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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之旗/复仇女_[日]松本清张【完结】(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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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冢钦三细细看了这份现场勘查报告,又阅读了尸体鉴定书。

  一、解剖尸体的生前名:渡边jú〈六十五岁〉

  二、尸体外表检查:身长1.50米,体质衰弱,可见轻度营养不良。背部有明显死斑。颈部、胸部、腹部及四肢均无外伤。检查后认为:尸体后脑偏右部位有长达十公分的骨膜挫伤,前额稍左部位有自上而下向右斜达四公分的挫伤,左颊部位眼眶上有自上至下长三公分的挫伤。

  三、尸体内部检查:切开头皮可见与外表基本一致的挫伤。后脑骨偏右处有jī蛋般大小的轻度内凹骨折。前额左侧有拇指般大小的皮下出血点,未见骨折。左颊及皮下肌ròu也有基本相同的出血点。除去头盖骨后,可见与前基本一致的内凹骨折,右大脑膜上有十公分X八公分X二公分的血肿。 摘去脑髓后在左大脑底部也可找到受打击痕迹。

  四、沿腹部中线剖开后见左第三肋骨有不完全xing骨折,其周围肋间有轻度出血。左右胸腔内未见其他特殊变化。

  五、死因:头部受外来打击,形成脑膜外血肿压迫脑部致死。

  六、自杀与他杀鉴别:他杀。

  七、死亡时间:推断自解剖开始(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时三十五分)计算,死者已死亡十七小时。

  八、凶器的推断及伤害方式:用无尖刃钝器打击后脑偏右部位、前额及左颊造成伤害致死,诸如铁棍、樫木棍之类形成伤害。后脑偏右部位挫伤骨折,是当受害人向前扑倒时给予猛击造成,前额及左颊部位的挫伤,是被害人仰面倒下时从正面猛击所致,同时,还殴击了左第三肋骨周围部位。

  九、血型:O型。

  十、其他参考事项:无。

  昭和XX年三月二十日

  F县警察总部刑事部鉴别科

  军事值勤医师  铃木 荣

  另外还有两份鉴定报告:一份是鉴定被告柳田正夫在十九日夜所穿裤子折边上沾有血迹的血型为0型,与被害人血型一致。被告本人血型也是0型。收取衣柜上指纹经鉴定与被告指纹完全一致。沾在裤子折边内的灰末经鉴定与现场由长方形火盆内洒落到榻榻米上的灰末成份完全一致。另一份是医师的jīng神病鉴定报告,确认被告犯罪时并无jīng神失常症状。

  大冢钦三点上支烟沉思起来。现场的指纹和被告当夜穿的裤子折边上沾有的血迹,都对被告柳田正夫极为不利。被告当夜闯入被害人渡边jú家,沾上了被害人血迹这一事实难以动摇。这一点从检察官的起诉书和他本人陈述来看都能得到证实。那么,被告柳田正夫对此又是如何申辩的呢?

  第一审中,柳田正夫作了这样的陈述:

  第一审案卷

  抢劫杀人案出庭人:柳田正夫

  被告对案件的陈述:

  一、起诉书中有以下几点与事实不符

  1、我在昭和XX年九月前后,向渡边jú以月息一分借了四万元, 实际所得是三万六千元。还立下偿还期为十二月底的借据。这以后仅付过两个月的利息,没能归还本金。从今年二月起,渡边jú屡屡追bī欠债,这是事实。

  2、三月十九日夜十一时左右,我去了渡边家,因为前一天晚上跟渡边jú说定,第二天晚上定来付清两个月的利息。然而当天晚上,并没能筹到款子,而是去向渡边道歉求得原谅,并非为杀害渡边jú、取回自己的借据而去。

  3、我到渡边家,见大门敞开,里面的拉门关着,屋内有灯光。我以为阿jú婆还没睡下,正在等我,心里过意不去,叫了两三声:“晚上好。”但是没听见动静。我想阿jú婆年纪大了,也许在打盹儿吧。于是,把拉门扯开,见左边八叠那间屋门拉开着,走到门口一瞧,只见渡边jú躺在衣柜边仰天睡着了。我想她果真是睡着了,喊了几声,不见她醒来。瞧见火盆上的铁壶歪斜着,开水都溢了出来,榻榻米上满是洒落的灰末。我觉得有点儿不对头,仔细一看,榻榻米上有流着红颜色的东西,原来是血!再瞧瞧,渡边jú脸上也淌满血。我才知道出了事,心想得赶快报警。这时,我才明白原来阿jú婆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是被人杀死了。转而一想,警察来搜查的话,我的那份借据就会公布于众,大冢都会知道我借高利贷这件事。这样,无论在学校、家长会还是社会上,我都没脸见人了。心里一下子升起个念头:何不乘机拿走我那份借据!我就脱了鞋踏进房间。可是,阿jú死去的模样叫人毛骨悚然,我猛然明白准有凶手在我来此地之前杀死了阿jú,对自已眼下的危险处境感到害怕,不由得想赶快逃跑口突然又想:不行,不行,那张借据留着对自己更加不利。我啄磨着那张借据准在阿jú平时放贵重物品的衣柜下端的小橱门里,于是我在已被撬开锁、打开着的左面那扇小橱门里找到一叠借据,从中抽去自己那张,出大门回了家。那张借据当晚在自己公寓前的广场上烧掉了。根据以上事实,我并没象起诉书中说的那样,用樫木的顶门棍打死阿jú,更没有为了装成qiáng盗抢劫模样,把抽屉拉开翻乱衣物。裤子折边上的灰和血迹,我想是我跨进房内在衣柜前走动时沾上的。进屋时,还见到火盆边放着小陶壶、茶叶筒和两只茶碗,还有两只待客用的坐垫,也许阿jú是为我准备着的。

  审判长:被告,你见过这根樫木棍吗?〈审判长对被告出示了第二号物证〉

  被 告:没见过。

  审判长:那么,你见过它吗?〈审判长出示了第三号物证——渡边jú保存着有欠债户姓名的一叠借据〉

  被 告:见过。这是渡边jú放在衣柜小橱门里的。我打开橱门,取出了您所拿的这叠借据,从中先抽去我名下写有四万元的借据,其余的我又放回原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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