会生活史_宋镇豪【完结】(169)

  丧葬之制乃是人们根据社会现实生活而对鬼魂幽冥间生活作出的安排,总与一定社会发展形态相适应。《墨子·节葬下》谓舜之葬,“衣衾三领,谷木之棺,葛以缄之”;禹之葬,“衣衾三领,桐棺三寸,葛以缄之,……下毋及泉,上毋通臭”;后之王公大人有丧者,“棺槨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存乎匹夫贱人死者,殆竭家室;(存)乎诸侯死者,虚车府,然后金玉珠玑比乎身,纶组节约车马藏乎圹,又必多为幄幕,鼎鼓几梴壶滥,戈剑羽旄齿革,寝而埋之满■;若送从,……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人。”用以视夏商以前等级制社会葬俗葬制的演衍,亦信然。

  二 祖先崇拜的祭祀制度

  祖先崇拜是鬼魂信仰系统的运作机制的升华,人鬼特定的社会属性和与崇拜者之间持有的血缘关系,是祖先崇拜确立的基础;人鬼的善性和崇拜者相信其对本族或本家族集团成员具有降福和庇佑子孙后代的神秘力量,因而长期受到供奉及各类名状的祭祀,其神格也由鬼魂转化为固定的神示,这是祖先崇拜的重要特质。

  祖先崇拜的对象,并非泛指所有死者的鬼魂,其中贯彻着功利取舍的原则。《礼记·祭法》即云:“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可见,能否受祀的祖先神,常据其在世时的品性作为而定,一般是强有力的有特殊贡献的头面人物,可得力崇拜对象。祖先崇拜的作用,主要是借纪念祖先的功绩以加强共同的血缘观念,巩固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生活集团的内部团结,明确人际之间的辈份关系,但在阶级社会,祖先崇拜的祭祀权又被统治阶级所垄断,成为维护等级制权威的借力①。出于政治利益的需要,统治者常以传说中的英雄人物作为人们共同的远祖,用来突破族类差别上的融合障碍,人为制造人们在血缘上的某种联系,最大限度发挥这种祖先崇拜的政治作用和社会的凝聚不散,保持其政治联合体内各族氏、家族间的联系体系。

  《国语·鲁语上》有云:“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效尧而宗舜;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禘喾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②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注:报,报德之祭也);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凡禘、郊、祖、宗、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列入国祀的所谓祖先神,显然分为几类:有虞氏和夏后氏禘祀的黄帝,及商族和周族禘祀的喾(原作商人禘舜,今据《祭法》乙正),乃是传说中的某氏族之强有力人物,只因出于王者的政治需要,而被据为超越氏族的远世共祖,视做始祖所自出的祖先,用《礼记·大传》的说法,是“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但实际上是与血统关系不相干的,另一类是受到郊、祖的祖先神,如有虞氏崇拜的尧和颛顼,夏后氏崇拜的鲧和颛顼,商人崇拜的冥和契,周人崇拜的稷,也本是传说中有功绩的氏族英雄神,分别被尊为虞夏商周各自的始祖,无非是借重祖先神的品性,提高统治者所在族的核心地位,诚如《祭法》孔疏所云:

  “祖,始也,言为道德之初始,故云祖也”,然这些始祖,也未必真有密切的血统关系可案。还有一类是受报祭的先公和称做宗的先王,如有虞氏崇拜的幕和舜,夏后氏崇拜的禹和杼,商人崇拜的上甲和汤,周人崇拜的高圉、大王和武王等,可以视做对虞夏商周本族备有其特殊贡献的历史上实际人物。旧说谓报是报德之祭,“宗,尊也,以有德可尊,故会宗”①,是知这类祖先神在世时的功绩在其后人心目中的影响之深,唯此才是真正有血统关系的祖先,至少从文献所载夏商周三代世系以及地下出上殷墟甲骨文资料可以为证。

  上古祖先崇拜的祭祀权,实是最高统治者所在族对其他族进行精神羁縻的王权政治核心部分,而王者则是这一神权内核的起点,对下有种种限制,故《礼记·大传》又云:“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袷及其高祖;……民不与焉”,一般贵族的祭祖,至多及于高祖以下,平民奴隶则被剥夺了祭祖权。因此最高层次的祖先崇拜,为了加强以共同血缘观念为纽带的统治集团的内部团结,有必要慎终追远,人为照顾祖先神的社会覆盖面,故所祭祖先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传说中由氏族强神膻变为超氏族神的所谓始祖及始祖所自出的祖先,未必果有血统关系,再一类才是血缘关系密切的先公先王近祖。上述禘、郊、祖、宗、报五大国之典祀的祖先,正是这种祖先崇拜制度规范化的产物。

  祖先崇拜的神示组成有异,祭祀的场所和祭礼是有区别的。《祭法》云:“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设庙桃坛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考工记》云:“匠人营国,……左祖右社,”戴震补注:“宗庙作宫于路寝之东,社稷设坛壝于路寝之西。”《周礼·春官》:“小宗伯之职,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此制的基本框架,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有所载。甲骨文揭示的祖先神示,大略为二大类,一类为高祖远公,如高祖夔、高祖亥、河、■、岳、季、王恒、王吴、兕父、芍等等,再一类是上甲以下的近祖先公及大乙汤以下的先王先妣包括若干旧臣神。陈梦家先生曾对这些祖先的神性作过董理,指出前一类大多为祈求风雨和年成的对象,后一类对于时王及商国有作祟的神力,但两者间的分界不是很清,神性有交互现象。他又据《国语·楚语下》说的巫“能知山川之号,高祖之主,宗庙之事,昭穆之世,”认为商代前一类高祖等神示,也是介乎山川之神与宗庙之主的①。《礼记·曲礼下》云:“措之庙,立之主。”对于高祖远公,商代也立神主和宗庙,甲骨文中有“■宗”、“■宗”②、“河宗”③、“■宗”④、“即宗于岳”⑤、“夔即宗”⑥等,当为放置这些高祖远公神主的宗庙。别辞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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