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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迷城_熊红文【完结】(93)

  11.向渊认为认定高海富指使李龙彪故意伤害蒋国根的证据不足,检察院对高海富作存疑不起诉——所谓存疑不起诉,指的是检察院认为案件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从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为了防止冤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三令五申,严禁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起诉”。存疑不起诉不等于被不起诉人就是清白的、无辜的,只是表明检察院在作出决定时定案证据尚不充分,以后如果侦查机关收集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有罪,侦查机关仍然可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充分的,可以提起公诉。存疑不起诉的立法精神在于强调只要案件定罪事实存疑,就要在检察环节终结诉讼,以最大程度避免产生冤错案,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对于这种案件,即使公诉人员内心相信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仍然应当决定存疑不起诉,这体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

  12.钟天崖被执行死刑前一天,蔡治邦告知钟天崖有刑前会见家属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或其近亲属申请刑前会见的,法院应当及时安排罪犯与其近亲属会见。死刑犯享有刑前会见权,使死刑犯也享有人的尊严,让他们有尊严地死去,在与家属会见后“带着感激上路”,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体现了“司法人性化”。这一司法举措见证了中国司法文明的光辉不单照耀在守法公民的身上,而且还要照在有过错的人、违法的人,甚至死刑犯的身上。

  13.高海富在钟天崖即将被执行死刑的最后一刻投案自首,阻止了死刑执行——我国刑法对于死刑案件,在二审终审程序之外再加上一道司法“栅栏”——复核程序,就是为了尽量避免错杀。死刑错判虽经二审终审、复核程序等三道程序,层层纠正改判,但最终仍然有未能避免的错杀。以美国为例,据2006年有关统计,美国在2006年之前的20年间,共有102名无辜者被判处死刑。我国也未能杜绝“绝对错杀”,例如媒体报道的1989年腾兴善杀人案及近年报道的1996年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等早已被执行死刑的冤错案,都是典型的“错杀”案。虽然这种错杀无辜者的死刑案件在我国是极个别的,但这种错杀率哪怕只有万分之一,对于不幸被冤杀的无辜者及其家庭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万劫不复的悲惨不幸。死刑错判是生命不能承受的错误。死刑的不可逆转性,是死刑永远无法修补的弊端,一直为学界诟病,也因而成为废除死刑论者的一个有力理由。

  14.高海富服刑期间换位思考,终于以宽恕之心化解了心中仇恨——“痛苦不可能通过转移给其他人得以解脱”,死刑案件中,死者家属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得到的只是解一时心头之恨,出一口恶气而已,其他什么也没有得到,而失去亲人的痛苦并不会因为复仇而减轻。选择宽恕,将会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永生的感恩和报答,同时也将赢得精神和物质双方面的回报和慰藉。冤冤相报何时了,复仇永远不可能化解仇恨,只有宽恕、理解和爱,才能融化世间所有的仇恨,从而既拯救他人,也拯救自己的心灵,使自己的灵魂得到解脱,归于安宁。

  15.钟天崖向记者表示不会向司法机关送锦旗,而是要提出国家赔偿——法院依法纠正错案是应尽的职责,蒙冤的无辜者不需要对法院感恩戴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冤错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公民被逮捕后,案件作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负责赔偿;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判决无罪的,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负责赔偿;再审改判无罪的,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负责赔偿。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进步,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民众对法治越来越充满期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会越来越强烈,司法机关造成冤错案,被追责、求偿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法治启示:给司法者带来什么样的启示

  1.赵鸿飞以拘留钟天崖父母相威胁,迫使钟天崖在认罪笔录上签字——在非法审讯的各种方式中,以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立案拘留相威胁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学界把这种非法审讯方式称为“人质审讯”,即以犯罪嫌疑人家属作为“人质”相要挟。对家属的挂念是人性中最脆弱的部分,保护家人也是人性的本能,因而,这种审讯方式虽然不属于肉刑和变相肉刑,但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强制不亚于甚至远远超过刑讯逼供。司法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非常“奏效”,往往能“兵不血刃”,让犯罪嫌疑人屈服,违心认罪招供。因此,这种非法审讯方式的违法程度与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足以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这种审讯方法取得的口供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2.钟天崖是正当防卫行为,但却遭受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按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本不应立案侦查。但在中国,实行的是四要件论体系,正当防卫杀人者首先被认定具备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因而被以故意杀人罪刑拘、逮捕,历尽磨难,方可能恢复自由。这表明,我国需要引入三阶层论体系,充分保障无辜者人权。在立法层面,应当将正当防卫列入《刑法》第13条规定,即作为“不认为是犯罪”之情形,而不是作为“不负刑事责任”之情形,以突出强调正当防卫行为原本就不具备犯罪构成,不是犯罪行为。在司法层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之前就应当查明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的,就不能拘留、报捕,以充分保障正当防卫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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