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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十五年_黄仁宇【完结】(78)

  *国民党专政期间,创造了一个高层机构,总算结束了军阀混战,但是全靠城市经济维持。

  共产党的土地革命,在农村中创造了一个新的低层机构。现在中国当前的任务,则是在高层机构和低层机构间敷设有制度性的联系才能从上至下,能够以经济及法治的方法管理,脱离官僚政治的垄断。

  这不是说整个一个世纪所有的人物,毫无贤愚得失,只是他们的贤愚得失不足以更改上述历史发展的程序。大历史的着眼注重群众运动对社会上的长期贡献。要不是有这些积极的因素,中国1980年间也仍会和1910年间一样,不可能生存至今。我这样解释历史,超过党派的分别,也超过国际的界限,即对重洋远隔的师长同学,以及在内战期间丧生的亡友灵前,才都讲得过去。

  我们小时候读历史,常有中国不如别人之感,何以日本明治维新,几十年内就见事做得头头是道,而中国似乎越做越糟。现在才看得明白,中国文化是亚洲大陆地理的产物,欧美和日本的物质文明,有他们海洋性国家的经验,况且每个国家发展,也有他们先后程序,而其中最大的差别,则是现代先进的国家,以商业的法律作高层机构及低层机构的联系。落后的国家以旧式农村的习惯及结构作为行政的基眈。

  我们今日一提到这问题,首先还没有把问题掌握清楚,就先要被质问,作者是否站在资本主义的立场。可是最近根据法国历史学家鲍德尔(Fernand Braudel)考证,"资本主义"(Cap-talis)这一名词还是19世纪后期的产物,而仅在20世纪内广泛使用。马克思虽称'贺本家"(capitalists)及"资本家的时代"(caPitalist era),并未引用"资本主义"这一名词。今日我们公认为最先的资本主义思想家,实为亚当·斯密(Adam Smith)。他自己也不知道资本主义为何物,他著的《原富人在民国初年即在中国行销。而他在18世纪著书时仅称商业的管制办法优胜于农业的管制办法。在研究大历史的立场,这种分析方法最能表现每个国家先后发展的程序。也才不会用抽象的道德观念,抹杀了实际上技术的作用及成效。今日中国主张实事求是,我觉得更应当收集未曾被滥用的资料,将历史的基点推后好几个世纪,以原始的眼光重新检讨很多国家由落后到先进的程序。

  这样看来,以"资本主义"形态在欧洲作先锋者,实为意大利的自由城市,其中骁首则为威尼斯,这城市在大陆所占有的农业地区经济力量有限,而市内碱水也不便制造,在教皇及神圣罗马帝国(其本身不在意大利而在德奥)争权,两不相让之间,取得独立地位。其最大的方便则是地方小,内部组织简单。13世纪之后,其全部国家有如一个大城市,也如一个大公司,所有民法即全部为商法,所以也不顾天主教的教义,建设海军,竭力经商,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

  继威尼斯而兴起,则为荷兰,荷兰正式国名为"尼德兰王国"(Koninkrijk derNederlanden)。历史上也称The DutChRepublic,或United Netherlands。荷兰(Holland)不过为联邦内七个省之一省。但是这个国家厂世纪初独立时,荷兰人口占全国2/3。又供应联邦经费3/4。尼德兰因抵抗西班牙政府及参加宗教革命才联合全体荷民成为独立国家。过去无统一国家及社会的经验,经济发展尤参差不齐。显然荷兰虽工商业先进,尼德兰境内也有很多省份保持中世纪形态,为落后的农村机构。不能以同一的法律在全境施行,于是乃行联邦制,大事由联邦决定,其他各省自理。开现代国家双层政治的先河。初时荷兰还坚持它有独立外交的主权。联邦的海军也是由5个海军单位拼成。虽然全国皈依新教的卡尔文派(Calvinists),初独立时很多教徒对这派教义所谓"定命论"(Predestination)者作特殊的解释,以便支持他们各别的政治活动。但尼德兰国终因对外经济的激烈竞争及本身高度经济的发展下,使其内部矛盾逐渐解除而成为世界富强国家之一。

  在荷兰之后商业资本高速发展的则为英国。英吉利及苏格兰称"联合王国",大于荷兰5倍至6倍之间。我们今日看来面积小,在18世纪之前的欧洲则为大国,也有坚强的农业基础。这国家商业组织没有展开之前,常为各先进国家掣肘。如银行业,即为意大利人垄断,以后保险业也为荷兰人操纵。意大利人在伦敦的市街称为仑巴德街(Lombard Street)他们也享有领事裁判权。英国输出以羊毛为主。意大利人即先垫款于畜牧的农村,将羊毛预先收买,又掌握其海外市场。

  英国的整个17世纪可称多难之秋。起光英皇与议会冲突,财政税收成为争执的焦点,又有宗教问题的扰壤,司法权也成问题,对外关系又发生疑忌,也有内战、武君,革新为民国,政治独裁制、复辟,行第二次革命的大变化,又产生了暗杀,排斥异教徒,发传单及英皇受外国津贴的情节,而其人口又不过400-600万,其与本世纪初中国之不能治理,情形也大同小异。当然这段历史可以产生很多不同的解释。不仅不同的历史家著书争执,有时同一的作者所著书也前后解释不同。

  我极想向中国读者提及的,则是对中国的大历史而言,英国1689年的经验,深足借镜。这年代之前,英国为一个"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mathematicallyunmanagea'le),法律即有不同的见解,法庭也有三四种不同的种类。所谓普通法(common law)者,乃中世纪遗物,绝对的尊重成例,凡以前没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对地产注重使用权。对所有权倒弄不清楚;缺乏适当的辞章,足以解释动产的继承权;不动产的押当,也不符合社会需现款的情况,也没有将地租按时价调整的办法;农作物只能推销于本地,限于历史上有基础的市场。其他如组织公司,宣告破产等全未提及。简言之,这种法律以旧时代的习惯作倚衬,无意改革。一到17世纪初期,大批白银由西半球输入,物价陡涨,英国内地也受国际贸易及国际战争的影响,整个社会动摇。地主则不能保持自己的产业,商人则不愿付额外之税,皇室则因军备增加而无法筹切,一般贫民及小市民也为生活所通,有时感情冲动。宗教上教义中抽象之处更给他们火上加油,其所谓君权、民权的争执,两方都有理由,其困难之处则是问题的范围已经超过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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