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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狐出没_我本非我【完结】(402)

  如果不想做商鞅第二,我就不能去碰这个敏感的领域。

  所以只有搞“合作社”了。

  踔厉风发 第9章 第二三六章 总为浮云遮望眼(三)

  合作社的全称是“合力农作之社”,由共济会牵头,公室提供物资支持。凡是地少的人家,都可以提出申请,由专人赶牛架犁免费租借给他。考虑到毁损问题,而且这种租借不需要抵押物,所以更重视村邻互保,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加入了共济会,那么就由共济会为其担保。

  在这条消息传出之前,共济会在城市中的势力明显要高于乡野。面对固若金汤的宗法社会,共济会这种外来组织很难插足。村民在听了会规和社义之后,大多会很疑惑:“我们村子不是一直这样么?”

  宗法制社会就和共济会一样,一个家族往往就是一个村落,有一名德高望重的老者为族长——就如共济会的会首。他们一样守望互助,而且更加彻底。为了争夺一块肥田,一处滩涂,一口泉眼……两个村子就会像是两个国家一样兵戈相向,死伤惨烈。

  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斗。

  只有宗法制社会才会产生如此残酷的私斗,也只有宗法制社会能够有效地遏制私斗。

  商鞅专门把打击私斗作为整治秦风的重头戏,然而后来又要拆散稳固的宗法社会,强迫分家析产。怎么看都是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

  我很骄傲地说,在没有像商鞅那样滥杀的情况下,我在严密的宗法社会中打入了一根木楔。

  有巨大的利益放在眼前,几乎所有村子都乐意参加合作社,甚至直接成立共济会。墨家也十分爽快,只要加入就给好处,所有牲口除了免费使用共济会担保,还有各种农术指导。一旦农户表示不信任这种指导,共济会就会给出保底收成,双方立券为证,多收部分任然归农户所有,不足之数由共济会填补。

  整个春天,赵国南部处处响彻“合作社”这个新名词,而其真正的推行者——共济会,也在不知不觉中将占领了一座又一座村庄。

  一时间,国内的黑布价格上涨,甚至挂起了一股黑色旋风。

  王七年,五月。

  赵何对于集体办公这件事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不难想象,每个老板都希望自己的属下能够竭心尽力给自己干活。

  我当年执掌司寇署的时候,仇允贾政都说我们司寇署是大赵最辛苦的地方,每天睁开眼睛就是公事,回到家还要修业,好像没有一天是休息的。即便那样,我都觉得简直对不起自己的俸禄……早九晚三,一共才六个小时,做九休一,居然还好意思喊辛苦?

  所以赵何将连瑞的设想推到我面前,希望能够得到我的意见。我只能说:这些官员太轻松,的确应该集中起来,起码得杜绝“私人公养”。

  “不过寡人询问了其他一些臣僚,”赵何道,“他们都说其实并没有那么多事可做。”

  其实要是这么说,也不能算错。

  我刚在司寇署上班的时候,是做好了打“恶仗”的准备!想想就可怖,十万人的城市,维护治安的力量只有百来人,各种城管加上去也不过两百人。整个邯郸的司法从业人员,连带令史佐府,去除文盲之后连五十人都不到。光是抄录往来文件都不够吧?

  事实上我错了,除了开始的时候大家凑热闹图新鲜,后来再也没有那么大的诉讼潮。我上任之后,往来文件在相对数量上的确多了数倍,但是绝对数量上依旧不算多——充其量让大家都觉得辛苦而已。

  如果是在两千五百年后的企业里,那种文件处理量是会让人萌生死意的!

  所以说,司寇署的事都是我找出来的。

  其他部门真的没事么?

  的确,如果不主动找事,的确没事,所以才能用临时委任的行政任命制度。有时候即便有事,拖一拖,也就没事了。

  这不光是赵国,列国都是如此。

  除了秦国。

  秦国的立法者给所有部门都找了一大堆的事。

  五月十六,楼缓送来的全套《秦律》终于在长途跋涉之后送到了邯郸。

  当下魏冉复相,楼缓已经不是秦国的丞相了,但他依旧留在秦国拿着上大夫的待遇,没有回国。这种事并不罕见,但发生在自己国家头上总是觉得不爽。好在他还没有完全敢跟赵国绝情断义,当赵何让他收集《秦律》之后,他还是乖乖去做了。

  这套秦律有三十二种,共两百十二卷。因为每卷字数不同,所以我也无法估算这套法律大典到底有多少字。楼缓用了两辆牛车,专门拉这些竹简。而且秦国似乎也很高兴赵国研究秦法,另外派出了正儿八经的秦国锐击之士护卫竹简。

  难道宣太后和秦昭王这就知道了意识形态的重要性了?

  我只取了三卷,都是目录。

  光看这些名字就让我对秦律心生畏惧: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率、传食律……

  这还都是第一卷中规范人民生活的法律。

  至于第二卷目录里,脱胎于李悝《法经六律》——《盗》、《贼》、《网》、《捕》、《杂》、《具》——的真正秦国刑法学,更是让我瞠目结舌。

  我甚至都没来得及看第三卷目录,就让人将这两车秦律送到贾政府上,让他组织门客进进行抄写转录。虽然有些伤自尊,但是从商鞅开始的秦国立法者们,孜孜不倦地将法律这门技术,抬升到了法学这门科学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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