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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帝国_孙皓晖【6卷完结】(1550)

  “韩国法令庞杂,故晋国之旧法与新法并行。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故奸邪必多。贵胄之利在旧法,则以旧法行事;官吏之利在新法,则以新法行事;其利若在旧法新法之相悖(冲突),则巧言诡辩以钻法令之空隙。如此,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佞丛生也!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用术于上、法不勤修之患也!”

  基于申不害给韩国留下的术治传统危害极大,也基于韩非自己对术治的冷静评判,韩非对“术”作了严格定义:“术者,因权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用今人话语说,术治便是用人制度与问责制度的运用法则。所以,韩非倡导的术治绝不是简单的权谋之术,尽管它也包括了权谋之术。

  嬴政最为赞叹的是,韩非没有因纳术入法而轻法,而是将术与法看作缺一不可的治国大道。有人问,法治术治何者更重?韩非答曰:“此犹衣食之孰重孰轻,不可无一也,皆养生之具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从九岁起,嬴政便是秦国太子。从十三岁起,嬴政便是秦国之王。从二十二岁起,嬴政便成了天下第一强国的亲政君王。期间风雨险恶不可胜数,对君王不可或缺的正当权谋体味尤深,可谓烙印在心刻刻不忘。为此,嬴政对《韩非子》所阐释的术治新说深有同感。读《定法》之时,嬴政连饮三大爵凛冽老酒,慨然拍案道:“如此术治,宁非与法治共生也!韩子大哉!”

  最令嬴政感奋不能自已者,还是韩非的《孤愤》篇。

  韩非之《孤愤》,不是诉说自己的孤独,不是宣泄一己的愤懑,而是为天下变法之士的命运愤然呼号。嬴政记得,初读《孤愤》时一身冷汗,眼前梦魇般浮现出翻翻滚滚的惨烈场景,车裂商君的刑场尸骨横飞鲜血遍地,浑身插满暗箭的吴起倒在血泊灵堂,浴血城头将长剑插进自己腹中的申不害,刺客刀尖闪亮苏秦颓然倒地,形容枯槁的赵武灵王正疯子一般地撕裂吞咽着掏来的幼鸟,嘴角还淌着一缕鲜红的血……

  “昭昭《孤愤》,志士请命书也!”更深人静,嬴政慨然拍案。

  《孤愤》没有罗列一个血案,但却令人惊悚,令人惕然。根本处,在于《孤愤》以无与伦比的洞察力烛照了变法志士无法避免的悲剧命运,将血腥的未来赤裸裸铺陈开来给芸芸众生浏览,冷森森地宣示了变法家的血泊之路。行法牺牲者的命运,韩非是一层层揭开的:

  首先,变法之士的秉性与使命,决定了必然与当道贵胄势成不共戴天。“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智术之士明察,听用(一旦任职),则烛重人(当道权臣)之阴情。能法之士劲直,听用,则矫重人之奸行。故智术能法之士用,则贵重之臣必在绳(朝纲)之外矣!如是,智法之士与当道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

  其次,当道旧势力拥有既成的种种优势,变法之士则是先天劣势。《孤愤》一一列出了当道者的基本优势,谓之四助五胜。四助是:诸侯之助,群臣之助,君王近臣之助,门客学士之助。之所以有此四助,根由是:“当道者擅枢要,则内外为之用。”有权力结交诸侯,有权力决定群臣利益分配,与君王之近臣内侍利害相关,有权力财力给士人门客以养禄,故有这四种助力。五胜是:一为官爵贵重,二为朋党众多,三为得朝臣多数,四为国人多趋于传统而一国为之讼(辩护);五为得君王爱信。与当道者相比,变法之士却是五不胜:一官爵低(处势卑贱),二无党附(无党孤特),三朝野居少数(反主意与同好争,一口与一国争),四缺乏故交根基(新旅与习故争),五与君王及其亲信疏远(疏远与近爱信争)。

  其三,如此态势之下,变法之士的命运结局必然是走上祭坛做牺牲。“资(根基)必不胜,而势不两存,法术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过诬陷者,以公法诛之!其不可以被以罪过者,以私剑(刺客)穷之!是故,明法而逆主上者,不戮于吏诛,必死于私剑矣!”这是韩非最为冷酷的预言。变法志士只要违背传统势力之利益(逆主上),只有两种结局——不死于公法(世族贵胄以祖制问罪),必死于私剑(刺客)。

  其四,变法之士必为牺牲,然变法之士死不旋踵代有人出。韩非清醒地看到了变法之壮烈,揭示了这种壮烈的根本缘由。变法之士者,生命之大勇大智者也,宁变法而死,也不愿为腐朽将亡之邦殉葬。“与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与亡国同事者,不可存也!沿袭旧途而存国,不可得也!”

  最后,《孤愤》对君王提出了冷峻的警告。变法之难,要在君主,君主不明,国之不亡者鲜矣!变法之士,孤存孤战。基于此,韩非告诫欲图变法之君王,该当如何认识并保护变法之士。其最要紧的有两条:一则,不与左右亲信议论变法之士,更不能凭亲信议论评判变法之士。“修士(人品高尚之士)不以货赂事人,恃其精洁,更不以枉法为治……人主左右求索不得,货赂不至,则毁诬之言起矣!治乱之功制于近习,精洁之行决于毁誉,则修士之吏废。听左右近习之言,则无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处官矣!”二则,君主与权臣的利害不同,君主一定要明察权臣朋党用私、杜绝贤路、惑主败法之罪行,否则无以变法。“主有大失于上,臣有大罪于下,索国之不亡者,不可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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