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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帝国_孙皓晖【6卷完结】(1308)

  春秋之世,庶民涌动风习大变,民求知法成为新潮。一些力图顺天应人的诸侯国便开始了向民众公布法律的尝试。公元前五百三十六年,依当时纪年是周景王九年,郑国“执政”(大体相当于后来的丞相)子产首开先河,将郑国法令编成《刑书》,铸刻在大鼎之上,立于都城广场,以为郑国“常法”。其时天下呼之为“铸刑书”。其后三十余年,郑国又出了一个赫赫大名的掌法大夫,叫做邓析。此人与时俱进,对子产公布的法律做了若干修改,刻成大量简册在郑国发放,气势虽不如堂皇大鼎,实效无疑却是快捷了许多。其时天下呼之为“竹刑”。紧接着,最大的诸侯晋国的执政大臣赵鞅,将晋国掌法大夫范宣子整理的《刑书》,全文铸在了一口远远大于郑国刑鼎的大鼎上,立于广场公诸于世,天下呼为“铸刑鼎”,是春秋之世公布法令的最大事件。

  进入战国,在法家大力倡导与实践之下,公布法律已经成为天下共识。魏国变法作为战国变法的第一高潮,非但李悝的《法经》刻简传世,魏国新法更是被国府着意广为传播,以吸引民众迁徙入魏。其后接踵而起的各国变法,无一不是以“明法”为第一要务,法令非但公然颁布,而且要竭尽所能的使民知法,从而保障新法畅行。也就是说,战国之世不断涌现的变法浪潮,事实上正逐渐摆脱久远的人治传统,正逐渐地靠近法治国家。

  虽则如此,然由于传播手段、路径阻塞等等诸般限制,要确保法令在辗转传抄流播之后仍能一如原文,实在是一件难而又难的事情!就实说,法令在民间传播中出现讹误并不打紧,毕竟,民众对法令既无解释权又无执行权。这里的要害是,官府的法令文本若出现错讹,无论是官吏不意出错、疏忽忘记还是意曲解,对民以错纠错,以讹传讹,便难保不生出种种弊端,导致执法混乱,法令之效必然大打折扣!正因了这种事实上很难避免的弊端,各国变法中的“明法”便成为最繁难琐细政务。见诸变法实践,各国变法为精准法令想出的办法很多,但都没有制度化,时间一长,好办法也变得漏洞百出形同虚设。譬如,当时几个大国都沿袭了古老的“谤木”之法以为明法手段:在大道两边每隔一二里树立一根平面刨光的大木,路人若有法令疑难,或遭恶吏错告法令,都何在大木上或刻或写的做质询做举发,此谓古老的“诽谤”制;吏员定期抄录谤木上的诽谤文字,供官府逐一处置。然则,谤木过于依赖官吏的公正贤明,又无制度法令具体规定其操作细节,加之战事频仍耕耘苦累庶民识字者极少等等原因,谤木实际上成了流弊百出而仅仅显示官府明法的象征性物事而已。传之后世,这种谤木越立越高,越立越堂皇,以致成了玉石雕琢的“华表”,历史之万花筒当真令人啼笑皆非!

  只有秦国变法,只有商鞅,彻底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商鞅以细致缜密的制度,着重解决了明法过程中的三个关键环节的难题:其一,确保法令源头文本之精准,足以永为校准之范本;其二,各级官署设置专职法官与法吏,并得修建专门藏室,保管核定校准后的法令文本;其三,严厉制裁导致法令文本错讹的法官法吏。这些制度被商鞅的忠实追随者以“商君之文”的名义记载在《商君书》中,堪称中国古代惟一的《法令文本法》。

  且让我们来欣赏一番这两千多年前的令人惊叹的法令文本制度!

  其一,设置法官与法吏。中央设三法官三法吏:王室一法官一法吏,丞相府一法官一法吏,御史府一法官一法吏;郡署一法官一法吏,县署一法官一法吏。各级法官法吏只听命于王室法官一人,而不受所在官署之管辖,完全是后世说的“垂直领导”!法官法吏有三大职责:保管法令、核对法令、向行政官吏与民众告知并解释法令。

  其二,设置专门保存法令文本的“禁室”。无论是王宫禁室,还是中央官署与郡县官署的禁室,都由该官署之法官管辖,其他任何官吏不得干预;禁室必须安装秘密机关式的“铤钥”,放入法令的箱匣必须贴上盖有王室或官署印鉴的封条;除了制度规定的例行校核,或大臣奉诏查对法律,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得私入私开!

  其三,每年一次法令校准。每年立秋,各级法官开启禁室,校准该辖区所有官署的法令抄件;各级法官禁室的法令副本,也要与王室法官禁室保存的法令正本校准一次。

  其四,明确无误的文本查询制度。法官法吏须每日当值,接受行政官吏或庶民对法令文本的查询。无论是行政官吏对自己的法令抄件发生疑问,还是庶民百姓或涉法或因事需要查证法令的准确条文,法官法吏均应如实回答。每件查询均有严格备案:查询人须先行领取一支一尺六寸长的“法符”(木片或竹片,中线有预先刻好的花纹或记号,从中剖开,左片为左券,右片为右券),而后提出查询法令之名目,法官或法吏当场做答;旁边书吏将年月日时、所查法令名目以及法官之回答,同时写在法符之左右两券;经双方认可,将法符剖开,查询者执左券以为凭据,法官执右券以为凭据;法官右券必须专门装匣,用官印封存,即使身死之后,国府仍以符券之准确与否考核法官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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