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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古人的庭院散步_冯尔康【完结】(19)

  姚崇画像姚崇,与宋璟同是唐玄宗开元年间的名相,他的分遗产方法学自陆贾和石苞。他看到前辈达官贵人身死之后,子孙不能理家,所有财产都不认真经理,以致毁弃,有的子孙为争家财,尺寸不让,乃至打官司,家破名败。他为避免这种情形在自家出现,觉得陆贾、石苞在世时分配财产,以杜绝后世之争的办法好,于是把田园分给三个儿子,并写了遗嘱,说明分配资财的原因,并料理自身的丧葬事务。他也主张薄葬,叫子孙只给他用常服装殓,不要紫色玉带。他不信佛,只允许子孙请僧人念经,规模要小,并用随身衣服作布施,不得用余钱做这类无益的事。另外,他还给了侄儿一部分财产。《旧唐书》讲到他的析产,说『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姚崇传》)。

  明代后期,山东诸城人贡生高晓,有七个儿子,在世时给他们分家产,每人30亩田,但到他死时,小儿子没有如实得到,儿子中的高廷芳把他分到的那一份转让给小弟弟(方苞《望溪先生文集·高仲芝墓表》)。同时期,江南无锡人华效复病危之际,作了家事的安排,他有150亩地,三个孩子,每人分三分之一(《华氏传芳集·通奉大夫雍明府君宗谱传》)。

  陆贾、石苞、姚崇等人的分家产,都是他们在世时进行的,这是分家的一种方式,即由家长主持。产业由其创造,分配时随其主张,诸子很少能反对的,这样分家时比较顺利,少发生纠纷。这种分法给家长也留一份养老财产,包括殡葬费也留足了,死后一般不会发生意外,等于自己发送自己,倒不会使子孙滞留不葬。这个分法传诸后世,时至今日,诸子分过,老人轮换去吃派饭的做法,即保留了它的一部分内容。

  另一种历史上常见的分家方法,是兄弟们在父亲故世后自行分家,不过要请至亲长辈来主持,或做证人。东汉时会稽阳羡人许武,有两个弟弟许宴、许普。他向弟弟提出分开过,得到了同意,他就把家产分成三份,而每份的价值不一样,他首先要了有好田、大宅、强壮奴婢的那一份,把劣田、小宅、体弱奴婢的两份推给了弟弟,许宴、许普也都无异议地接受了。许武以所得的财力从事经营,没几年资产扩充为原来的三倍。他的邻居对许武的分家法看不惯,鄙视他的贪婪,赞扬他的弟弟们的容让精神。舆论就这样形成了,许宴、许普因而被郡太守选举为孝廉,出了名。这时许武请来家亲,哭着说:我不像做兄长的样子,主持分家干出那种丑事。其实我是因为两位弟弟都成年了,还没有荣禄,我想用那种分家法,给他们创造获得好名声的机会,今天果然得到了,我的名誉因而毁掉了也不要紧。现在我宣布,我把原来分的家财以及因此而扩充的产业,全部给我两位弟弟,表明我的原来想法。他说到做到,于是远方的近处的人都称赞他的义行,太守第五伦把他举为孝廉,他后来官做到长乐少府(《后汉书·许荆传》)。许武这样做,是故意制造分家产的不公平,作为取得名誉的手段。

  在分家中义让的人史不绝书。明代吴江人曹大武兄弟九人,他出继伯父,伯父有田900多亩,理所当然由他继承,但是他八个弟弟在本生父亲家里所能接受的田地少,为照顾同胞,他要求祖父允许把他应接受的遗产共同分配,于是他只承继了300亩田(乾隆《震泽县志·别录》引茅坤文)。

  以上两种分家法,对于财产的根本原则是同一的,就是诸子平均分配,不管少长,得到的都一般多,换句话说,父亲的儿子,都有同等的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不仅上述事例说明了这一点,法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如元律就有《诸子均分财产》的条文,见于《元典章》卷十九《户部·家财》。这里所说的儿子是指正妻生育的,对于妾生的儿子,同样允许参加分配,元代就有『同亲过继男与庶生子均分家财』的规定。没有妾的名分的奴婢生的儿子也可以分得一部分财产,当然没有嫡生子多。如元代大名路人孙平有嫡子孙成,婢生子孙伴哥,孙平死后,孙成与孙伴哥为分遗产而打官司,政府判决,孙成得家产十分之八,孙伴哥得余下的十分之二(《元典章·户部·家产·补庶分家产例》)。只要是父亲血缘的人,都有财产继承权,至于继承多少,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在继承政治遗产上则有较大区别,在汉人当政的朝代,嫡庶长幼的名分观念很强,在嗣爵上,嫡子特别是嫡长子有优先权。

  女儿有无财产继承权呢?上述事例都没有涉及,显然是没有份的,即没有资格继承娘家财产。女儿出嫁叫『于归』,就是婆家的人了,同娘家已经脱离家庭成员的关系,从而失去财产继承权。娘家给女儿财产,是在出嫁的时候给嫁妆,给的多少根据家庭经济情况,以不损害家庭经济为原则。有的娘家给的很多,甚至给田产,但这是陪嫁,为使女儿在婆家有地位,而不是分遗产。有的对女儿偏心,多给一点嫁妆,如元代福建莆田黄某,『爱其女,尽以腴田嫁之』。黄某没有儿子,以黄已为嗣子,他想把财产多给女儿一些,只有趁出嫁时陪嫁,否则以后就没有理由再给了(宋濂《宋学士文集·朝京稿·莆田黄府君墓志铭》)。也有给女儿分家产的,那是个别的例外。如脍炙人口的司马相如与卓文君婚姻故事中,文君随相如出走,其父卓王孙生气,连嫁妆都不给,在相如文君夫妇开酒馆亲自佣作之时,卓王孙认为有辱家门太甚,才给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初嫁时衣被财物,打发他们到了成都。这是迫不得已给一些钱,还不是分家产性质。后来司马相如受汉武帝重用,以中郎将身份出使西夷,蜀人以有相如为光荣的时候,卓王孙对相如刮目相看,悔恨女儿这门亲事来得晚了,于是重新给文君家产,与给儿子的一般多(《史记·司马相如传》)。这一次给钱,具有分家性质,但其所以给家产,并非女儿有这种权利,而是为了巴结女婿女儿,所以它没有什么普遍性,在女子与娘家遗产关系上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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