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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秦明系列第二卷:众生卷1天谴者_法医秦明【完结】(18)

  “会不会是行人,或者骑电动车呢?”有侦查员问道。

  “只要是车辆,就要走在路上,都可以被监控记录。但是徒步的话,可以通过别的小路过去。”程子砚回答道。

  “这个不影响推断。”我说,“死者是一个女性,案发又是晚上,虽然我们不知道她为什么半夜去那里,但是那么一个偏僻的地方,如果不是熟人,她是不可能让生人上车的。所以可以排除是路遇犯罪分子。死者没有被性侵,也没有被劫财,这案子肯定是熟人因为仇而杀人,或者是激情杀人。”

  “我们也对死者的出发位置进行了研判。”程子砚说,“应该是从她的单位附近出发的,但是究竟车上带了什么人,不好说。”

  “现场那么偏僻,说是有人徒步走过去和死者相约,这有点说不过去。”我说,“既然程子砚排除了其他可能进入现场的车辆,说明犯罪分子很有可能就在车上的后排坐着。他们可能是相约去那里做什么,但是因为某事发生了争执,继而厮打。如果不提前知道现场院子里都是饿了很多天的恶犬,这样一击,并不能说是故意杀人,很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死。”

  “案件性质明确,我们就好办多了。”龙番市公安局赵局长说,“案件性质不那么恶劣,我们肩上的担子也轻一些。而且,思路现在这么清晰,我们有充分的信心迅速破获此案。下面,调查情况也简单说一下吧。”

  主办侦查员说:“死者叫苏诗,女,三十一岁。之前有一任丈夫,孩子夭折,后来离婚,现在是独居。她是一家企业里的白领,收入不错,社会交往,嗯,这几年比较复杂。现在,我们侦查部门正分成几组,在梳理她的矛盾关系。只是现场没有提取到痕迹物证,比较难甄别犯罪分子。”

  “确实,我们也尝试提取了一些生物检材,需要DNA实验室检验后才能知道有没有发现。”我说。

  “没有物证就破不了案吗?那在没DNA的时代,我们都是怎么破案的?那时候案件还多!”赵局长有些恼火,说,“这案子关系这么明确,我就不相信你们查不出来!”

  “这案子除了查死者的矛盾关系,还可以查一查死者失踪前的行为轨迹、通讯记录、上网痕迹。”我看领导要发火,赶紧打圆场说,“这些不仅仅是线索,更是证据。”

  主办侦查员点头表示这些他都是知道的。我也知道,这些都是侦查部门的特长,他们肯定还有很多我们不知道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方向,我说这些,实在有些班门弄斧之嫌了。

  想到这,我尴尬地看了看表,说:“赵局长,既然后面没我们什么事儿了,我们就先撤了。”

  大多数疑难、重大的案件,我们都会跟到案件破获。但是也有很多案件,尤其是因果关系非常明确的案件,在前期工作做完之后,我们技术部门就会先撤下专案组。除非是后期破案出现了困难,才会重新研判之前的技术推断是否正确。这起案件因果关系明确,虽然后续需要调查的内容很多,但是都没我们技术部门什么事儿了。所以,也到了我们该撤的时候。

  从市局大楼下来,我们发现市局大院里停了一辆崭新的大车。这是一辆福特猛禽,明明是一辆大皮卡,但经过改装后,变成了一辆七座车。韩亮站在车边,欣赏着新车。

  “想买这个?”我笑道。

  “这就是我买的啊。”韩亮说。

  “什么?你刚才不还开着TT送我们来会场的?”大宝惊讶。

  韩亮笑了笑,说:“我看你们开会,我也帮不上什么忙,就旷工一个小时,去换了车。”

  “你买车怎么和买菜差不多?”林涛无奈地摇摇头。

  “我这SUV漂亮不?就是太高了,上车有点费劲。”韩亮嬉皮笑脸地说。

  “你这是SUV吗?”我奚落道,“明明就是辆卡车!”

  “行了,比单位那破车不好多了吗?”韩亮拉开车门,示意我们上车。他看见陈诗羽上车有点费劲,准备伸手扶她一把,却被陈诗羽一把打开。

  “别碰我。”陈诗羽阴沉着脸说道。

  “怎么了这是?”韩亮吓了一跳,我们也都很诧异。

  “不想和渣男挨这么近。”陈诗羽说。

  这一句让我们全都哑了壳,这是怎么回事啊?刚才来的时候,两人还嘻嘻哈哈的,怎么开了个会,就变了脸了?问陈诗羽,她也不回答,我们只有怀着忐忑的心,在尴尬的气氛中,一路驶回了省厅。

  2.

  新车还没开进省厅大门,我们就接到了师父的电话。

  “龙青高速上,有一具尸体。”师父提纲挈领地说,“如果你们没什么事情的话,就去看看吧。”

  “龙番那边还有案子没破呢。”我说,“又来一起?”

  “在龙青高速的界碑处发现的尸体,管辖有争议。”师父说,“现在是省厅指定管辖,由青乡市公安局管辖本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上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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