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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二十四监_梦难成【完结】(1064)

  “皇上,如此将职责淡化,这实习之后,又如何到地方或者朝廷当官?皇上总不能让他们只积累皇庄的经验吧?”孙承宗一奇,皇上这个处理对于辽东来说。是可以的,但这实习将那职责一个个的都放弃了,而那是以后恰恰是要用到的。皇上让他们学的不是为官之道,而是为吏之职,这区别大了。

  “孙老师。朕懂你的顾虑,但大明经济的腾飞,始于这批人,这批人只需要学习好皇庄的知识,而后学以致用,在地方上展开手脚。如同朕在青州、大名搞的试点一样。让那里的百姓富裕起来,这才是为官者最大的政绩。而征税纳粮、教化百姓、听讼断案、劝民农桑、灾荒赈济、兴学与科举这些职能中,征税纳粮已经没有了;教化百姓、兴学已经有朕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的全民教育,各地的官员已经由黄尊素在组建当中,也无需官员来操心;灾荒赈济以后会有大明慈善总会刘志选那边,在各地组建机构;听讼断案这一条。下一步朕也会进行改革,大体的意思为,侦缉、审判、监察三项职权,从地方官手中分出,在各地交由吏分别来处理,而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进行直统,地方官只对其监督即可。如此官就是官。掌握着真正当官的事,而不是做着吏的差事。这样算来,以后为官的职责就剩下了劝民农桑了,推而广之,就是将当地的经济发展起来,让百姓们富裕起来,过上好日子。这才是当官的真正职责。”

  这里朱由校谈及的是一个在古代相当敏感的话题,那就是官与吏的区别。在后世也许看不出来什么,也就是一个市的局长和该市的一个县长,都是地市级干部而已。

  但在大明可不是这么混淆不明了。官是官、僚是僚、吏是吏,等级相当的森严壁垒。

  地方上有官,有僚,有吏。官就是正职,即长官;僚就是副职、佐贰。即僚属;吏就是办事员,即胥吏。

  官和僚都是官员,有品级(比如知县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叫“品官”。又因为自隋以后,官和僚都由中央统一任命,因此也叫“朝廷命官”。

  吏则“不入流”,由长官自己“辟召”,身份其实是民。也就是说,官僚都是“国家干部”,吏却只好算作“以工代干”。他们是官府中的“服役人员”,其身份与衙役(更夫、捕快、狱卒之类)并无区别,只不过更夫、捕快、狱卒或服劳役,或服兵役,胥吏则提供知识性服务而已。因此胥吏地位极低(常被呼为“狗吏”),待遇也极低(往往领不到薪水,不在体制内,工资有时是由官发的)。

  此外,还有一条规定,就是胥吏不能当御史(监察官),也不能考进士。官和吏,就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了。

  从身份上讲,官是上等人,是人民为他服务的;而吏则是下等人,是为官服务的。

  当官的职责是根据自己施政理念发号施令,治理辖区,所谓“一朝把权握,便将令来行”是也。而吏的任务则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为自己顶头上司服务,所谓“学成文武术,售与帝王家”是也。

  官与吏的不同归宿。这归宿简言之就是官流吏留。过去说“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官是三年一任,而吏则不然,他们是土著世守。

  不过在京城,这种壁垒已经被收入的巨大差异打的乱七八糟了。京官穷得不得了,京吏却是富得不得了。京官念经书写八股出身,做官后什么都不懂,除了靠那点可怜的俸禄之外,并没有什么外快可捞,相反那可怖的迎来送往以及京城的高消费,让他们的日子过的苦不堪言。这人穷志短,马瘦毛长,言官们一个个靠着‘卖嘴’过日子,而没有这种发言权的,只能干靠了。比较李祖白就是如此人物。

  京吏却是世代传袭,每一官署的一本账簿都烂熟于他们胸中,官员非仰仗他们不可。他们要是拿了蹻,则什么事都办不成。

  吏、户、礼、兵、刑、工,国家的大事,都出于这六个部,试问吏部的官员对升迁、铨叙、捐纳、京察、大计等等,主管的官如何懂得了许多。

  户部的天下钱粮会计、向朝廷入库银两的成色,户吏色色当行,精明无比,若不讲好“斤头”,解京饷的官员休想完成任务。

  礼部虽比较清简,但如果想弄点封诰、易名等虚名,若不向礼吏打点,势必一事无成。

  第七百三十三章 吏制改革

  兵部更是不得了,尤其是出兵讨伐后的军费报销,若不与兵吏打点讲好“斤头”,则种种挑剔,层层驳回,穷年累月,不得竣事,而且这种打点是公开直言不讳毫无顾忌的。诸将想拿到粮饷,不掏点羊蛋钱,当然是不可能的了。辽饷贪墨案中以兵部这些吏员伸手最多。

  刑部的书吏也是利薮。但他们却有着生杀大权,人命关天的大案、要案,都要经刑部这一道坎。谁不要起生还生或死里逃生,刑吏能够把已定刑要正法的犯人救活过来,这不是深谙律例的刑部司员办不到的。传说刑吏都有舞文弄法瞒天过海的办法。说是江南有一富家子弟犯了死罪,部文已经核准,钉发文书递到便要行刑。刑吏得了巨贿,把发往江南的文书和发往云贵的文书互换一下,到达后双方发现犯人之名有误,只得退回刑部更正,如此往一来,耽搁年月不少。而刑吏又早已算好,在这期间必逢着皇帝、太后万寿之类的庆典,一定颁施覃恩,赦免或减刑天下罪犯。这样,一个死囚便不致斩决了。而刑吏这种错封文书之失,则并非什么重罪,只是革去吏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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