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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古人的庭院散步_冯尔康【完结】(46)

  自从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在一个地域,必然有贫富的分化,等级的对抗。在居民住宅分布上,虽然有过闾左闾右、主姓村世仆村、贵族区贱民区的分别,但在全部历史上、在整个社会来讲,它不是普遍的现象,在农村尤其如此。大体上说,贫人富人、社会上层与下层人士是插花居住的,贫富贵贱可以是邻居。因此邻里的互助,除了经济状况相当的人之间的帮助,大多都是有钱的人资助穷人,其中极少数人具有善心,真诚地帮助穷人,但是大多数的人是出自本身利害的考虑。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贫民富民,多不相得,富者欺贫,贫者忌富。一遇饥馑,初犹抢米,再之劫富,再之公然哨聚为盗』(《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一)。清初文人魏禧在《救荒策》中所说的这些话,反映了社会上的贫富对立的严重性,以及穷人抗争的实况。富人有鉴于此,在荒年,在瘟疫流行的时候,拿出财产的一部分赈济饥民、病人,减轻贫民的痛苦,从而消弥贫民对剥削者富人的仇恨,缓和对立情绪,富人因而得以维持其固有的地位,还可以落一个善人的美名。这种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邻里救济,固然有其客观效果,但其消弥贫富对立的实质也不能不看到。『田园诗般』的互救互济中,有这么一种情形,人们在赞美那种互助时,就不能不有所保留,不能把它看得那么美好!

  第五节 养济堂和老民的生活

  敬老的思想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时,人们就讲『老有加惠』(《春秋左传》),即国君对老年人的赏赐是特给的,并不要求他有什么功劳。人们知道『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是『大乱之道』(《礼记正义》),因此要使孤老得其所。历朝政府也多有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如豁免征徭,赐给爵级。对贫病无依靠的老民的照顾,形成正式制度的,大约自唐朝的悲田院始,下历元明清,该制度不断完善,但善堂终是凤毛麟角,根本解决不了贫苦老人的生活问题。不过老民善堂制度和在其中的老民生活,或许还是值得研究老龄问题者和老年人关心的事情。

  唐代长安设有养病院,又名『悲田院』,收养贫病无依靠的老年乞丐,政府派专人负责其事,由佛教寺院具体管理。据记载此院唐玄宗开元初年就有,而实际设立比这还早(高承《事物纪原·贫子院》)。唐代的养病院是养老院的滥觞。

  北宋政府最初在汴京设立东、西两个福田院。福田,是佛家语言,意思是说人们对应当供养的人要供养他。究竟供养什么人,有几种说法,其中有三福田说。一是报恩福田,供奉父母师长;二是功德福田,供佛寺之用;三是贫家福田,供养穷苦人。东、西福田院属于贫穷福田,收养孤独的有病的老年乞丐,供给口粮和零用钱,但是能进院的老人极少,最少时只有24人。宋英宗下令增设南、北福田院,这样就有了东南西北四所福田院。东南西北院是按东京城的方位开设的,可能进院的人要根据住所方位来确定。这时的福田院由政府增修房屋,四院可以容纳300人。它的经费来源是内府所出500万钱,英宗的意思是他个人出资救助老年贫民,以栽培福田。熙宁二年(1069)东京大雪,宋神宗下令于四福田院定额外,收养老幼贫病的乞丐,供养到第二年开春。北宋政府令各地方救济贫病老人,自冬天十一月初一日起给粮食,至第二年元月停给。同时令各地方以绝户的房屋财产充当供养鳏寡孤独老病残废无依靠者的经费,如果不够用,就以官房和常平仓的利息钱作补充(《宋史·食货志》)。宋代东京的福田院专门收养老年穷人,是孤老院,养老的专门机构的性质很明显。它由政府开办并经理,虽有释家的『福田』名称,但同寺院没有直接关系,这一点不同于唐代。

  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下令各路设立济众院,收留鳏寡孤独残废不能自养的人,给口粮,另给柴薪。十年(1273)因官吏侵占贫民口粮,下令凡发放粮草要在官厅当面发给,以免弊端。二十年(1283)给大都南城孤老衣粮房舍。二十八年(1291)给贫穷嫠妇冬夏衣裳。成宗元贞二年(1296)下令,但凡下发恩诏,就给孤老一人一匹布、一匹帛(《元史·食货志》)。这些规定大多不能实现,只有少数官员认真执行,如至正间在福建邵武路任经历的郭瑛在城西建立惠老慈济堂,为堂买田,收取地租,供养入堂老人(嘉靖《邵武府志·名宦》)。没有堂田,或前有田后丧失的,也就不能养济穷民了。

  明朝政府有收养孤老的法律,《明律·户律》规定:

  『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明朝建国之初诏令府县设置养济院,洪武十九年(1386)规定,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每年给予六石米,建文元年(1399)改为三石米,令亲戚代养,无亲可投的入养济院。天顺元年(1457)开办大兴、宛平二县养济院,每县一所,供给收容人员一天两顿饭。成化二年(1466)下令把所有京城贫民收入养济院。十六年(1480)以前,京城历年赡养孤老7490余人,供给米26900多石,布7400多匹,这一年明朝政府以主管官吏侵蚀钱粮,使穷民不得实惠,令顺天府府尹每月巡察两次,巡按御史也加强监察。嘉靖元年(1522)下诏收养京城贫民,六年(1527)命令在北京五城各设养济院一区,尽数收养贫民,巡城御史发现乞丐,凡民籍的送顺天府交养济院,军籍的送幡竿、蜡烛二寺供养。九年(1530)饬令各地方官认真办理养济院,次年(1531)又令收养京城贫民(《明会要·恤鳏寡孤独》)。二十年(1541)开始,每年一月份在京城散赈,每天以200石米煮粥发放,领的人给一杓,够三四个人吃的(郎潜《七修类稿·施粥施药》)。看来明代北京的孤独老人,有的进了养济院,领取口粮、布匹,过集体生活;有的向政府领取粮布,和亲戚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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