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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与刀_[美]鲁思·本尼迪【完结】(50)

  “如欲守诺言(在私人关系上)而(又)欲尽义务(此段译文是本尼迪克特引自救渝的官方英译本。英文是“If you wish to keep your word and to fufill your gimn”。本尼迪克特竞不必要地强调了“and”一词,从而把“守信义”与“尽义务”对立起来,并在括号中补充文字加以说明。这是因为她过分拘泥于“情义”和“义务”(忠)的对立,而实际这两者并非经常矛盾。请参阅下文注。 -日译者),……则自始即应该重考虑是否可行。如以己身束缚于不智之义务,则将使自身处于进退维谷。如确信不能既守诺言而又坚持义(敕谕把‘义’规定为‘履行义务’),则应立即放弃(私人的)诺言。古来英雄豪杰,惨遭不幸,或竟身死名裂,遗羞后世,其例益不鲜矣,皆因唯知信守小节,而不辨大义,或因阁知公道之理,徒守私情之义也。”

  这段谆谆教导“忠”高于“情义”的文字中,正如前文所说,全文未提“情义”一词。但是日本人都知道有这种说法,即“为了情义,我不能行义”。敕谕则改成这样的说法:“如确信不能既守诺言。而又坚持义……”。①敕谕以天皇的权威说: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抛弃“情义”。要记住:情义是小节,只要遵循敕论的教导,抛弃“情义”,维护“大节”,就仍然是有德之人。

  这份颂扬“忠”的圣典是日本的基本文件之一。但是敕谕对“情义”的委婉贬抑能否削弱了“情义”的深刻影响,这还很难说。日本人常常引用敕谕的其它段落来解释、辩护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如“义者,履行义务之谓也”,“心诚则万事皆成”。尽管引用这些,每每都很得当,但却似乎很少引用关于反对信守私人诺言的告诫。“情义”至今仍是一种很有权威的道德。在日本,说“此人不懂情义”仍是最严厉的批评之一。

  日本的伦理体系不是引进一个“大节”的概念就能轻易简化的。正如他们常常夸称,日本人没有一种现成的普遍适用的道德作为善行的试金石。在大多数文化中,一个人的自尊是以其道德水准,如善良、节俭以及事业上的成就为标准。他们总要提出某些人生目的作为追求的目标,如幸福、对他人的控制力量、自由、社会活动能力等。日本人则遵循着更为特殊的准则,不论是在封建时代还是在《军人敕谕》中,即使谈及“大节”,也只是意味着对等级制上层者的义务要压倒对下层者的义务。他们仍然是特殊主义。西方人一般认为,所谓“大节”,是对忠诚的忠诚,而不是对某一特定个人或特定目标的忠诚。日本人则不是如此。

  近代日本人在试图建立某种统治一切领域的道德标准时常常选择“诚”。大隈伯爵在论及日本的伦理时说,“诚(まこと)”“是各种箴言中最重要的箴言。一切道德教训的基础都包含在‘诚’字之中。在我国古代语汇中,除了‘诚’这个词以外,没有其它表达伦理概念的词汇”。日本的近代小说家在本世纪初曾讴歌西方个人主义新思潮,现在也开始对西方信条感到不满,而努力去赞美诚(诚心)是唯一的真正的“主义”。

  在道德方面强调“诚”,正是《军人敕谕》所支持的。敕谕有一段历史性的前言,相当于美国文件首先列举华盛顿、杰斐逊等“建国之父”的名字为序。在日本,这段话的主旨在于阐述“恩”和“忠”。“朕赖汝等为股肱,汝等仰朕为首领。朕能否保护国家以报上天之恩,报祖宗之恩,端赖汝等克尽其职。”

  其后又阐述了五条训诫。(一)最高的德就是履行“忠”的义务。一个军人如果不是极“忠”,不论如何有才能,也只是傀儡。不“忠”的军队,遇紧急情况则成乌合之众。“故不可惑于横议,不可干预政治,务求保持忠节,牢记义重于山,死轻于鸿毛”。(二)第二项训诫是按照军阶遵守礼仪。“下级应视上级军官之命令如朕意,上级军官亦必须善待下级。”(三)第三是武勇。真正的武勇与“血气之刚”相反,应该“小敌不侮,强敌不惧”。“故尚武者,与人交往应以温和为先,以资得人敬爱”。(四)第四是告诫人们“勿守私情信义”。(五)第五是劝导节俭。“大凡不以质朴为旨者,必流于文弱,趋于轻薄,崇尚骄奢,终致卑鄙自私,堕落至极。虽有节操、武勇,亦难免被世人唾弃……朕心忧此恶习,故而谆谆诫之。”

  敕谕的最后一段把以上五条称作“天地之公道,人伦之纲常”,乃“我军人之精神”。而且,这五条训诫之核心“精神”就是“诚”。“心不诚则嘉言善行徒为文饰,毫无效用;唯有心诚则万事可成”。五条训诫就是这样“易守易行”。敕谕在列举一切德行和义务之后,归结于“诚”,这正是典型的日本特色。中国人把一切道德归之于出自仁爱之心。日本人则不是这样,他们先确立义务准则,最后才要求人们全心全意,为履行义务而倾注全部心灵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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