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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去死_[日]京极夏彦【完结】(51)

  将社会的宽松框架所规定的模糊概念进行缩小集中,转移到经过精心筛选的明确框架内,再进行进一步的精炼——这是最开始的步骤。

  我认为这和精炼矿石、提炼金属的工作类似,从石块中提炼黄金的作业并不简单。有许多人认为,将金矿中挖出的金矿石直接熔化凝固后就能变成金条,其实并非如此。去除杂质的工艺是复杂而精细的,在这过程中还会采到银,但在提炼纯金的作业中,连银也是杂质。为了提炼出高纯度的黄金,就算是银也不得不去除掉。

  经过这样的精心加工后,金矿石才成为纯金。

  然后才终于诞生了可以称之为黄金的东西。

  黄金产生了作为黄金的价值,则是那之后的事了。含金的矿石虽然具有作为矿石的价值,但没有作为黄金的价值。

  因此要准确判断精炼前的矿石的价值是一件困难的事。

  说是困难,用不明确来表达更好。因为准确地弄清楚具有多少价值是困难的,即便分析了之后仍然只能推测。

  然而,提炼出的纯金的价值是明确的,是由纯度、量以及市场行情来决定的。不会高也不会低,没有争论的余地,也不需要推测,规则就是这样。

  如果弃金选银的话,虽然价值依然明确,但却会产生很大的变化。选择其他的金属也同样,经过了选择,并提高纯度进行精炼后,价值自然而然地就明确了,如果不这样——

  不管含有多么多的金银,也只是石头。不,最多只是可能产生价值的石头。而如不进行开采,就连这种可能性都不会出现,矿石在深埋地下时只不过就是石头而已。

  现实——也一样。

  对于任何事情,不管是什么事情都是未经开采的矿石。经过人说话转换成语言后,才终于成为矿石。不过——这一阶段还无法确定其价值。作为矿石的事件,是相当不明确的。不管是事实还是真相,依旧只是模糊且不明确的东西。

  因此必须进行精炼。

  必须转换语言,选择,写成文字,推敲,提高精度,增加纯度,对名为事实的矿石进行精炼。

  如果不这么做,事情的价值不会明确。

  我认为,我的这份工作正是在进行这种作业。如果选择金就产生金的价值,选择银就产生银的价值。如果提取出无价值的成分,则价值就会失去。

  我要提炼的,是犯罪。

  罪依法而定,其标准很明确,这就是规则。

  但是,如果精炼时不达到规则所定的程度,是无法得到明确性的。

  就算是温暖人心、受人欢迎的事情,若触犯法律,仍是违法行为。

  就算是让人厌恶的过分的事情,若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不构成犯罪。

  必须区分开来,必须慎重地、仔细地、细致地区分开来。不是“别感情用事”或是“考虑别人的感受”这种粗略的区分方式,不能在入口处徘徊不前,这种东西应该在原石阶段就挑选区分好了。也就是说——是金?是银?还是铁?是金的话纯度多少?

  如果不深究到这种程度,就无法依照规则行事,就算依照了规则也无法得到明确的解答。在精炼的过程中选择了什么?选择后的金属纯度能提升到什么程度?

  这就是我——律师的工作。

  是杀人,还是过失致死?是否怀有杀人动机?犯案时是否有判断能力?——无论哪种,已经发生的事情都不会改变,死去的人也不会复生,时间也不能倒流。

  但是,必须选择一种。

  如果不这么做,就无法量刑。

  必须遵守原则。罪型法定主义是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根本,规则必须时刻保持明确。为了遵守规则,就必须进行选择,必须选择并加以锤炼。

  而对这种选择是否正确进行细查和判断的是审判这个步骤。

  但是……

  “我们认识。”渡来健也答道。

  “等等,你这不是什么都没说吗?顺便说一句,我和你也算认识吧?”

  “是吗?”

  “不是吗?”

  “因为也有人不是那样的。”渡来说道。

  “不是那样的?”

  “没什么,我以前觉得认得脸又知道名字的话就是认识了,但却被人反驳说‘那样的话常去的便利店店员不是也能算认识吗?’”

  “不能算认识的吗?”

  “不知道,人家说那种是混脸熟的顾客与店员。言外之意是——如果那样就算认识的话,那这个世界上大家都认识了。”

  “也许吧!所以我才要问你,是怎么个认识法?”

  渡来陷入沉思。

  “比如说,我和你是认识,是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

  “我是顾客?”

  “和顾客又不是一回事。”他并没有委托我,我是他的国选律师①。

  “不管怎么样,请你好好地和我说清楚。”渡来露出了为难的神情。

  “你好像有点为难啊。”我说。

  “是挺为难的。”渡来回答道。

  “没什么好为难的,照实说就好了。”

  “照实说了又被说不对,所以才为难。”

  “你没有照实说啊。”

  为难的是我才对。

  不好办,非常不好办。

  有的委托人什么都不说,有的说假话,有的为了能够轻判甚至胡扯瞎说,还有的是真的什么都不记得了。

  不说的话,就逼到对方说。只要找到不肯说的原因,然后再排除掉这个原因,基本上都变得肯说了。

  是谎言的话揭穿就行,如不能看穿谎言,那当时你就已经输了。

  遇到冒失的人加以告诫就行,碰到忘记的那就只能让他想起来。

  多数情况下,委托人与律师的利害关系一致。如果说“利害”这种表达方式有语病,那或许可以说是朝着相同的方向。不,是必须朝着相同的方向。

  至少律师是站在委托人这一边的。

  就算是在被告人一点儿也没期望减刑的情况下亦是如此,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委托人那样的辩解是否正当合理。就算已经认罪、悔过,也不能全盘接受检察方要求的判处。为了量刑正确,必须经过严正而详尽的审议。

  不管怎么样,我是站在被告人的一方的。

  但是,这个男人——很难办。

  问他问题,他会回答,也没有说谎,也已经认罪。

  原本渡来健也就是按自首处理的。他已经招供了罪行,还知道很多只有凶手才知道的真相,也有物证。他的供述既没有错误,也没有隐瞒,不像在包庇他人,也不像有所伪装。毫无疑问,渡来健也确实是凶手。他没有主张自己无罪,也没有希望减刑,非常的老实。

  但是,让人难以理解。

  比如说,动机。

  渡来健也为什么要杀害鹿岛亚佐美?

  这一点,我完全无法理解,检察官他们估计也无法理解。不过,既然本人都已经承认,也有物证,不管怎么样,他肯定就是凶手。正是因为这是不可动摇的事实,所以才会对他进行起诉,确实有罪这一点是不会错的。虽然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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