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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迷城_熊红文【完结】(96)

  15.钟天崖案一审庭审中,陈若怡与金昌利围绕钟天崖辩解的合理性与真实性展开了激辩——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印证证明”的证明模式,即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但实际上,有些案件并没有这么理想的证据状况,没有那么多的证据能够形成印证,有的甚至只有一份言辞证据作为直接证据,这种情况下是否就不能定案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我国刑事司法应当适当引入自由心证证明模式的合理内核,加强司法人员对证据特别是言辞证据的自由心证,即赋予他们根据自己内心确信采信证据的权力。当然,这需要司法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操守,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司法经验,同时还要健全完善相应的证据裁判规则,运用证据规则约束规制司法人员的自由心证。司法人员运用自由心证采信证据,还要增强释法说理能力,运用证据理论等相关知识阐释自己心证的过程,使这种心证成为可以看得见的正义,如此,自由心证才能确保是公正的心证,才能赢得司法公信力。

  16.蒋明琦不理解法院为什么不中止审理,等蒋国根醒过来后再恢复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法院在四种特定情形下可以中止审理,包括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或者被告人脱逃的,或者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或者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的,即没有规定关键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暂时无法作证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而实际上,案件的关键证人遇到患有严重疾病或出国在外等暂时无法作证的情况,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关键证人能够作证后,再恢复审理。特别是对于死刑案件,人头一旦落地,就不可能接上了,如果死刑已经执行,关键证人再作证证明被告人的清白,也挽救不了无辜者的生命,司法公正永远不可能得到补救和恢复。所以,《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在今后的修订中,对此作出补充完善。在立法尚未修订之前,法院遇到这种情形的,可以对“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作出扩大解释,把这种证人暂时不能作证的情形解释为不能抗拒的原因,从而决定中止审理。

  17.钟天崖父亲因看到报纸对钟天崖案的报道而愤然离世,颜慕曦对报社感到强烈不满——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应该加强规范,应秉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进行报道,任何事实情节都应当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绝对不能杜撰和“添油加醋”,同时要保持不偏不倚,绝不能对当事人一方怀有偏见、歧视甚至污蔑、诋毁。同时,报道的文字表述应当严谨、平实,尊重客观事实。国家应制定新闻法,规范新闻从业纪律和道德操守,规范新闻与司法的关系,避免新闻媒体对司法造成不良干预,损害司法公正。对于恶意以不实报道或倾向性报道引导民意舆论,恶意干预司法公正的媒体人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新闻法尚未出台前,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及时沟通,保持良性互动,建立和谐有序的法媒关系。

  18.钟天崖母亲对钟天崖案件一审判处死刑提出一系列质疑,向渊和孙鹤林均给予耐心解释说理——对于当事人家属有疑问的案件,司法者要加强释法说理的能力和耐心。检察官向当事人家属的说理过程,就是一次次普法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检察官任何一次不文明规范、不理性平和的言行举止,都会损害检察官乃至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个公民在生活中与检察机关打交道的机会和次数都是非常有限的,有的人一辈子可能都没有和检察院打过交道,有的人也可能就因为某一个案件打过一次交道,而这一次交道中,检察人员的不文明规范、理性平和的司法行为,就可能永远固定了这个公民对检察院的看法和印象。而这种印象还可能通过他的亲友扩散到更多的公民心目中。所以,“决不能敷衍群众一阵子,而让群众误会检察机关一辈子”。

  19.金昌利跟高海富说省高院拟改判死缓,高海富说死缓等于就是有期徒刑——死缓名为死刑的一种,但实质上却与有期徒刑相差无几。死缓犯不具有执行死刑的现实可能性,因为犯人原本故意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就受到极大限制,而《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死缓二年期满后执行死刑的条件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使死缓犯人在死缓期间被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变得微乎其微,死缓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有期徒刑。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刑罚结构仍然存在重大断层,没有形成合理的梯形刑罚结构。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终身监禁的规定,但只是作为贪污受贿罪死缓执行的一种特殊措施,而并非增加一个刑种。因而,立法有必要设立终身监禁刑,一方面使目前的刑罚结构形成生命刑、无期限自由刑、有期限自由刑、财产刑的梯形合理刑罚结构;另一方面也逐步取代死刑,最终实现废除死刑。

  20.抢劫犯刘小兵抢劫中从未伤人,却被判处死刑——刘小兵是一个原本善良的年轻人,因为不堪毒品的折磨而走上抢劫犯罪道路,虽然抢劫次数达20多次,但从未伤人,表明其并非罪大恶极,对其判处死刑过重。这表明司法实践中,死刑仍存在过度适用的情况,有的法官存在重刑主义思想。对此,应明确死刑作为“最后适用的非常刑罚方法”的政策定位,死刑只有在不得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被允许适用,将死刑的适用率降低到最低点。同时,应建立适用死刑的最低限度标准,即确立一个适用死刑的底线,这个底线以下的犯罪均不得适用死刑。这个底线可参考国际公约设定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如抢劫罪中必须致人死亡的才能适用死刑。最后,还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加强死刑案件的判例指导,保障死刑适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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