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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卦师_沐轶【完结】(17)

  韩姓之居,得益变中孚。巽体,互见艮、坤,变兑克本。此居必有官讼,见于酉年月日。申酉年连见病患,所喜用卦其震与巽体比和,当见寅卯年月后。申酉年后凶。三十一年之后,遇申酉年,此居当毁。若非有兑,或有一坎,再三十一年,此居亦无恙也。

  器物占

  大抵占器物,并不喜见兑卦,盖兑为毁折也。若坎为体,则见兑无伤。乾卦为体亦无害。其余卦体,逢兑不久即破。木之器物,或震巽为体,见兑为用,必不禁耐用矣。破器之日,必申酉与占卜之年月日也。又畜养之物,又不宜乾、兑克体。种植之物,乾、兑克体,必不成,即成,亦有斧戈之厄。种值之物,宜见坎也。

  又凡见器物,欲知其成毁,亦看卦体,无克者则久长。体逢克则不久,视其器物之气数,可久者,以全卦之年数断之;不可久者,以月数断之;至速者,以日数断之也。

  梅花易数(卷三)

  卷

  三

  断占总诀篇之一

  八卦方位图(略)

  观梅数诀序

  嗟呼,易岂易言哉!盖易之为书,至精微,至玄妙。然数者,不外乎易理也。有先后天之殊,有叶音取音之辨,明忧虞得失之机,取互变迟速之应。数有前定,祸福难测。易理灼然可察,予求得先天、玄黄、灵应诸篇,外采易辞,曰:“观梅数诀,列图明五行生克衰旺之理,分例指避凶趋吉之道。后学群子幸鉴焉。”易辞曰:“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生万物。”邵子曰:“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也。”说卦传曰:“易逆数也。”邵子曰:“乾一、兑二、离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自乾至坤,皆得未生之卦,若逆推四时之比也。后天六十四卦仿此。”

  八卦定阴阳次序

  乾为父

  震长男

  坎中男

  艮少男

  坤为母

  巽长女

  离中女

  兑少女

  变卦式八则

  泽火革体金,到巽木变泽山咸

  离卦初爻,阳动变阴,变艮卦兑金,为少女,离火克之。巽为股,乾金克之,曰:伤股。得艮土生,入兑金,断曰:不至于死。

  体用于变爻,作动静取之。动者为用,静者为体。

  地雷复变地泽临

  木是用爻,断出软物,文章之体也。

  天泽履互卦木火变乾卦

  此卦断出是铁器之物

  泽火革互卦金木变火雷噬嗑

  此卦乃用金体火,夏火得旺,能出土,必是土地也。

  雷泽归妹互卦水火变火泽睽

  用爻属木变火,体卦属金。四爻变卦成艮,土能生金,断出是铁。

  泽天决互卦金

  变兑卦

  此卦非金是石,断是破磁碟也。

  泽火革互卦金木

  变艮卦

  本卦得泽火革,为少女,近物为口,远取羊。内离为中女,近日,远取雉。初爻变艮卦为土,土能生金,则扶起兑金之妹。次除去初爻,移上四爻,又成巽木,断得伤股之灾。得初爻变艮土生兑金,是故有救而不至于死也。

  “近取诸身”,乾头、坤腹、震足、巽股、坎耳、离目、兑口、艮手,____人身;“远取诸物”,乾马、坤牛、震龙、巽鸡、坎、离雉、艮狗、兑羊,————畜道。

  天水讼卦变兑,欲要求财。盖卦是体生,而乃泄已之气,其财空望。次得离卦属火,能克金。其日午时,客来食去酒,返自消耗也。

  占卦诀

  又如占卦问吉事,则看卦中有生体之卦,则吉事应之必速。便看生体之卦,于八卦时序类决其日时。如生体是用卦,则事即成。生体是互卦,则渐成。生体是变节,好中不足产。便看克体卦气阻于几日若乾克体,阴一日,兑克体,阻二日之类推之。如占吉事,无生体之卦,有克体之卦,则事不谐矣。无克体之卦。则吉事必可成就矣。

  又如占不吉之事,卦中有生体之卦,则有救无害;如无生体之卦,事必不吉矣。若以日期而论,看卦中有生体之卦,则事应于生体卦气之日;有克体之卦,则事败于克体卦气之日。要在活法取用也。

  体用互变之诀

  大凡占卜,以体为其主,互用变皆为应。卦用最紧,互次之,变卦又次之。故曰用为占之即应,互为中间之应,变为事占之终应。然互卦则分其有体之互,用之互。如体在上,则上互为体之互,下互为用之互,体卦在下,则下互为体之互,上互为用之互。体互最紧,用互次之。

  例如观梅恒卦,互兑、乾,兑为体,互见女子折花。若乾为体,互则老人折花矣。盖兑、乾皆克体,但取兑而不取乾,此体互用之分。

  大凡占卦,变卦克体,事于末后,必有不吉。变生体及比和,则事事临终有吉利。此用互变之诀也。

  体用生克之诀

  占卦即以卦分体用互变,即以五行之理断其吉凶。然生克之理,于内卦体用互变,一定之生克。若外卦,则须明其真生真克之五行,以分轻重,则祸福立应。何也?假如乾、兑之金为体,见火则克,然有真火之体,有火之形色。真火能克金,形色则不能克。能克则不吉,不能克则不顺而已。盖见炉中火,窑灶之火,真火也。烈焰巨炷,真火也。乾、兑为体,遇之不吉。若色之红紫,形之中虚,槁木之离,日火之火,则灶之形色,非真火也,乾、兑之体,不为深忌。又若一盏之灯,一炬之烛,虽曰真火,微细而轻,小不利耳。又若震、巽之木体,遇金则克,然钗钏之金,金铂之金,成锭之银,杯盘之银,与器之锡,琐屑之钢铁皆金也。此等之金,岂能克木?木之所忌者,快刀锐刃,巨斧大锯。震、巽之体,值之必有不吉。又若离火为体,见真水能克。然但见色之黑者,见体之湿者,与夫血之类,皆坎之属,终忌而不深害也。余卦为体,所值外应,克者皆以轻重断之。若夫生体之卦,亦当分辨。土与瓦器皆坤土,金遇之,土能生金,瓦不能生也。树木柴薪,皆木也。木为体,真水生木之福重,如豕如血虽坎之属,生木之类轻也。其余五行克生,并以类而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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