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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笑之间破大案_吴乐府【完结】(8)

  很快,有群众向民警反映,王玲玲在与王和尚同居前,可能还与另外4个男子有过短时间的同居关系。

  那么,被抢走的女婴父亲会不会是另4个男子中的一人,会不会是其中的一个男子为了抢走属于自己的女儿而犯下这桩大案呢?民警排查后,从时间上排除了这4人的作案可能。

  2008年10月14日,有群众向民警反映,王和尚死后,在他附近卖玉石的未祖红也不知去向。民警迅速查出,未祖红,26岁,南漳县李庙镇人,无业,2008年7月以后在南漳县租房暂住,以卖玉石为生,其玉石摊与王和尚的算命摊相邻,两人十分熟悉。案发后,未祖红去向不明,未祖红因此成为这一案的重大嫌疑人。

  14日上午,有群众在南漳县长坪镇发现未祖红的踪迹,破案专班刑警迅速赶至长坪,将未祖红传唤到派出所询问。见到多名民警来抓他,未祖红吓得脸色苍白,很快交代了他伙同陈勇抢劫女婴的作案动机和经过。

  原来,未祖红到长坪镇是来找买女婴的人要钱的,他还没有拿到钱,就被民警戴上了手铐。根据未祖红的交代,民警当晚把已贩卖到他人手中的女婴解救回南漳县城。15日,未祖红的同伙陈勇也被民警抓获归案。

  未祖红虽生在农村,却好逸恶劳,2008年7月,他到河北一家铁矿打工,干了没有一个月,他因忍受不了矿上的苦力活,辞工回到南漳。回到老家后,他也不愿回乡下种地,就在水镜庄风景区的蛮河堤上摆摊卖玉糊口。

  在未祖红卖玉石的小摊旁,有一个算命摊,人们把那个算命的人叫王和尚。王和尚虽以算命糊口,却娶了一个20岁的年轻媳妇,这个年轻的媳妇在2008年8月还跟王和尚生了一个女孩,正是这个只有3个多月的女婴,让王和尚和年轻的媳妇撞上血光之灾。

  算命先生桃花运里埋凶讯

  王和尚是南漳县长坪镇人,5年前开始在水镜庄前摆摊算命。2007年上半年,王和尚回长坪老家玩了几天,从长坪镇坐车返回南漳县城时,在车上遇到一20岁女子,女子名叫王玲玲,两人相邻而坐,说话间,王和尚发觉王玲玲虽然年轻,却有明显的智障。

  到了南漳县城,王和尚下了车,王玲玲跟着王和尚到水镜庄玩了半天,又跟着王和尚来到蛮河堤下的小平房。王玲玲就这样成了王和尚的女人,虽然王玲玲有智障,但她能与人正常对话,只是语速慢,反应慢,记忆力很差。

  打了几十年光棍的王和尚也不在乎王玲玲的缺陷,两个苦命人就这样住在一起以夫妻相称。王和尚每天到蛮河堤上算命,总要带上王玲玲,害怕她不小心走失或是发生什么意外。

  2008年6月,王玲玲顺利产下一个女婴,做了爸爸的王和尚虽然欢喜,但缺乏经济来源的王和尚却越来越为一家三口的生活发愁。

  此时,不光是算命的王和尚为生计发愁,卖玉石的未祖红也为糊口发愁。

  总想发财的未祖红一直在寻找发财的门路。2008年9月的一天,未祖红听王和尚说“自己养不活孩子,有人想用3万元买我的孩子”。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未祖红好像一下子找到了发财的捷径,一个罪恶的计划迅速在他的心里升腾起来。

  孩子满月后,王和尚每天出摊依然把老婆孩子一起带到蛮河堤上。

  未祖红一双阴鸷的眼睛时常在女婴的身上扫来扫去,他的眼睛里看到的似乎不是女婴粉嫩的脸,而是齐整整的3万元钱。他要抢在别人买走这个女婴之前把女婴抢到手卖掉。

  有了这个想法,他就无心再摆小摊卖玉石了。为了确保抢来的女婴能卖出好价钱,未祖红开始到河南、宜城等地寻找买主。这时,未祖红的一个亲戚因不能生育而托一个云南人帮忙领养一个孩子,开价也是3万元。未祖红加紧了抢夺王和尚女儿的计划。

  法律空白下凶徒难逃重镣加身

  未祖红毕竟没有干过杀人越货的勾当,他感觉到一个人做这种事底气不足,2008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他找到同乡陈勇。陈勇和未祖红同岁,2003年9月,陈勇在河南省登封市因抢夺罪被判刑1年。陈勇在南漳县城租房与一女子同居,因无经济来源,陈勇也希望能弄一笔钱维持基本生活。

  两人一拍即合,2008年10月9日,两人到商店买来木棒、封口胶带、蒙面塑料袋等作案工具,为了转运女婴方便,他们还买来了一辆三轮摩托车。

  当晚,两人成功抢走王和尚的女儿后,连夜开三轮摩托车把女婴转移至宜城市,他们知道抢女婴惹出大事了,想把女婴卖得越远越好。为了确保女婴在卖出之前不生病,不出问题,未祖红和陈勇还买来牛奶、尿布和几件儿童新衣,两人轮换着照顾抢来的女婴。

  10日上午,未祖红打电话联系宜城和河南的买主,对方都认为未祖红3万元的要价太高,生意没有谈成。未祖红为了尽快把女婴换成钱,他决定把这个女婴卖给他那个想领养孩子的亲戚。

  2008年10月11日,未祖红打电话约来了这个亲戚,亲戚也想领养这个女婴,可是价格却压得很低,只愿意出1.3万元,未祖红喊1.6万元没能成功,最后以1.3万元把女婴卖给这个亲戚。

  未祖红和同伙陈勇被抓获后,民警在办理两人拘留手续时却遇到了难题:未祖红和陈勇犯罪动因是入室抢劫女婴,在此过程中打死女婴的父亲,重伤女婴的母亲。按照通常的情况,应该以抢劫罪对两人报请刑事拘留。但《刑法》条文中,抢劫罪只对物而不对人,也就是说,只有在用暴力侵占抢劫他人财物时,才能定性为抢劫罪,而未祖红、陈勇抢劫的是人,不是财物,所以不能定性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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