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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异罪案侦缉实录_桑尚【完结】(31)

  旅行袋不算轻,我牢牢抱着,生怕失手。我回头看去,见赵明达叫喊着挣扎几下,就被肖天明上了背铐。

  周围不明所以的旅客看到这个状况,纷纷惊叫出声,有的还凑到跟前看热闹。

  几名铁路民警跑上前进行疏导,让我们将赵明达顺利带出候车大厅。

  火车站外,陆续有队里民警赶到。肖天明将赵明达交给他们押上车,然后冲我一伸手:“给我。”我将怀里抱着的那个黑色旅行袋小心递给他。

  眼下来不及找专业排爆人员,为防止旅行袋内藏有炸药,必须马上进行检查,我们将车开到郊外一个空旷的野地。

  天色深黑,肖天明让我们将车头相对,围成一个巨大光圈,雪亮异常。我们站在远处,紧张地看着肖天明。

  肖天明蹲在光圈中心,身形动作清晰至极,他微微眯起眼睛,慢慢伸出手,缓缓拉开旅行袋的拉链。

  当时现场极静,锁扣摩擦拉链,发出均匀细密的咔嗒声,一声声传进耳朵。

  肖天明探手进去,停了好半天,慢慢上提,从里面拎出一条裤子,等了等,又慢慢掏出一卷手纸……随着取出来的东西越来越多,肖天明的速度也越来越快……

  终于,他一屁股坐下,抬手抹抹脑门,回头朝我们大喊:“都过来吧,没炸弹!”

  听他这么说,我们悬着的心才算落了地。

  回去的路上,我问肖天明:“肖哥,刚才你害怕不?”肖天明嘿嘿一乐,动动屁股,说:“浑身都叫汗湿透了,你说我害怕不。”

  第十一章 “我咽不下这口气!”

  回到队里已是第二天清晨,我们顾不上吃饭,立即对赵明达进行讯问。

  估计是早有心理准备,赵明达没有做任何抵抗,很痛快地交代了犯罪经过。

  自十年前受冯超夺妻羞辱后,他始终耿耿于怀,不久便含怒举家搬离我市,后又辗转在黑江一个矿厂工作。由于心怀鬼胎,他利用职务之便和管理上的疏漏,藏匿了一些雷管和炸药。

  爆炸案发生前不久,赵明达的妻子终于耐不住清贫生活,与他一拍两散。这件事情给照明大的触动很大,再次勾起了他对冯超的仇恨,认为自己落到今天这步田地,完全是冯超一手造成的。

  几经踌躇之后,他决定对冯超实施报复。他从旧物市场买来一台21英寸熊猫牌彩色电视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安置进炸药和雷管,并打听清楚了冯超的现住址。

  案发当天下午,赵明达携带电视机乘坐大巴来到我市。从客运站一出来,刚好遇到上前拉活的出租车司机王强。

  按照事先的预谋。赵明达掏出50元钱,委托王强将电视机送往冯超家中,又谎称已经和接收人联系妥当,送到时对方还会支付50元。

  可是他万万没有料到,冯超竟然会拒绝收下这台来路不明的电视,而王强夫妇却因此成了替罪羊。

  至于赵明达家中那台电视炸弹,则是他新近制作完成的,准备送给自己的另一个仇人。若不是我们及时侦破。恐怕还会发生一起离奇的爆炸案。至于会在哪里响起,可就难说了。

  讯问到最后,赵明达满脸恨色,低着脑袋,喃喃自语:“该死的没死,不该死的死了,我咽不下这口气。”

  听他这么说,肖天明冷冷一笑:“甭着急,你很快就会咽下这口气的。”

  虽然这起爆炸案破了,但我总是感到一种难以形容的压抑,实在让人无法理解,十年前的一段仇恨,竟然可以在一个人的心里埋藏这么久,而且还延续到今天。在这十年之中,赵明达每天都为仇恨煎熬,他所过的日子又该是何种滋味呢?

  在为赵明达感到可悲的同时,我又想到那一对枉死的小两口,他们才是这段仇恨中最无辜的牺牲品。不过现在凶手已经被抓到,很快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他们可以瞑目吧!

  后记

  我们以故意杀人罪对赵明达申请报捕,检察院也以相同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审理期间却出现一个小插曲:赵明达究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爆炸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认定为爆炸罪。

  当时有人认为,赵明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他为了泄愤,自制电视炸弹,并欺骗出租车司机王强送给冯超,明知这样会造成冯超的死亡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此赵明达具有杀人故意,且犯罪对象为特定的冯超。只不过因为一些意外,电视炸弹最后在王强家中爆炸,但并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不过更多人认为,赵明达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不应只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还应看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有何种心理态度,更主要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赵明达为了泄愤,自制爆炸物并哄骗王强送到冯超家中,从表面上看侵犯的对象为特定的冯超,但不能保证冯超在打开电视时无旁人在场,这足以说明赵明达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也危及公共安全,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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