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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审_尚小明【完结】(18)

  4月27日,“《民权报》抄证据43件,送各报登载”,随即《中华民报》于当日刊登《铁证》,公布了43件函电文件,并“送铜版印件,要求非国民党各报同登”。[49]《民立报》《神州日报》也在当日刊登《宋案证据之披露》,前者公布了44件,后者公布了43件。[50]随后几日,《申报》和《顺天时报》又先后连载《宋案证据全录》,均为53件。[51]

  宋案主要证据由此大白于天下,举国为之震动。需要指出的是,在程、应发出通电前一天,由于武士英在狱中突然死亡,各方议论纷纷,《神州日报》曾为此发表评论,提醒当事者应尽快将证据全数公开,否则人心将更疑惑。其言曰:

  凡应犯家中搜出之罪证,尤当及今从速宣布,尤不可不及今将搜得之物全数表示,以供研求,俾其真际豁露,不致再为造谣者利用,此固确不可易之办法也。若必掩此露彼,但为断章取义之宣布,不使事外之人窥见全体,则人心之疑,必且加甚,此案即欲祈成信谳,其戛戛乎其难矣。此又吾人所敢为当事忠告者也。[52]

  证据宣布后,由于程、应通电中有“撮要报告”字样,舆论果然纷纷提出质疑。就在4月27、28日,一篇题为《宋案证据之研究》的文字,先后在《时事新报》《神州日报》《大共和日报》《申报》《时报》《民报》《民声报》等多家报纸刊出,随后几日又被《大自由报》《国报》《新世纪报》等转载。其中写道:

  应夔丞家内所搜出之物件甚多,在理应一律宣布,无论其关系宋案与否,庶足以息群疑而见真际。若有所宣布,有所不宣布,则所不宣布者果属何物?有何原因而不宣布?由是所宣布者亦不足以坚国人十分之信心。此关于宣布宋案证据一定不易之理也。[53]

  国民党《大中华民国日报》称该篇文字为“袁党公布”,[54]然而,文中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当时不少人的疑问。如《亚细亚日报》指出:“程督来电所纪应、洪之来往函电,均系断章取义,线索不清,而据沪上一方面之报告,其中不免有所偏重。闻所纪各电,政府多已抄得全文,其中有关系共进会者,有关于欢迎国会团者,有关于宋教仁所办提票及其骗案者,而程督之报告,仅其疑似之词,归纳于刺宋之一系,其中是非真象,当由全体之确据有以证据之,甚未可以片面之截取文词,即用以断斯狱也。”[55]这实际是批评程德全等人回避了宋案的复杂性,而将其情节简化为“刺宋之一系”,并据此有选择地公布证据。又如,“超然百姓姚之鹤”发文写道:“今者证据已由程、应二公以行政官之手续择要宣布,似此案之真相可以全形毕露矣。然而,今日一般舆论,对于该项证据,甲派之周内,乙派之辨护,观连日本埠各报所载,仍有绝对相反之点者,何哉?盖应犯家中所存之证据,阅程、应通电有‘择要宣布’之语,则原件必不仅止此数可知。且就所布各件言之,字句费解及言词闪铄、不甚明了者复居其半。综是各因,遂生出一种汉儒门户解经之现象。此实今日甲、乙两派相持之故也。”[56]这是将各件证据言词之闪烁、费解及各派对该项证据解释的纷歧,归因于证据原件未能全数公布。《时事新报》驻京记者禅那也写道:“程督既通电后,国民党派皆以为证据确凿,政府万不能逃其罪者;而非国民党派谓程督在沪已失其自由,围绕于其旁者皆国民党人,其发电时必经国民党之手,其应夔丞铁箱中之证据尚不止此,其关于非政府一方面证据尚多,此电专摘其与政府关连者,断章取义,不完不备,不过欲坐实政府之罪耳。而所谓证据者,亦属于应与洪之关系,非赵与洪之关系,不能据洪、应一方面之词,硬坐为赵罪。此又程电通告后舆论之一班也。”[57]这又是明确指控国民党为“坐实政府之罪”,在宣布证据过程中作弊。而署名“剑农”者,则在其文章中批评程德全等以主观意思宣布证据,并对未来审判能否顺利进行表示担忧。其言曰:“至近来处理此案之手续,其最荒谬可笑者,则证据不完全是也。夫应犯家中所抄出之物,较之四十三件之书面,奚啻倍蓰,若谓其他各件皆无关本案,则此事纯属主观,又乌可之〔以〕行政官之自由意思为之?然则各报所传证物中牵连某伟人丑事多为程督所燬,或非子虚也耶?近日洪述祖将引渡矣,将来辨论公开之际,设洪、应二氏坚以证据不完为词而拒绝审判,则判决此案尚待搜罗证据,程都督咨京之五十三件尚未宣布者,容有一二可定爰书乎?”[58]

  上述观点实质上是怀疑程、应及黄兴、陈其美等有意隐瞒、割裂证据,以达其不可告人之目的。对处于嫌疑地位的政府方面及其支持者来说,很容易产生此种怀疑。然而,从证据搜查、移交、保存及检查、拍照等各个环节来看,均有多方代表参与,且程序极为严密,丝毫不存在程、应及黄、陈等人舞弊可能。宋案证据之所以最终只公布了53件,是因为程德全等人认为,从应宅搜出的其他大量文件,主要是关于共进会本身方面的,“与宋案无涉”,应“免于牵连”,因此只检核、宣布了“有关于此案信函证据”,“以为法律准绳”。[59]程德全等做出如此判断固然带有主观色彩,但不能因此判定程等作弊。即便是那位以国民党人名义攻击国民党的“良心”先生,也承认:“涉黄之函虽有其他关系,与杀〈案〉宋案却亦无涉,在余并不主张列入通电内。”[60]而不论是从程、应通电发表后紧接着公布的宋案53件证据检查报告来看,还是从今天在北京市档案馆依然可以看到的当时不曾公布的其他应宅搜获文件来看,程、应等人确无隐瞒、割裂证据之故意,反倒是有不少反映政府与应夔丞密切关系的文件,因程、应及黄、陈等认为与刺宋案无关而未予公布。[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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