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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帝国_孙皓晖【6卷完结】(1454)

  “合乎法度,臣无异议!”王翦蒙恬王绾异口同声。

  “老国尉以为不妥?”

  “老秦人往祭吕不韦,也要查究治罪?”蒙武皱起了眉头。

  “国法不二出。老秦人违法,不当治罪?”

  “老臣尝闻:法不治众。老秦人受山东士商蛊惑,往祭文信侯并传播流言,固然违法。然人数过千过万,且大多是茫然追随,若尽皆治罪,伤国人之心太甚也。老臣以为,此等无心违法之众,宣示训诫可也,不宜生硬论法。”

  嬴政略一沉吟,淡淡笑道:“诸位谁可背得《商君书》?”

  “法家典籍,臣等不如君上精熟。”多才好学的蒙恬先应了一句。

  “也好,我给老国尉念几句。”嬴政一摆手,大步转悠着铿锵吟诵起来,“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行法,必使之明白易知。”略一停顿,嬴政解说道,“商君是说,国府立法行法,须得教庶民百姓听得懂,看得明。今日秦国有法在先,人人明白,若国府放纵违法言行,罚外不罚里,罚重不罚轻,百姓岂不糊涂?天下岂不糊涂?”说罢,嬴政又铿锵念诵起来,“法枉治乱。任善言多,言多国弱。任力言息,言息国强。政做民之所恶,民则守法。政做民之所乐,民则乱法。任民之所善,奸宄必多。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仁义不足治天下也!故,杀人不为暴,宽刑不为仁。”秦人特有的平直口音,将每个字咬得又重又响,一如钉锤在殿堂敲打。末了,嬴政一声粗重的叹息,“商君之道,说到底,大仁不仁。”

  “我王崇尚商君,恪守秦法,老臣原本无可非议。”

  蒙武沉吟踌躇一句,终是鼓勇开口:“老臣只是觉得,老秦人往祭文信侯,细行也,民心也。当年,国人大举私祭武安君白起。昭襄王非但不责,反倒允准官民同祭。今日譬如当年,老臣唯愿我王念及民心,莫将国人往祭与山东士商同等论罪。老臣前议有差,本不当再言。然事关国家安危,老臣不敢不言。”

  “辩驳国事,自当言无不尽,我等君臣谁也无须顾忌。”

  年青的秦王笑了笑,又沉下了脸色:“老国尉前议,无差。长史前议,同样无差。若无国尉长史赶赴函谷关劝阻,本王之举,必然有失激切褊狭。事态有如此一个反复,不是甚坏事。它使我等体味了商君对人心人性之洞察,也说明,只有法治才是治国至道。”嬴政喘息一声放缓了语调,又倏忽凝重端严起来,“然则,老国尉以文信侯比武安君,却是差矣!武安君白起有功无罪,遭先祖昭襄王无由冤杀,其情可悯。国人虽是私祭,却是秉承大义之举。文信侯不然,伪做阉宦,密进嫪毐,致生国乱,使大秦蒙受立国五百余年前所未有之国耻,其罪昭然!况其业经执法六署勘审论罪,而后依法罢黜,既无错罚,更无冤杀,何能与武安君白起相提并论?秦法有定:有功于前,不为损刑;有善于前,不为亏法。文信侯纵然有功于秦,又何能抵消此等大罪?至于念及民心,枉法姑息,正是文信侯宽法缓刑之流风,本王若亦步亦趋,吕规我随,必将国无宁日,一事无成。老国尉呵,治国便是治众,法若避众,何以为法也!”

  默然良久,蒙武深深一躬:“老臣谨受教。”

  半月之后,老廷尉领衔的联具上书呈进了东偏殿。

  清晨时分,嬴政进了书房,依着习惯,先站在小山一般的文案前,仔细打量了迭次显露在层层卷宗外的白字黑布带,一眼瞥见廷尉卷,只一注目,悄无声息地跟在身后的赵高便立即将廷尉卷抽出来,摊开在了旁边书案的案头。待嬴政在宽大的书案前落座,那支大笔已经润好了朱砂架在了笔山,一盅弥漫着独特香气的煮茶也妥帖地摆在了左手咫尺处。一切都是细致周到的,目力可及处却没有一个人影。

  “长史可在?”嬴政头也不抬地叩了叩书案。

  “臣在。”

  外厅应得一声,王绾踩着厚厚的地毡快步无声地走了进来,依着嬴政的手势捧起了王案上的文卷。虽是掌管国君事务的长史,对于大臣上书,王绾的权力却只是两头:前头接收呈送——督导属吏日每将上书分类登录,夹入布标摆置整齐,以三十卷为一案送王室书房;后头录书督行——国君阅批之后,立即由两名书吏将批文另行抄出两份,一份送各相关官署实施,一份做副本随时备查,带批文的上书做正本存入典籍库。也就是说,在国君批示之前,他这个长史是无权先行开启卷宗的。这卷廷尉上书昨夜子时收到,王绾以例归入今日文卷呈送,也料到了必是秦王今日披阅的第一要件,自然早早守候在了东偏殿外厅等待录书分送。如今见秦王未做批示便召唤自己,心下一怔,料定是这个铁面老廷尉又“斟酌”出了令秦王犯难的题目。然捧卷浏览,王绾却颇觉意外。

  老廷尉将窃葬之后的事件定为“外干秦政,私祭乱法,流言惑国”三罪,分为五种情形论定处罚:其一,在秦山东客商与吕氏门下的山东门客、舍人舍人,古代官名,始见《周礼·地官》,职掌各种具体事务。春秋战国,舍人为大臣府吏之通称,多为亲信门客担任,寻常称门客舍人。唐宋之后,舍人成为贵公子的别称,不再是实职官吏。,无论发动、参与私祭或传播流言,皆以“外干秦政”论罪,一律逐出秦国;其二,秦国六百石(禄米)以上官员哭临者,以“私祭乱法”论罪,夺爵位,举族迁房陵房陵,今湖北房县地带,当时为秦国之险山恶水地区。;其三,秦国六百石以下官员哭临私祭者,同前罪,削爵两级,举家迁房陵;其四,凡吕氏门客中的秦国吏员士子,只散布流言而未哭临六国客商所设之灵棚者,以“流言惑国”论罪,保留爵位,举家迁房陵;其五,举凡秦国庶民,哭临私祭并传播流言者,两罪并处,罚十金,并为城旦、鬼薪鬼薪,秦国刑罚,自带衣食为王室太庙打柴。一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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