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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重审_尚小明【完结】(98)

  [311]《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二》(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

  [312]《饬探再查私匿军火》,《申报》1906年6月16日,第18页。

  [313]《破坏以原就被之定例》,《申报》1909年9月24日,第19页。

  [314]《应桂馨又被控告》,《申报》1910年4月23日,第19页。

  [315]《陈其美与应桂馨相识之颠末》,《盛京时报》1913年4月8日,第3页。

  [316]《暗杀案开审前之种种·应犯之胡言乱道》,《时报》1913年5月27日,第7页。

  [317]《宋先生在天之灵·胡翡云之叫苦》,《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11页。

  [318]《宋案过去之历史》,《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23日,第2版;本馆驻京记者闻雷:《北方对于宋案之研究》,《时事新报》1913年4月28日,第2张第1版。

  [319]廖大伟:《论民初帮会与社会的紧张——以共进会与刺宋案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1期,第65—75页。

  [320]仲材:《刺宋案之六不可解》,《民权报》1913年3月26日,第3版。

  [321]就在刺宋前一周,应夔丞通告各处共进会云:“照得共进会之设,原以合三帮之旧团,使镕化于一炉,革除开堂放票之恶习,勉为善良,共趋正路为宗旨。组织之初,即宣布约法,并迭经训示,已不啻三令五申。乃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开堂放票之事,依然层出不穷,聚众敛钱,赌博伙劫,种种不法,皆以时为媒孽。即如九龙山一案,系洪帮之放票,芙蓉山一案,系青帮之开堂,株累及于无辜,扰害洎乎地方,言之真堪痛恨。兹特再行明白布告:本总长以维护治安、尊崇法律为前提,不问帮不帮,只辩匪不匪。如果在会者不知悛改,再有开堂放票、违背法律之行为,一经查实,不待地方官厅闻风捕治,定当据实先行报告,从严惩处,决不姑容,以清匪源而维秩序,庶免毁损会务,盖关于团体之名誉者犹小,关于地方之安宁者实巨也。”(《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通告》(1913年3月1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4)刺宋前两天,应夔丞又一次向共进会会员发出训词,称:“凡在会员,亟宜痛自湔涤,互相惩劝,恪守会章,各安职业,庶免受人口实,致玷社团。本长办事惟以法律为依归,而又素抱人道主义,故不吝三令五申,谆谆劝告。嗣后倘再有红帮放票、青帮开堂情事,仍延旧习,怙恶不悛者,一经查察,例禁森严,自有司法官厅执法以随其后,决不稍事姑容。”(《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劝告共进会总支分部各会员训词》(1913年3月18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1)这些都说明,应夔丞并不想让共进会卷入刺宋案中。而宋案证据宣布后,共进会副会长宋伯飞等曾集合多人,公电政府,称“近因宋案发生,总机关原在应处,致逮捕时将本会图记、名册、证书,被捕抄去”。“今检查证据,确与本会无涉”,请饬江苏都督及上海交涉使,“将无关宋案之一切文件索还,以释群疑”。(《共进会竟敢请还文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8日,第3页)这也证明,应夔丞杀宋并非共进会组织行为。

  [322]应夔丞在预审期间,曾与其律师爱理斯有过如下对话。爱问:“汝与刺死之宋教仁认识否?”应答:“不认识。”爱问:“从未见面否?”应答:“在南京政府时曾见过面,仅颔首而已。”爱问:“其时宋当何职?”应答:“法制局局长。”爱又问:“宋为何党?”应答:“国民党。惟在南京时,我不知其何党。”(《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4页)可见,应夔丞与宋教仁并无个人恩怨,甚至可以说对宋教仁并不十分了解。

  [32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4页。

  [324]《辛亥上海光复前后——座谈会记录》,《辛亥革命回忆录》(四),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第12页。

  [325]《撤销谍报科通告》,《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90页。

  [326]《工商部无汝等位置矣·沪军都督陈批示》,《神州日报》1912年4月28日,第5页。

  [327]《刺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应夔丞之历史》,《民主报》1913年3月29日,第6页。

  [328]《宋先生被刺之痛史·凶犯拿获之详情·应夔丞之历史》,《民立报》1913年4月2日,第7页。

  [329]《覆应桂馨书》,海阳汪德轩编《程都督书牍》上卷,广益书局,1912,第17页。另,此函原件藏北京市档案馆,“合亟声明”之“亟”写作“即”。函末署“程德全再拜廿一日”,应为1912年6月21日,其时应夔丞正筹备成立共进会。见《江苏都督程德全致应夔丞函》(1912年6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

  [330]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665页。

  第五章 袁赵与宋案之不同牵连

  由第四章所论可知,宋案实际上是由多个案情次第演进与交错进行而酿成的复杂案件,“刺宋”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整个案件的最终结局。遗憾的是,历来研究宋案者并不具有这样的观念,而是将“宋案”简单地等同于“刺宋”,忽略了对刺宋以前各环节的研究。这样,袁、赵就在案情未明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刺宋主谋。而宋案原始证据告诉我们,袁、赵虽然与宋案一些环节确有程度不同的牵连,却与刺宋环节没有直接关系。当时政情也表明,袁根本无须杀宋,至于赵为了“长保”总理权位杀宋,更是毫无根据的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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