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庭审判江青
案情梗概
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相互勾结,凭
借其地位和权势,利用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的领导人,
阴谋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给党和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1980年11
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特别法庭,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0名主犯进行了历史性的审判。
这里节录的是审判江青时法庭辩论的情景。
1980年12月24日,上午9时,第一审判庭开庭审问江青,进行法庭辩
论。
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
罪事实,本庭于11月26日, 12月3日、5日、9日、12日和23日上午,
先后六次开庭,已经调查完毕。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发言,他说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篡党篡国,推翻无产
阶级专政的政权的罪行,经过六次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出示和宣
读证据、证言,听取证人出庭作证,播放江青的讲话录音,完全证实了本厅
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是确凿无疑的。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
犯,是“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头子……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她伙同康
生、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
案。第二,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第三,在“文化
大革命”期间,江青勾结林彪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大量的事实证明,
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承了
林彪的衣钵,继续进行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反革命勾当……
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构成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鼓动罪,非法
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索他人居所和人身罪。对国家和
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该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从重判处。
江文还指控江青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公然继续诬蔑国家领导人,攻击诬
蔑法庭的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继续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审判长宣
布被告人江青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在辩护发言中,对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她的罪行,没有做什么辩
护,而是利用进行辩护的机会,继续攻击国家领导人。
审判长按铃警告江青,并对她提出的审判范围以外的要求予以驳回。
江青要求站起来念她写的《我的一点看法》,得到审判长的许可。
江青念完了以后,把原文交给了值庭法警。
12月29日,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发言,他就江青12月24日上午的法庭辩护给予驳斥。江文
反驳江青的辩解是完全避开了特别检察厅指控她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推
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犯罪事实,使用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反革命惯用
伎俩,企图转移目标,达到掩盖罪行、逃避罪责的目的。江文说:江青的全
部辩护言论,集中起来,就是攻击法庭对她的审判是什么“项庄舞剑,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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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公”,江青竟然颠倒黑白,鱼目混珠,说她的反革命罪行是代表毛泽东主
席的,是按照毛主席的指示办的,妄图把反革命罪责,推到毛主席身上,借
以掩盖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反革命罪行,逃避依法应负的刑事责任。
江文列举事实,说明江青的辩解是谎言和诡辩。他说:江青说什么“逮
捕审判我,这是丑化毛泽东主席”。这是对毛泽东主席的恶毒诬蔑和诽谤。
江青妄图利用毛主席的崇高威望来掩盖她的反革命罪行是徒劳的。江文指
出, 1974年7月14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她(指
江青)并不代表我,她代表她自己”,“总而言之,她代表她自己”。1974
年12月23日毛泽东主席严肃指出:“江青,一不要出风头;二不要乱批东
西;三不要参(加)组织政府。你们看她有没有野心?我看有。”1974年底,
毛主席说:“江青有野心,她是想叫王洪文作委员长,她自己作党的主席。”
1975年初,毛泽东主席说:“我死了以后她(指江青)会闹事。”江文说:
毛主席的这些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现在,江青还要继续把她的反革命罪
行说成是代表毛主席的,是按毛主席的指示办的。这种谎言是骗不了人的。
江文还批驳江青说的“你们审判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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