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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密室_[日]森村诚一【完结】(11)

  调查本部还没解散,正在为收集公判用的证据而工作着。他们通过把犯人带到现场让他重演案发过程,来判断犯人的自供里有没有不符合事实的。如果自供里有谎话,这时就会显露出来了。由于是遣送检察院后自供的,所以警察也一块儿过去了。

  栋居跟北前一起去了,并一一确认。关于鞋垫,不是从现场拿走的,而是案发前晚,被害人放在北前屋前的报纸筒内,然后北前又穿在脚上的。供词没有发生变化。

  “为什么偷着从单位跑出来而去了七条小姐的房间呢?”栋居问。

  “同事都休息了,其他的也没什么事好做,很无聊,不由得就想去看看七条小姐了。”

  “迄今为止,有没有中途从单位出来过?”

  “没有。守卫由于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必须处于时刻准备的状态中。”

  “既然如此,那么那天晚上为什么会中途开溜呢?”

  “一般都是两个人一起做守卫工作的,但就那天晚上变成我一个人了,想着了魔似的,认为驾驶摩托三十分钟就能往返了。”

  北前骑着一辆125CC的摩托。

  “是七条小姐给你开的门?”

  “是的。她一开始奇怪我怎么突然来了,但还是给我开了门。”

  “这之后怎么样了?”

  “看到七条小姐后就亢奋起来了。七条小姐一开始不愿意,但后来就由着我去了。做完后,七条小姐说要告我强奸。我正在准备司法考试,如果遭到这种投诉就什么都完了,想到这里,我什么都顾不得了,就掐住了她的脖子。我本来不想把她掐死的,但发现的时候,七条小姐已软软地躺在那里了。我慌忙按着以前看过的人工呼吸的方法,做了会儿人工呼吸,但她还是没活过来。”

  “七条小姐开门的时候穿着什么衣服?”

  “睡衣。”

  “是什么睡衣?”

  “那个记不大清楚了,总之是睡衣。”

  “发现七条小姐的时候她是光着身子的。衣服是你脱的还是她自己脱的?”

  “我让她脱的。”

  “你把她杀了后又干什么了?”

  “立即回到了工作的场所,装着若无其事的样子一直工作到天亮。”

  “明明是你杀了人,为什么要装成发现者的样子报案呢?”

  “我觉得事情不会就这么结束的。装成发现者的话也许不会遭到怀疑。”

  北前的陈述大抵跟犯罪现场及尸体的状况相符。

  北前在现在的这家酒店已工作了两年,在这期间都是全勤,工作态度也很认真。他为什么会离开工作场所去被害者的家呢?这方面的证据还是不充分,但调查本部比较之后,决定还是维持送交公审的决定,并且认为已找到了北前有罪的充足证据。在收集证据为目的的调查的基础上,检察官也开始进行起诉的工作了。

  调查本部的大部分人都觉得北前就是杀人犯,但检察官对于案件的起诉都非常慎重。

  尽管栋居觉得光凭警察提交的证据是不能起诉的,但获得了本人的招供后,检察官似乎也有了自信。

  也有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自己对警察和检察官讲的话。但没有充分的证据,光说自己是逼供的或是被警察诱供的,法庭一般是不予理睬的。

  4

  北前真司被起诉后不久,栋居的办公地来了位不速之客。

  栋居接到所辖署前台的通知后出来一看,有个年轻女人在等他,是位目光清澈的女子。一时间,栋居将眼前这个女人与本宫桐子的身影重叠起来。

  她说她叫北前友美。

  “这么说来,你是北前真司的……”

  “妹妹。”

  栋居不知说什么好了。

  “报纸上登出哥哥已招认了,但我不相信。哥哥真的说是他杀了人吗?”

  “是的。”

  “你们有没有逼供?”

  北前友美直盯着栋居的脸。

  “没有这种事。凶手自己招供时,我们是不会逼供或诱供的。你哥哥是自愿招供的。”

  “但我哥绝不是会杀人的人。我是他妹妹,我能保证。”

  “不仅是他个人的招供,还有证据也说明他杀了人。”

  “什么证据?有人在现场看到我哥杀人了吗?”

  “没有目击证人,但你哥在案件发生的那个时间段在现场出入过,被害人颈部留下的掐痕,也就是用手掐的痕迹及血型等也都符合。”

  “血型、手掌大小一致的人很多。”

  “但你哥哥如果没做过,他又为什么要承认呢?”

  “精神支柱一下子没了,再怎么样都无所谓了。这种心情没什么难以理解的。”

  “我能理解你想帮哥哥辩护的心情,但光靠作为妹妹的你的感觉,是不能证明你哥哥没杀人的。”

  “但既然没有目击证人,最后不也是靠裁判长及警察的个人感觉来下结论吗?”

  友美的话越来越尖锐。

  日本的裁判制度奉行自由感觉主义。

  刑事诉讼法上,证据是否可靠,其是否采用,及在犯人自己招供或证据基础上判断有罪无罪,最后得出结论,整个过程并无法律的约束,就依赖于审判长个人的判断。

  结果就算证据堆得像山一般高,但最后判断犯人是否有罪,还是靠裁判长的个人感觉。

  “警察先生,拜托你了。哥哥他在撒谎,哥哥他在自暴自弃。连一只小虫都不会杀死的哥哥是不会去杀人的!哥哥如果是撒谎的话,他的话中肯定有什么地方是有矛盾的。你们警察不是擅长找出犯人谎言中的破绽吗?既然如此,并不是真凶的、无辜受害人供词中的破绽,你们一定能找到的。”

  “岂止是不会杀死一只小虫,哥哥也不是那种在工作时间放弃工作离开工作场所的人。”

  “如果哥哥不知道作为真正的罪犯该知道的东西,那么,那就是哥哥无罪的证据。”

  友美在栋居的面前深深地低下了头。

  “你为什么点名找我?”

  “他们不让我见哥哥。哥哥的辩护律师让我来见见你。”

  “让你来找我……”

  “可能在哥哥接受栋居先生的调查时,他感觉到了什么吧。警察不应该仅仅是抓人吧?洗清无辜背黑锅的人的罪名,这不也是警察的职责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调查员的工作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来调查事情的真相。追求真实性是调查最本质的目的,所以在逮捕犯人的同时,为无辜背黑锅的人洗清罪名,也是警察的基本职责。

  但这常常是说说而已,追查犯人的警察及检察官更热心于收集犯人有罪的证据,却不会为了洗清犯人的嫌疑而花大力气。

  调查员及检察官首先是怀疑有罪。在断定被告人、被告嫌疑人有罪前会推定他是无罪的。而站在该假定的基础上,收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则是与调查员及检察官的心理相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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