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将军俑头,且没有参与倒卖,不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为由,分别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后,立即进行了审理,作出了如下结论:
王更地携带工具,只身撬门入室,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并积极联系销赃,
显系本案主犯,上诉理由纯属推脱罪责,不能成立。
权学立主动与王更地共同策谋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并向王更地提示盗窃
目标,事后又为其寻找买主,在盗窃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
张传秀积极联系买主,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犯罪事实,不仅有王
更地、唐轲的供词可证,且张传秀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定案,上诉理由
不能成立。
唐轲明知将军俑头系国家珍贵文物,勾结他犯积极进行倒卖活动,显系
投机倒把主犯,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孙振平身为北新旅社的经理,为牟取暴利,积极参与倒卖将军俑头的犯
罪活动,提供犯罪场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樊春梅明知是将军俑头,为牟取暴利而参与倒卖文物的犯罪活动,有证
人证言及同案犯孙振平、唐轲的供词为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
序合法。1987 年10 月15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
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更地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就在王更地等罪犯判刑的布告贴出来的同时,另一张布
告也醒目地出现在西安市街头:
文物盗窃犯肖建国判处无期徒刑肖建国,男, 33 岁,汉族,安徽省金
寨县人,住陕西省金属结构厂家属院2 区平房15 号, 1987 年3 月27 日因
盗窃被收审,已逮捕,现在押。
肖建国于1987 年3 月的一天,窜至临潼县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从博
物馆北边的地道口进入一号坑展厅西侧,盗走从T20 方位出土修复的武士俑
头一个,于1987 年3 月27 日中午,在西安市长乐坊附近倒卖时,被公安机
关当场抓获,并缴获了所盗俑头。
肖建国目无国法,盗窃国家一级珍贵文物,已构成盗窃罪,情节严重,
审理中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惩处。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肖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7 年9 月7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文物事业管理局作出
了《关于考古队将军俑头被盗案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全文如下:
1987 年2 月17 日夜,省考古研究所秦陵考古队发生秦俑一号坑T20 方
出土的将军俑头在杂品库被盗。西安市公安局于6 月17 日破案,追回了将军
俑头。这以前,西安市公安局于3 月27 日曾破获了去年6 月和今年3 月秦俑
一号大厅后部两起武士俑头被盗案。秦陵考古队连续发生文物盗窃案,暴露
了该队文物管理混乱和在安全保卫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盗窃案虽已破获,
但至今还有一个武士俑头没有追回来,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国内外造
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局整顿
检查组于6 月29 日进驻秦陵考古队,进行调查和停工整顿。责令副队长王学
理、干部刘占成停职检查。经过近两个月认真地调查,查清了将军俑头和武
士俑头被盗案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现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如下:
一、秦陵考古队临时工简七一,无组织无纪律,乱拉关系,不经领导批
准,私自将外单位人员王更地先后两次领进放有贵重文物的队部秦俑头颜色
保护室内。简给王说“秦俑头价值很高,里根总统来了,我国才送了个复制
品。”同时取出一张彩色俑头照片请王更地看,并告诉王隔壁一排房子是秦
俑修复室等。简七一在客观上为罪犯王更地到考古队踩点和盗窃将军俑头提
供了重要情况。简七一对这次被盗案件负有直接责任,其错误所造成的危害
很大,影响很坏,简已不宜继续留队工作,立即解雇。
二、省考古研究所秦汉研究室主任、秦陵考古队副队长王学理同志,
1985 年7 月主持该队工作以来,做过有益的工作,但忽视文物安全。他主持
队务工作时间不长,就将原考古队部院内经常性昼夜值班制度取消,撤销了
值班人员;省文物局针对秦陵考古队文物管理混乱、文物安全有漏洞,去年
12 月22 日专门发了陕文物发(86) 97 号紧急通令,提出加强该队文物安
全工作的要求。但该队没有认真落实;文物管理依然混乱,该移交的不移交,
将军俑头被盗后,又在绘图室、修复室发现了俑头和箭头;该队内部纪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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