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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之主宰江山_终南左柳【完结】(1013)

  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的中央机构。初名总制院,于至元元年(1264)设立,以国师八思巴领之。二十五年,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以总制院统领吐蕃各宣慰司军民财谷,责任甚重,宜加崇异,奏请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故典,改名为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以帝师领院事。置院使二员(后增至十员),其为长者常以朝廷大臣担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师推荐僧人担任。宣政院官属得自选用,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为元朝四个**的任官系统。

  灭宋后,即置江南释教都总统;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设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后曾两度废而复置。吐蕃发生变乱,亦设行宣政院前往当地处置,唯重大军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商议。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下属地方机构,管理各地佛寺、僧徒。

  至大四年(1311),罢僧录等司,凡僧人词讼皆归管民官决断。至顺二年(1331),复于各省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选僧俗官任达鲁花赤、总管等职。

  元统二年(1334)罢。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设三道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乌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辖安抚司、招讨司、宣抚司和元帅府、万户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以当地僧俗首领担任,由帝师或宣政院荐举,朝廷授职。

  元代特别重视宗教,对于佛寺大加保护,特设总管机构“大禧宗禋院”,有院使、副使等官。所属各大寺院设总管府(如“南镇国寺”,设龙禧总管府;大“护国仁王寺”,设会福总管府;“大承天护圣寺”,设龙祥总管府等)。此外还设有田赋提举司、营田提举司、财用所、民佃提领所、香户提举司、营缮司等。在这方面几乎政教不分,而以正式官署管理寺院事务也是前代所未有的。

  历代掌管宫廷器用之制作多为少府监所属官署。而将作监则掌管公用之建筑。元代升将作监为将作院,专司宫廷器用及衣冠服饰之制作。其所辖各种工艺品的作场也是非常繁多的,依其种类分设三个总管府掌管:一、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所属有玉局提举司、金银器盒提举司、玛瑙提举司、金丝子局、带斜皮局、瓘玉局、浮梁磁局、画局、装钉局、大小雕木局、温犀玳瑁局、漆纱冠冕局等。二、异样局总管府。所属有异样纹绣提举司、异样织染提举司、纱罗提举司等。三、大都等路民匠总管府。所属有备章总院、尚衣局、御衣局、织佛像提举司等。

  关于宫廷的职事,专供皇后的有中政院,所属有中瑞司、内正司、正翊司等。专供太后的有徽政院;供应太子的有储政院。总之,元代的皇后、太后、太子诸王都可以有领地,有丁口,国官与宫官交错设置,政令分歧,是历史上所仅见的奇特现象。

  元代所设各院,与传统比较接近的是:太常礼仪院、典瑞院、太史院、太医院(其所属有惠民局及医学提举司,是有关医疗事业与医学教育的)。

  元末设置的奎章阁及艺文监,专掌书画鉴定及刊布图籍之事,也是前所未有的特设机构。

  元代的驿站制度特别发达,因此而特设通政院以管理全国驿站之事,而於各路置脱脱禾孙一官以辨奸伪。

  元代官制特点:

  第一,除最高机构外,一般中外军民官署皆在主官之外设一达鲁花赤,主要由蒙古人担任,特别是外官,自总管府以至府、州、县行政实权皆操在达鲁花赤之手。

  第二,自仁宗始,开科取士,分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南人为两榜。虽已稍变初期专用蒙古人担任要职的做法,但南榜进士最多做到御史台及六部尚书为止,最高职位仍限于蒙古族人。

  第三,事务官及吏员比较充实,其地位也有所提高,例如都事及令史等,往往都有发言任事之权。这是由于蒙古高级官吏对情况不够熟悉,能力薄弱,不得不假手於这些低级职员。

  第四,工艺技术官司之设置十分繁琐,这是由于元代手工业发达,有匠户组织的缘故。

  宣政院的几次废罢:

  1、元武宗在位期间(公元1308-1311年),对于藏传佛教十分尊崇,以致宣政院曾经宣旨:凡俗人指斥诟詈西番僧人者都处之以截手断舌的酷刑。当时武宗的太子,即其弟弟、后来的仁宗,就加以谏阻。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正月武宗去世,仁宗在已亲政还未即位时,二月下令旨禁止宣政院违制度僧。同月甲寅“罢江南行通政院、行宣政院”。过了半个月,二月丁卯“罢总统所及各处僧录、僧正、都纲司,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元史·仁宗本纪》)。他即位后,四月丁卯重申罢诸僧司这一命令。此即“除宣政院、功德使司两个衙门外”,全国各处僧官衙门一律停废,其印信一律拘收销毁,凡涉及僧人违法和诉讼案件全由地方官审理。这是仁宗锐意改革庶务中的一项重大措施。其原因是仁宗早年曾居住在怀孟(治今河南沁阳),目睹僧官贪劣腐化的种种作为,他说:“在前我栲栳山(今山西永济东北栲栳镇)回来时,至潞州(治上党,今山西长治市)呵,平阳(路名,大德九年改晋宁,治今山西临汾)的僧录,腊月八日就潞州我的陆水寺里杀羊,唤歹妇女每吃酒;又和尚每告他则潞州里要了玖拾余锭钞来。”又认为“乾净的好和尚每,在寺里住着念经,与咱每祝寿也者;不乾净的歹和尚每要做僧官有。”(18)加以陪伴他出居怀孟、他的师傅李孟等汉人学者的反佛思想对他的这一决策也起了作用。李孟在仁宗嗣立之初,看到“释、老二教,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挠乱政事,僧道尤苦其挠,……(李)孟言……僧道士既为出世法,何用官府绳治!乃奏……罢僧道官,天下称快”。在取消了行宣政院及其下属诸路府州县僧官衙门后,经过七年,到仁宗延佑五年(公元1318年)九月丁亥“立行宣政院于杭州,设官八员”(《元史·仁宗纪》)复置的原因不明。但仁宗在位期间,铁木迭儿为相,总领宣政院事,“纳江南诸寺贿赂”;杨琏真伽之子暗普任宣政院要职,备受宠信;仁宗及其母都崇信佛教,所以仁宗初年虽欲更张庶务,并非如儒臣所期望那样,就江南佛教事务作一番彻底改革。此外,我们看到《元史》中记皇庆元年(公元1312年)四月壬午敕:“僧人田除宋之旧有并世祖所赐外,馀悉输租如制,”《通制条格》卷二九皇庆元年四月十七日中书省奏读的是同一件事,大意说:当时中书省据江浙行省报告,宣政院官奏免僧道等税粮得到皇帝皇太后准许。中书省认为这适与一直奉行的政策相违,“省官与宣政院官互相闻奏不一”,请求前此这类圣旨懿旨应予拘收,嗣后颁旨,请依旧例。《元史》又记,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六月乙亥,“诏谕僧俗辨讼,有司及主僧同问,续置土田,如例输税。”《元典章》卷三三《和尚头目》说出颁下这道诏旨的原因,大意是以往革除了一切僧官衙门,如今帝师为首的僧人上奏反映政府叫和尚们交纳钱粮、叫寺院供应铺马、听任使臣歇宿,这样和尚们更加受罪,他们的学经和作法事更受到妨碍。从这两条史料看来,在征收税粮政策上,中书省与宣政院意见分歧,在地方官管理寺院事宜上,帝师替僧人们说话,而皇帝依违其间,谕旨更变无常。在这样的背景下,延佑五年之再立行宣政院是有其必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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