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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北京大案_丁一鹤【完结】(34)

  其实真正在炒股的人是于湖的丈夫,于湖让丈夫在永内东街营业部开了户,让丈夫在股市天天看行情,于湖通知他买什么股票,卖什么股票。股票做赔了之后,丈夫劝于湖把投资人的钱退给人家,于湖不但不听,还叱责丈夫“不懂”。之后,于湖开始把投资人交来的现金直接付利息,从此之后,于湖开始了每天收钱和送钱的工作。从2000年以后,于湖就没有再炒股,但投资人并不知道。

  于湖名声大噪是在2000年之后,随着她为自己掘下的金融黑洞越来越大,她开始大手笔地操作起来。她到处宣称自己是股市中永不失败的天才,是北京金融界的“股市女神”、“金融皇后”,可以帮助散户炒股赚钱,号召大家来她这里集资炒股,并与投资者签订“零风险”合同,允诺投资100万以下的人年息12%,100万元以上者利息在15%。许多陌生人都通过朋友介绍慕名而来,据称,从1997年到2001年,于湖陆续与上百人签订了个人理财委托书,收到的资金最高时曾达3000万元。

  于湖此后再也没有去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她每天的工作就是与投资人聚会、聊天,带人到度假村消费,以及收钱和送钱。于湖这时候已经变成一个围绕着金融黑洞转动的陀螺,时刻都不能停顿下来。因为只要一停下来,资金链就会断裂,她的诈骗真相就会暴露。

  于湖这手乾坤大挪移的功夫,是与那些受害人追求高利回报的贪欲分不开的,投资者的贪欲正是助长于湖骗术不可或缺的催化剂。有的被害人甚至说过,只要有高利息,他们并不会在乎于湖拿钱是去炒股,还是去干别的什么。

  让180多人震惊的是,2003年12月25日,就是这位金融界“活雷锋”、“活菩萨”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

  神话破灭,骗子判刑股民倒霉

  于湖大张旗鼓地进行诈骗,最终还是引起了人们的怀疑。2003年12月,《法制日报》影视中心的《法制播报》栏目接到一位观众打来的热线电话,反映一位中年妇女经常在周末召集许多股民聚会,鼓动股民参加自己的投资组织。接到热线电话后,法制播报记者专程进行了暗访。通过记者暗访,了解到于湖以帮助个人投资理财为名,以个人名义进行集资炒股活动的情况。在聚会上,记者问大家是否知道于湖拿到钱后做什么,好多人说是炒股,但谁也拿不出于湖炒股的凭证,有的人干脆说只要有利息,不管于湖拿钱做什么。经过暗访,法制播报栏目认为于湖的行为可能涉及国家不允许的金融活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他们向公安机关举报。

  2003年12月25日,根据记者的举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经侦队侦查员将于湖抓获。之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通过新闻媒体,在《北京晚报》刊登的《丰台警方寻找受骗群众》一文,在社会上寻找于湖集资诈骗案中没有向警方报案的被害群众。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其赃款52万余元和汽车等款物。案件审理期间,于湖家属帮助退赔20万元,另有部分参与集资人员将于湖给付的利息退交法院。所有追缴回来的款项不到270万元,其他1570万元烟消云散。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湖于1997年至2003年12月间,以通过证券、期货交易为他人理财为名,谎称集资无风险,允诺给付高额回报、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等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胡某、李某等180余人集资款共计1600余万元。

  审理中,于湖对非法集资行为不持异议,但她自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将款项占为己有,不是诈骗。她供述称,从1997年开始收取他人资金帮炒股,后来挣钱了,找她的人就多了。当时于湖付的利息是12%,之后股市下跌不好做了,利润就越来越低。从2001年开始,于湖再没买过股票,但依然付给投资人利息。因为股市下跌前给于湖钱做股票的人找她要钱,她当时没有钱,所以就继续收取其他人的投资款还要钱的人。为了让投资人相信,好继续投资,她还专门与投资者签零风险合同。从2000年开始,于湖收了大约不到2000万元,真正用于炒股、期货的共有115万元,其余的钱或用于返给投资者利息,或付给介绍人介绍费用,还有部分钱用于度假开销,另有部分投资款在她手中。

  第二章金融皇后(4)

  于湖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湖按照允诺的回报率向投资者付息,没有欺骗投资者,虽然其向投资者作出集资无风险的保证,但不能据此认定于湖是欺骗投资者;2001年下半年后,于湖没有将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股市,是由于股市低迷,指控于湖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证据不足。于湖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而《刑法》第199条规定,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非法吸存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追求本息按期归还存款人后的剩余利润;而集资诈骗,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无偿占有存款人所存资金本金,更不会还给存款人利息。有的集资诈骗案件是以先偿还利息为名,再非法骗取更多人、更大数额的存款,但仍应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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