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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审_尚小明【完结】(182)

  徐血儿在批驳赵秉钧自辩“勘电”时,也对袁、赵阴谋倾陷国民党领袖有过一段痛斥文字,他说:

  盖赵秉钧以为只要将主谋杀人一层赖过,若收买提票则不妨承认耳。不知阴谋倾陷毁坏他人之名誉,实亦为犯罪之行为。试问政府,不以堂堂正正之手段,施行政策,而乃日与宵小为缘,密谋倾陷损坏政敌之计,是岂政府所当为者乎?试问政府,不以国民金钱为国民谋幸福,而乃挥霍国民之金钱,收买倾陷政敌之物件,以快一己权势之私,是岂政府所当为乎?即此阴谋倾陷一端,政府已失其所以为政府之资格,而袁、赵、洪、应等于《刑律》第二十三章、三十三章之罪,已经成立,矧尚有主谋杀人之死罪耶?[179]

  但遗憾的是,此后直至“二次革命”爆发,两个多月当中,国民党各大报纸几乎看不到对袁、赵支持洪、应以不法手段倾陷政敌的抨击,而是继续将袁、赵视为刺宋主谋,予以攻击。与此同时,袁世凯方面却大造舆论,攻击国民党人借机制造事端,阴谋发动“二次革命”,在舆论上基本上压制了国民党人。

  第四,刺宋案发生后,在如何对待袁世凯的问题上,国民党人始终未能发出统一声音,进行统一行动,这毫无疑问削弱了他们协力对付袁世凯的力量,同时为对手提供了攻击的靶子。

  国民党内部原本就有稳健派、激进派之分,刺宋案发生后,这种分歧就更加明显。稳健派,或者如黄远庸所谓“文治派”“法律派”,主张以法律为手段对付袁世凯;激进派,或者如黄远庸所谓“武力派”“武断派”,主张以武力倒袁。[180]国会当中的国民党议员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派”。黄兴对宋案也主张法律解决,曾在5月13日致电黎元洪谓:“兴对于宋案纯主法律解决,借款要求交国会通过,始终如一,实与吾公所见相符。”[181]孙中山、陈其美、戴季陶等则主张武力倒袁,并与黄发生争执。曾参与会商处理宋案办法的李书城记述道:

  我到上海后,同孙、黄两先生及在沪同志会商处理宋案的办法。大家都异常悲愤,主张从速宣布袁世凯谋杀宋教仁的罪状,举兵讨伐……黄先生鉴于掌握兵权的人既不肯在此时出兵讨袁,仅仅我们在上海几个赤手空拳的人空喊讨袁,是不济事的。他遂主张暂时不谈武力解决,只好采取法律解决的办法,要求赵秉钧到案受审。黄先生这种用法律解决的主张,也是有一种用意的。他认为当时国人还未认清袁世凯的凶恶面目,还以为反袁是国民党人的偏见;我们如果通过法律解决的办法把袁世凯谋杀宋教仁的真相暴露出来,使国人共见共闻,即可转变国人对袁世凯的看法,激起国人的公愤,使他们转而同情国民党……孙先生在那时还是主张出兵讨袁。他一面派人赴各省联络军人,一面还派陈其美、戴天仇(后改名戴传贤)来与黄先生辩论。黄先生仍然坚持不能用武力的意见,往往争论激烈,不欢而散。[182]

  谭人凤也因主张武力讨袁而与黄兴发生争执,并对当时情形留下很详细的记述,他说:

  予往与克强商,适中山、英士均在座,询其主张,中山曰:“此我认错袁世凯之过也,若有两师兵,当亲率问罪。”克强曰:“此事证据已获,当可由法律解决。”予驳之曰:“孙先生之说,空论也,两师兵从何而来?黄先生之谈,迂谈也,法律安有此效力?愚见以为,宜遣一使促湘、粤、滇三省独立,再檄各省同兴问罪之师。以至仁伐至不仁,必有起而应之者。”克强曰:“宣告独立,袁不将借口破坏统一,用武力压迫乎?”予曰:“公道在人心,曲直是非已大白于天下,袁欲出兵,不特师出无名,且借款未成,每月政费尚无着,兵费从何而来?滇、粤远在边陲,中央鞭长莫及,湘省即当冲要,有赣、皖可以屏蔽,亦可无虞,夫何惧之有?”克强曰:“先生议论虽豪爽,但民国元气未复,仍不如以法律解决之为愈。证据确凿,俟国民大会发表后,可组织特别法庭缺席裁判,何患效力不复生?”再四驳之,固执己见。予于是当以宋之葬事为己任,电请中央拨款十万,经营葬地,而彼等之筹划遂不复过问矣。[183]

  由于主持广东、湖南等省军事的国民党人“多同意黄的意见”,孙中山等人只好暂缓起兵讨袁。[184]国民党内稳健派和激进派的分歧,实际上为袁世凯及其支持者提供了攻击的口实,也招来了各种谣言。国民党被其反对势力描绘成潜谋不轨,试图借机发动“二次革命”,造成南北分裂,乃至主张法律解决最力的黄兴被说成鼓吹南北分裂的始作俑者,以致连原立宪派的张謇也看不下去了,于5月14日致函王铁珊、孙毓筠,为黄兴辩护,说:“自宋案发生,闻者骇愕,走在沪时……两晤黄君,论及宋案而愤恨则有之,实未尝几微有南北分裂之见端。窃疑国民党人或者假以为职耳,黄君未必有是言。”[185]尽管事实上,造谣者主要来自北方,如《国报》就曾载黄兴造反、柏文蔚造反、李烈钧造反各节,“情词荒诞,阅之骇然”,以致“神人共愤”,袁世凯不得不下令查办。[186]但不容否认,如果没有国民党内的意见分歧,对手很难获得造谣攻击的机会。立场较为温和的《民立报》曾批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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