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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审_尚小明【完结】(20)

  应宅所获函电文件,大多有应夔丞亲笔注语,“标明收发月日,已复未复,已办未办,秩然不紊”。[73]程德全对此很是赞赏,“盛称应夔丞能干,谓其文笔几类太史公,盖以各罪证上他人未能了解之处,应皆亲加注释,或更系时地,或略于彼者详于此,使见者参互了解,不费思索,可省审判官无穷推索之脑力也”。[74]应夔丞的这些批注的确对理解相关函电有所帮助,但因过于简略,且仍有许多函电未加批注,研究者长期不能准确解释,所以这些批注对于推索案情的帮助实际上是很有限的,程德全所言不免有些夸张。另外,应夔丞的这一做法在证据公布后还曾引发疑问,如5月12日《国报》写道:

  昨有自上海来者,谈及宋案之种种证据,谓近来国民党各报皆据此证据加以评判,语甚激烈,而上海之人对于此种证据,多谓应本青红帮首领,是杀人不转眼者,其手下凶狠之辈何患无人,乃贸然求之局外,致被泄露,真不可解。且往来函电皆有应手注数语,此何等事。函电本不可留存,即留存之,何必逐节注明,一若预知此案必破,恐人不能解者,更不可思议矣。且应行暗杀已非一次,秘密手续应岂不明白,今忽如此疏忽,前后判若两人,故上海一般舆论尚抱疑团也。[75]

  这一疑问其实不难解释。宋教仁被刺若为应夔丞单方面所为,则其杀人后自然不需要存留相关函电。但事实是,应夔丞杀宋背后尚有主使之人,如此则存留相关函电对应夔丞而言就很有必要,一方面手握主使者把柄,一旦案发,有可卸罪之地;另一方面则可据此以索取回报。由此可见应夔丞之奸诈,亦可见其人办事胆大心细而又颇有条理。

  总之,应宅所获函电文件不仅自身真实性、可靠性不容置疑,而且可以之为基本依据来判断该项证据正式披露前后出现的其他各种文字记述的真伪、可信程度及真实内涵。该项证据是研究宋案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材料,任何研究者,倘若无视或轻视该项证据,便是无视或轻视宋案基本事实,其研究便不能称之为严谨科学的研究,离宋案真相也就会越来越远。

  三 赵秉钧自辩电函及与记者谈话

  在宋案中,身为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的赵秉钧,不仅是洪述祖的顶头上司,而且在应宅起获证据中,发现其本人与应夔丞亦有往来,特别是他曾送给应夔丞密码电本一册,供其使用,由此他被国民党人及多数舆论怀疑为刺宋案幕后主使,一时南北舆论群起而攻之,并牵及袁世凯。时至今日,绝大多数人仍然认为他与刺宋案脱不了干系,却一直无法用可靠史料加以证明。

  程德全、应德闳于4月25日深夜通电宣布证据后,赵秉钧很快于4月28日发出著名的“勘电”,以答复程、应“有电”的形式,就宋案主要证据逐条予以辩驳,以证明自己及政府与刺宋案无关。“勘电”的发出引起很大争议,有批驳者,也有支持者,宋案由此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其实,人们对“勘电”的认识,从一开始就陷入了误区,不论批驳者还是支持者,都因为“勘电”系以赵秉钧名义发出,遂将其完全视为赵秉钧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但实际上,袁世凯亦被指为刺宋案嫌疑人,而他和赵秉钧所处政治地位不同,与宋案关联程度不同,这就决定了赵秉钧在辩护时,不可能只顾自己而不考虑袁之意思,袁亦不可能任由赵自辩而不考虑自己处境。袁世凯在4月28日给谭人凤的电报中曾有“昨据程都督等报告各项证据,约同幕僚详加讨论”等语,[76]可见他非常关心该项证据。故《民立报》5月2日“北京电报”有赵秉钧“勘电”系“稿出总统府秘书之手”的说法。[77]5月3日该报“北京电报”更点明“勘电”“系袁府秘书张一麐手笔”,并说电稿拟好后,于“勘”日“深夜一二时由袁府马队叩各报馆门投送”。[78]而《大中华民国日报》稍后又有另外一说,谓:

  日前赵秉钧因宋案证据宣布,曾通电自辩,捉刀者系总统府秘书余东屏。余脱稿后,即由总统府拍发,事后始送赵阅。赵阅后大呼:“糟了!糟了!”缘原电所谓发给应桂馨五万元公费内务部有案可稽,其实内务部并无片纸只字,既有此电,又须另造一宗案卷,恐难掩阖署人耳目,必至欲盖弥彰,故赵大不赞成。余东屏可谓费力不讨好也。[79]

  不管“勘电”的具体起草人是谁,这些消息均说明,总统府不可能任由赵秉钧完全按其意思辩驳。当然,总统府完全不考虑赵之意思,不经其阅便以其名义将电报发出,也是不可能的。准确的理解应当是,“勘电”虽以赵之名义发出,其实很大程度上也反映袁之想法,或者说,“勘电”既不完全反映赵之意思,也不完全反映袁之想法,它其实是袁、赵二人协商的结果,而这是由他们在政府中的不同角色及与宋案的不同牵连程度所决定的。

  因此,搞清楚“勘电”中与赵秉钧直接关联的部分是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就成为准确把握赵秉钧这个角色,以至最终破解宋案谜团的一个关键。而北大历史学系所藏“勘电”底稿的发现,为这一突破提供了可能。

  北大历史学系所藏“勘电”底稿有两个版本,姑且称之为“勘电甲”与“勘电乙”。“勘电甲”和“勘电乙”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最原始的底稿,后者则是将前者的一些字句修改及前后段落调整誊清而形成的稿子,但有些修改“勘电乙”并未敲定,依旧保留了“勘电甲”的修改原样,所以它仍是底稿,而非定稿清样。不过,“勘电乙”与最终发出的“勘电”比较,内容上基本没有区别,因此,我们只需要将“勘电甲”与最终发出的“勘电”定稿逐字比对,就可以看出其变化,并由此进一步分析这些变化背后的含义。在本书以后的论述中,读者将会看到,“勘电”底稿对厘清宋案的一些重要情节具有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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