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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硝烟的战场_邛海【完结】(164)

  现在,全国各地羁押的反革命犯和普通犯,已超过百万,这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这些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犯人坐吃闲饭,必须根据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并适应全国各项建设的需要,立即着手制定通盘计划,组织劳动改造的犯人,应一律强迫其参加劳动。兹决定具体方案如下:

  甲、关于犯人劳动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应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行政区一级和中央一级五级分工负责。

  乙、劳动改造队,按其刑期长短,基本上应分为下列四种:

  (一)判刑五年以上徒刑的犯人,应组成劳改大队。由省以上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按照国家建设的需要,随时调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等生产事业。

  (二)判刑二年至五年徒刑的犯人,一般由专署管理。但在必要时,也可由省以上政府调用。

  (三)判处二年以下一年以上徒刑的犯人,原则上应在本市、本县参加各种劳动,不宜调往远地,以致劳民伤财。

  (四)判处一年以下徒刑的犯人,在当地群众和原告同意的条件下,可交群众管制,从事公共工程或为军属和孤寡老弱代耕及打零工等。这种犯人,原则上应自食其力,不领囚粮。

  丙、上述各种生产队,均应按其所从事的生产情况和需要来编制。专区以上的生产队,一般的可以百人为一队,设队长和指导员。千人为一大队,设大队长和教导员。对于所要从事劳动改造的犯人,应一律采用军事管制的办法,强迫其劳动。任何犯人,应绝对服从,不得违抗。

  丁、专署以上劳动改造队的干部,按犯人总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由各级党委自行调配此项干部,可以军队和地方及公安干部为骨干并吸收一部分新旧知识分子组成之,其供给,应按军队干部待遇,监护武装,应按犯人百人配备武装一班,由军区调配之。

  戊、关于劳动改造队人数的分配和经费:

  (一)属于中央计划范围者,计水利工程二十三万人,铁道工程五万人,锡、钨等矿生产六万人,共计三十四万人,均由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协同上述工程所在地区的大行政区及省政府执行之。此项劳动改造队,主要是用来代替民工。各主管部门应将原来雇用民工的经费,拨付劳动改造的主管机关使用,中央不再拨经费。

  (二)专署以上其他劳动造改队的经费,第一年按每个犯人生产基金五十万和半个供给制机关人员的供给标准,由中央拨付(估计人数约二十万左右)。第二年应作到全部或大部自给。

  (三)县以下劳动改造队和其他犯人,仍按相当于供给制机关工作人员三分之一的标准供给,必要时也可以县为单位,由政府酌发少量生产基金。干部及监护武装,均不另增(如每县能组织犯人百人从事劳动,即有约二十万人)

  (四)凡已有劳动改造工作者,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大。其所需经费,由所属之上级,按具体情况,另以概算。

  县、专区和省三级犯人数目的分配。由大行政区决定之。

  己、对参加劳动的犯人,应有适当的政治、思想、文化教育和必要的卫生医疗工作,应按其劳动和政治表现的好坏,给以恰当的和严明的精神和物质奖惩,并以减刑和加刑作为最高奖惩办法,其条例另订之。

  庚、为了迅速并切实有效地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在各级公安部门内应增设专门管理机构。大行政区、省和大市设劳动改造管理处(每处二十至三十人,分教育、管理、生产三科),专署一级设科(五至十人),县设股(二至三人)。此项干部,应由地方党委从前述百分之五的比例数字内,或县原有干部名额中,调配之。在省以上各级政府里,并应由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劳动改造指导委员会,以加强对劳改工作的领导。

  梁志同志代表省委、省政府传达完《通知》后,发表了重要的讲话。他说,自从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后,中国共产党领导新生的革命政权开始走上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为镇压敌人建立红色政权,我们的党就开始了新的监狱工作实践。在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红色政权设置了看守所、劳动感化院、苦工队和监狱四种类型的监所。抗战期间劳动感化院更名为自新学艺所。解放战争时期,还增设了管制队、训育队和劳改队。在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我们不仅颁布有关于监所立法的成文法,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而且革命的监所还逐步建立起了各项管理制度,如收押和看守制度、犯人财物保管制度、教育与生活管理制度、生产劳动制度以及在抗战时期实行的监外执行制度和解放战争时期建立的减刑、假释制度。在对犯人的管理中,我们坚持实行教育感化的方针,重视政治教育和感化教育,坚决废止肉刑,禁止侮辱、虐待和对犯人的一切非人道待遇。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监所所取得的工作经验和狱政思想奠定了我们新中国监所创立的实践基础。自从新中国诞生以来,党中央和毛主席十分重视监狱、劳改工作。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第2条就明文规定了司法部有“关于犯人改造监管机关之设置、废止、合并、指导、监督事项”的任务,司法部也专门设置三司主管全国的狱政工作。1950年7月司法部史良部长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中指出,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督促各地对犯人的管制和改造工作”。自从监所在组织上从司法部门移转到公安部门后,12月30日中央公安部发出了《关于加强监狱工作的指示》。在1951年的3月司法部史良部长还签发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对于监狱政策观点的检查〉的通报》,强调要正确地执行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狱政方针。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做出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提出了“三个为了”的方针,明确了我们监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改造犯人,劳动生产是改造犯人的基本手段,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组织犯人开展劳动生产,从政治上把犯人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经济上为监狱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总之,《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对劳动改造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武装看押、经费开支、生产方向等问题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这标志着中国劳动改造制度正式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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