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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_登高望远 【完结】(102)

  文章接着又这样写武梅是怎样与大义灭亲的办案警官认识的,“ⅹⅹⅹⅹ年(碎尸案后当年,几个月后)武梅与其前夫关玉贵离婚后来到古城生活,认识了古城公安分局的一名警察,两人开始恋爱。已是一个孩子的母亲的武梅,对警察男友隐瞒了婚史。”

  接着笔锋一转,文章写出了碎尸案的破案经过,“ⅹⅹⅹⅹ年11月初的一天(案发后近3年),男友和武梅说到一起案子的侦破时,武梅一时得意,竟把自己曾和前夫一起劫杀甜甜的事情漏了出来。男友听了大吃一惊,他知道局里一直把这个案子当作重点在抓,没想到,凶手竟然在自己身边。他立即向局里汇报,武梅和其前夫关玉贵被公安机关抓获。”

  真是奇文呀!如果是不知道这个案子来龙去脉的人看来这篇文章可能还会被文章中的这位大义灭亲的警官所感动,这位警官为了法律的尊严,不惜把与自己同居生活了3年的亲爱的女友送上法庭!为这个案子中的巧合而啧啧称奇,天下之大,真是无奇不有,这个傻罪犯竟敢与警察耍上了朋友!天天晚上与抓罪犯的警察睡在了一起!而且还是案发地的负责这个案子的刑警!要么是这个罪犯智商太高了,懂得灯下黑的道理,要么就是这个罪犯太愚蠢了,自己把自己往老虎嘴里送。刘宏超想,这个罪犯不但愚蠢,而且还非常地勇敢,敢给案发地的承办这个案子的警察不打自招地说自己的杀人经过!而在刚刚案发后心理防线最脆弱的时候对警方的讯问却是滴水不漏!真是不可思议!不可思议!

  刘宏超看完文章后不禁苦笑起来,这些记者这样的文章也敢写!也敢发,写文章的时候也不动动脑筋,多问几个为什么!这个记者为什么不想想这个武梅在案发后不久就离婚来到了古城,并且与前不久还在审讯自己的警察耍起了朋友?这难道不奇怪吗?警察真的是不知道这个武梅是结过婚的吗?那警察在案发后不久是怎么刑拘的武梅?难道不是在武梅的家中刑拘的吗?刑拘了二十多天难道连被刑拘人的身份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吗?就算是武梅当时只是被询问,那警察是在哪儿找到她的呢?不是在武梅的家中找到她的难道是在大街上找到她的吗?难道警察连被询问人的身份和社会关系都不搞搞清楚吗?

  还有,这篇文章真是错误百出,比如首先,甜甜不是离奇失踪,警方在发现尸块后不久就搞清了尸块是谁,也就是说搞清楚了尸源;其次,武梅当年不是被询问,而是被刑拘!刑拘与询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刑拘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短时间内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拘的最长期限为30天。而询问并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警察或者办案人员为查清案情向一切了解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进行调查的一种方法。文章或者给文章的作者提供材料的人为什么要故意隐瞒武梅第一次被刑拘的事实呢?还要把刑拘说成是询问,不就是为了隐瞒武梅当年曾经是“重大嫌疑人”吗?这不是欲盖弥彰是什么?他们到底怕什么呢?再往深想一想,那个武梅在第一次刑拘时到底发生了些什么事情呢?再联想到武梅一从看守所出来就马上向关玉贵提出了离婚,(提出离婚到离成婚差不多有半年)离婚后马上就与叶武军姘居在了一起(实际上在离婚前两个人就已经住在了一起)这个事实,不就恰恰证明了这两个男女是在武梅刑拘期间认识的吗?更何况武梅在开庭审讯时已经当庭承认他们两人是在她第一次刑拘期间认识的,而且更使人吃惊的是他们的介绍人居然是刑警大队的大队长朱建国!抓罪犯的警察居然与犯罪嫌疑人在刑拘期间成了男女朋友!而且还是负责侦查这个杀人碎尸案的刑警队长介绍认识的!这是多么的和谐啊!文章为什么不把这些事实写出来呢?当然,这些情况很可能连写文章的记者都不知道。

  然而,文章根本没有提及武梅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出去打胎的事实,更没有提及警方送交给检察院的案件中没有武梅怀孕和打胎的材料的事实!没有这些材料险些造成武梅被判死刑!如果不是刘宏超律师偶然知道了武梅怀孕的线索并且在庭审时问了出来,那武梅早就已经成了冤魂孤鬼。不过,这也情有可原,写这篇文章的记者很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这些事实。

  看来,你的文章如果被认为是往警察或者一些人认为的应该维护“形象”的人或者单位的脸上抹黑,甚至只是有可能让其“形象”不那么高大,那么完美,那么这篇文章很可能发不出来。而那些歌功颂德的赞美文章,哪怕通篇都是假话、空话也可以大行其道。刘宏超就知道有一次自己代理一个民营公司跟一个省厅级的机关打官司,这是一个十分艰苦的官司,一边是无权无势的民营企业,而另一边却是掌握了这些民营企业审批权、年检权等行政权力的厅级行政机关,可以说这个行政机关掌握了原告民营企业的生死大权!这个案子在进行中时也有许多新闻媒体对这个案子非常关心,因为毕竟是力量这样不对等的对全省的依法行政有指导意义的一件民告官的案件。一审那个民营企业输了,但那个民营企业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屈不挠继续打下去,终于在二审全面打赢了官司。整个诉讼过程十分曲折艰难,可以说是非常有新闻看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好几家媒体一直跟踪采访。但在民营企业赢得了官司时,媒体却被有关部门告知,民告官的官司,如果民告赢了,要少报道,最好是不要报道。最后这桩案子只是在省城的一家晚报上发了小小的一个豆腐块文章,内容也只有一句话,“某某厅官司输了”。不注意的话根本就发现不了!我们的一些官员就是这样维护自己的“形象”的。更有甚者,律师们还被主管部门告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律师如要代理群体性告状的案子一定要先备案。刘宏超不明白,他们这些人像这样维护“形象”,到底是在维护政府的形象还是在维护自己的形象?到底是在维护社会的稳定还是在破坏社会稳定的基础?像他们这样维护政府的形象只能是越维护越糟糕!社会也会越来越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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