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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审_尚小明【完结】(83)

  宋在宁演说,系发表责任内阁及平民政治主义,试问此等主义,与应何涉?与洪又何涉?其直接有私人利害关系者,非赵而谁?非袁而谁?且赵既不与洪、应同谋,何以能指定其杀机之所由起,岂非自露马脚耶?[293]

  这样的观点可以说大错特错,暴露出部分国民党人对当时中国政治现实在认知上存在严重缺陷。须知像洪述祖这样的前清官吏,实际上是袁世凯统治的重要政治基础,与袁世凯之间是互为依存的关系。袁世凯失势,即意味着他们也将失去所获得的一切。对于和袁世凯有着特殊关系的洪述祖来说,这种切身的利害应当感受更深。因此,他不可能没有自己的政治立场,不可能不对国民党的“政党内阁”主张做出反应。事实上,从宋案证据中所反映的洪、应二人收买《民强报》,鼓吹总统制宪法,收买议员,操弄宪法起草,[294]以及抛出“匿名氏”驳词与“救国团”通电攻击宋教仁及国民党等,无不反映出他们与宋教仁政治主张不同,以及对现实政治的深度关切。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维护袁世凯统治的现状,从而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因此,他们对宋教仁所宣传的“政党内阁”主张感到担忧,担心其排除袁世凯的势力而“垄断政界”,担心其改变现状而“扰乱大局”。结合洪述祖在辛亥鼎革之际率先草拟清帝“退位诏稿”,为袁世凯获得统治权出谋划策,并以“革命元勋”和“共和功臣”自居这一情形,就更加可以明白宋教仁的“政党内阁”主张何以会触动洪述祖的神经。而这,便是洪述祖要以阴谋手段构陷“孙黄宋”,构陷不成又转而“燬宋”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洪述祖之所以要杀宋,原因甚为复杂,既有迎合袁世凯对付国民党人的心理,并借机谋取个人利益的一面,又与其担心宋教仁的“政党内阁”主张打破袁世凯统治现状,从而使自己失去这个强大靠山,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或者可以说,洪述祖杀宋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和维护以袁世凯为首既得利益者的权利,但他又披了一件维护共和、维护民国的外衣。这样就出现了民初历史上极为吊诡的一幕:一个自称“革命元勋”“手创共和”的人,杀害了另一位真正的革命元勋、共和功臣。

  洪述祖既欲杀宋,当然也会考虑到一旦宋死而事情败露,自己将面临何种处境。他之所以假借中央名义以“酬勋位”诱应“燬宋”,“盖事成可以市恩于政府,而己居其功,事败亦可以嫁祸于政府,而己逃其罪”。[295]换言之,“燬宋酬勋位”恰可成为洪述祖的护身符,因为一旦事情败露,舆论和国民党必将矛头指向袁世凯,袁若杀洪,则恰好坐实主使之名;若不杀洪,则洪手中握有袁主使洪、应收买报馆、议员操弄宪法起草及购买所谓“黑材料”构陷“孙黄宋”的证据,这对正欲竞选正式大总统的袁世凯来说极为不利,故袁唯一的选择,只能是设法将洪保护起来,不使其落入国民党人或法庭之手,洪由此而得安然无恙。至于徐血儿所谓“毁宋之后,洪将何以报应”,对洪而言恐怕并非难题,因他自认为杀宋符合袁世凯的意思,因此,杀宋之后,只要事情不暴露,如国民党人所言,袁世凯以某种理由授予应夔丞勋位并非不可能之事。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由于应在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一事上欺骗了洪,致使洪在袁前大失信用,洪很可能并无“报应”想法。而一旦事情败露,洪有袁、赵保护,应则无处可逃,正好可泄洪心头之恨。宋案后来正是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若合符节。

  十三 “神圣裁判机关”宣告文暗藏玄机

  宋教仁于1913年3月20日晚遇刺后,按常理,嫌犯应夔丞应当偃旗息鼓,静观事态变化,不料他却有一令人不可思议的举动,就是在3月23日向国务总理赵秉钧发出一函,说他发现一种“监督政党政府之裁判机关”所发印刷品,因事关大局,特将它寄给国务院。应函写道:

  应夔丞立正言事:近来各报往往于论调用意挑起政党与政府之恶感,殊于大局攸碍。今发现一种监督政党政府之裁判机关,所发之印刷品虽无深意,可使各界观念因此别有所注。倘果非虚大,可以维持人道,督饬政治之进行,以弭政界之恶感。事关大局,敬以闻。此上政安。三月二十三日快车付邮。[296]

  随函附油印品一件,题名《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告文》,全文如下:

  呜呼,今日之民国,固千钧一发,至危极险,存亡呼吸之秋也。譬若婴孩,正维护哺养之不暇,岂容稍触外邪。本机关为神圣不可侵犯之监督议院政府之特别法庭,凡不正当之议员政党,必据四万万同胞授与之公意,为求共和之幸福,以光明公道之裁判,执行严厉正当之刑法,行使我天赋之神权,奠定我庄严之民国。今查有宋教仁,莠言乱政,图窃权位;梁启超,利禄熏心,罔知廉耻;孙中山,纯盗虚声,欺世误国;袁世凯,独揽大权,有违约法;黎元洪,群小用事,擅作威福;张季直,破坏盐纲,植党营私;赵秉钧,不知政本,放弃责任;黄克强,大言惑世,屡误大局。其余汪荣宝、李烈钧、朱介人辈,均为民国之神奸巨蠧,内则动摇邦本,贼害同胞,外则激起外交,几肇瓜分。若不加惩创,恐祸乱立至。兹特于三月二十日下午十时四十分钟,将宋教仁一名,按照特别法庭三月初九日第九次公开审判,由陪审员薛圣渡君等九员一致赞同,请求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君判决死刑,先行即时执行。所有罪状,当另行罗列宣布,分登各报,俾中外咸知,以为同一之宋教仁儆。以上开列各人,倘各自悛悔,化除私见,共谋国是,而奠民生,则法庭必赦其已往,不事株求。其各猛省凛遵,切切。此布。[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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