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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酒话太宗_黄如一【完结】(124)

  观察一下这个行政审批权力链条:

  先说新来的通政使司,这是明朝新设的一个机构,职能是公文传递的法定渠道,同时也会将公文抄送给都察院(御史台)、翰林院、国子监等,以供学习研究和舆论监督,但通政使司本身不平章。

  再说各职能部门,唐朝中期其实已经废除了位高权重的六部尚书,宋朝将六部分解为二十四司,但明朝重拾六部尚书的设置,尚书为正二品。监察机构方面,唐宋不实授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从三品)主持御史台工作。明朝则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设左右都御史各一员,正二品。其余台、院、寺、监大致仿宋制。应该说废除宰相后,明朝的中下层官员地位还有所提高。

  然后就是敏感的皇帝和内阁(宰相)了。

  按理说,皇帝握有最终决策权,内阁只是给他提建议的。但是,如果建议必须接受呢?

  二、明朝皇帝的霍布森选择

  管理学上有一个著名理论霍布森选择(Hobson Choice)。

  17世纪英国有一位大马贩霍布森,他的马圈最大,马匹最多,买主都希望从他的大马圈里买走最好的马。按说马贩会根据马匹的质量标上不同价码,什么马标什么价决定权在马贩。但大方的霍老板宣布:跟我做生意,决定权在买主。我不给每匹马标价,我们先谈好一个价,然后买主自己到马圈去选马。

  那我们先按一般的马跟他谈一个价,然后到大马圈里去选一匹最好的马,不就赚大发了吗?一时霍大侠古道热肠的名声传遍英伦,买主纷至沓来。

  但这样做生意他不亏本吗?当然不会,因为他还有一个附加条件:买主只能选离门最近的那匹马。

  这不是坑爹吗?别着急,您现在是旁观者清,但如果是身在其中的买主,就会觉得至少决定权在自己手中,自己做了回主,总比被动接受马贩的定价好。然而这样做霍老板权力才更大,因为标价毕竟要以马匹质量这个客观条件为准绳,而哪匹马站门边就全凭他安排了。

  这就叫——霍布森选择陷阱。

  明太祖正是为自己设下了这个陷阱,并且严令子孙必须义无反顾地跳进去:他废除了宰相理政的传统(给每匹马标价的惯例),皇帝牢牢掌握批红的权力(由买主定价),大学士只能提建议(安排哪匹马站在门口)。当然,关键还是在于那个附加条件:皇帝诏令必须通过内阁收发(只能选离门最近的那匹马)。那明朝的内阁制有这个附加条件吗?应该说明太祖还真不是这样设计的,他确实是直辖各部门(到大马圈里看够了才选出最满意的一匹)。但他是得了张教主真传,正常人类不可能把这种工作方式当做体系来传承。他的儿孙在二百多年的实践中,极少干涉内阁平章,总是各部和内阁形成决议后机械地盖上御印。

  可能有人要问:“是皇帝忙不过来才放权,但权力毕竟是他的,只要他愿意,还不是一句话就收回来。”运行规则一旦形成,便不能以主观意志为转移,就像自己的身体也不能任意控制血糖血脂。明帝一开始就只有内阁这一条合法的公文渠道(只选离门最近的那匹),很快就会形成依赖习惯,被动接受内阁的建议。

  内阁大学士处理奏章的主要方式是票拟,是指阁员收到奏章或准备发出的草诏后,在面上贴一张纸,写上自己的意见呈送给皇帝,由皇帝批红正式生效,其实和唐宋中书舍人“五花判事”(唐代中书省设中书舍人六名,分别联系尚书省的六个部。凡军国政令,由其中一人提出意见,而其余五名中书舍人必须逐个发表意见并署上自己的名字,谓文五花判事,又称商量状、五花杂判)很类似。而各部门在收到内阁发出的文件时,就以票拟上的批红为生效的依据。按说这不是法定工作程序,但正由于明朝没有明确法定工作程序,人们自然而然就要去寻找,就找到了票拟批红这个程序。某天谁接到一份诏书,没有票拟,皇上直接批红。对不起,这就只能算是皇上的私人书信,不能算政府公文。其实这也有个学名:中旨。

  问题的关键就来了,如果职能部门收到中旨,该怎么办?

  其实明朝人有现成的例子。宋太宗在雍熙北伐中,绕开宰相直接和枢密院制定作战方案并直接指挥前线将领,便是犯了擅发中旨的忌讳,后来差点被弄得下不了台。而在绍兴北伐中,首相秦桧以朝廷名义发出撤军的诏令,宋高宗却发中旨要求诸将继续进攻。诸将均奉诏撤军,只有岳飞奉中旨继续进攻。结果大家都知道,岳飞免官下狱,甚至死在狱中。尽管众所周知此事是秦桧弄权,但从法理程序上讲,他还真是有理的一方。此事给了后人一个血淋淋的教训——如果奉中旨不奉诏令,皇帝最多丢下脸,奉旨的人就难逃丢官甚至丢命的下场,皇帝也保不了你。

  所以,各部报批—内阁票拟—皇帝批红就成为实际上的固定工作程序。那在这样一套工作程序中,各方扮演什么角色?或者直接点说,谁才是真的权力核心?

  三、明廷的权力运行本质

  可能多数人会认为,掌握最终生效权的人才是权力的最终核心——就像很多人落入了霍布森选择陷阱还以为自己做了回主,美得不行。

  在这个权力链条中,部门有草拟方案和具体执行的权力,皇帝有使方案法定生效的权力,内阁则掌控着两者间的通道。那建议您想想,在您熟悉的行政决定机制中,负责草拟方案并具体执行的行政部门、负责法定生效的那个法理上的最高权力机关、两者之间的那个常委会,到底谁实权更大?这是个非常真诚的建议,请您好好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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