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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战争:俄国档案文件_沈志华【完结】(110)

  政府这一举动引起许多议员的愤怒。如议员谢容吉(Sa Young Gil)在发言中声明:

  “像取消地方自治法和把土地改革法退回国民议会这样的行为,在有宪法的国家中是非常罕见的。我甚至不愿意谈起政府的这些行为。国民议会的议员不是稻草人。”(联合通讯社,1949年5月14日)

  国民议会于6月15日以97票赞成19票反对通过了将土地改革法重新送回政府的决议。政府被迫在6月21日公布此法。

  但是,土地改革法到如今也没有生效。政府有意地不愿哪怕多少改善一下朝鲜农民走投无路的状况。

  2. 地方自治法

  2月1日在国民议会第19次会议上首先听取了地方自治机构法草案,该法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维护社会秩序委员会制定的。3月9日国民议会通过了该法。该法文本中说,本法律颁布10天后生效。

  但是,政府不愿意着手执行此法并提出建议说,该法生效日期应由总统下命令决定。政府以下列理由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①因为政府尚未变强,国内仍有暴动继续,地方自治机构没有能力保障地方上的安全。

  ②因为还没有从北朝鲜拥护者中补选100名国会议员,举行地方政权机构的选举还早。”(《汉城新闻》,1949年4月2日)

  因此,国民议会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民主国民党党员、议员刘贞惠(Liu Jeng He)和李周根(Lee Joo Gen)等人发言赞成政府的建议,而“义进”协会的会员们坚持该法应立即生效。

  结果是4月14日通过了修改该法附件第1条的决议,即认为该法生效日期不是10天以后,而是从颁布日起90天以后。4月17日该法经上述修改后重新交给政府执行。

  4月26日政府再次将该法退还国民议会并要求将附件第1条改写如下:“本法律自颁布日起一年内生效,并且生效日期由总统命令确定。”

  当时国民议会委托立法委员会研究这个问题,该委员会于4月30日向议会禀报如下:

  “政府对国民议会反对修改自治地方机构法再次提出抵制是违反宪法。此外,政府也无权对同一问题重复声明抵制。因此,立法委员会决定不讨论政府的声明。”(《汉城新闻》,1949年5月1日)。

  4月30日国民议会批准了委员会的结论并通过决议将此法交还政府。但是政府第三次又将此法退还国民议会。5月13日李承晚在记者招待会上声称:“政府认为地方自治法可以生效,但必须在暴动完全被消灭后,在北部同胞有可能参加自治时才行。”(《自由新闻》,1949年5月14日)

  政府要求各道知事、汉城市长、各郡和面的行政长官由总统任命,而不是如该法第98条规定的由居民选举。

  国民议会又重新开始讨论该法。许多议员要求再将该法退还政府。如议员姜煜准(Kan Uk Jun)在5月27日的发言中声明:

  “如果政府根本不愿意施行该法并多次不接受国民议会的决议,那么,立法机关最终将会变成一个受政府支配的机关。所以必须促使政府放弃拒绝的打算,并将该法重新交给政府执行。如果政府拒绝该法生效,国民议会就应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联合通讯社,1949年5月27日)

  5月30日甚至国民议会议长申翼熙也发言反对政府的建议,他在讲话中声明如下:

  “我们费了很大气力制定出并通过这个关于地方自治的民主法案,但是政府要求修改法案,因为生效日期不合适而且没有给予政府任命各道知事的机会。如果该法生效日期由总统命令确定,那么将很难预料什么时候生效,也许一年后,因为不清楚什么时候社会秩序将会得到保障。

  我们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所以我们不可以赞同这些举动,它们与人民的愿望相抵触。”(联合通讯社,1949年5月30日)

  5月30日国民议会再一次向政府作了让步,通过了重新制定该法案的决议。

  6月4日国民议会通过了重新制定的地方自治法案,该法案于8月15日生效。

  该法的简要内容如下:

  ①在各道、汉城市、各市、各郡和各面建立包括地方议会和执行机构的地方自治。撤销郡制。

  ②每4万居民选举1名道议会议员,每3万居民选举1名汉城市市议员。

  ③地方议员不能成为国民议会议员和地方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

  ④选举议员日由总统确定。

  ⑤道知事和汉城市市长由总统任命。各市、郡和乡的行政长官由地方议会不记名投票选举,并报经道知事批准。

  这样李承晚使国民议会批准了他想要的那种地方自治法。生效日期取决于总统。道知事由总统任命,市、郡、乡行政长官由道知事任命。由此可见,在此法中没有提到关于在地方上建立政权的民主机构这回事。11月28日由于政府的坚持,国民议会又对地方自治法作了某些变动。这些变动如下:

  ①如果形势不允许举行地方议会选举,那么总统有权暂时中止或将选举延期(75条);

  ②如果市、郡、乡行政长官违犯法律,道知事有权将他们移交法庭(109条);

  ③如果市、郡、乡行政长官因某种原因空缺,副职可以临时执行正职职务。

  3. 粮食储备

  1948年秋通过了粮食收购法并于12月初农业部着手收购粮食。但是收购计划没有完成。到2月20日(最后期限)总共才收购了3430487石粮食(1石=180公斤),即计划的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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