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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案录:民国那些奇案_富杰【完结】(40)

  第七章 宋教仁:锋芒毕露杀身祸

  上海闸北地区有一座一百多亩的安静的陵园,叫做宋公园,民主革命先驱宋教仁先生正是葬身于此。墓园的正中立着宋教仁的全身坐像。墓道入口处有两根饰有白色蘑菇云状的天蓝色灯柱,分列左右。墓前石碑上镌刻着“宋教仁先生之墓”字样,墓顶安放着一脚踩恶蛇的雄鹰雕塑。墓园四周龙柏、玉兰环立,庄严肃穆。

  宋教仁只活了32岁,但他的名字无疑在中国的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无论是支持民主,还是反对民主的人,都绕不开宋教仁这个名字。他在20世纪初那个昙花一现的瞬间所掀起的民主旋风,至今仍是中国民主宪政史上一道最壮丽的风景线。

  1931年3月初,宋教仁抵达上海,接到袁世凯发出的“即日赴京,商决要政”的急电。3月20日晚上10时,宋教仁乘火车去北京。当时宋教仁与送行的黄兴、于右任、廖仲恺等人一一握别,正要上火车时,突然被冷枪击中,连中三枪,经抢救无效,于22日凌晨与世长辞,年仅32岁。此案一时震惊中外,史称“民国第一案”。孙中山挽联称宋教仁:“作公民保障,谁非后死者;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

  那么,到底是谁杀害了宋教仁,凶手又是怎样的结局呢?

  1882年,天资聪颖的宋教仁在桃源县上坊村出生了。他6岁时就入了私塾,17岁进入桃源漳江书院,受到县教谕黄寿彝和书院山长瞿方梅等人的影响,打那时起就淡薄科举功名,关心天下大事,并萌生了反清思想。1902年,他以优异成绩考取了武昌普通中学堂,并于第二年入学。“九省通衢”的武汉向他展现了一片宽阔精彩的新天地,由吴禄贞等人组织的革命团体武昌花园山聚会深深吸引了他,在这里,他常与同学田桐、吴昆等人议论时政,畅谈革命。就是在这时,他下定了决心要走反清的革命道路。

  宋教仁在武昌结识了一位著名革命者——黄兴,两人从此成为至死不渝的挚友。黄兴因激烈的反清言论被驱逐出武昌,回到长沙。不久,宋教仁也回到湖南,为成立革命团体到长沙、常德一带做联络工作。

  11月4日,宋教仁以赴黄兴30岁寿宴为名,与黄兴、刘揆一、陈天华、章土钊等在长沙黄宅筹创华兴会。1904年,华兴会在长沙正式成立,黄兴为会长,宋被选为副会长。该会的宗旨是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同盟会于1905年成立,宋教仁被推为司法部检事长,代黄兴任过庶务长,主持本部工作。他到过东北,播撒革命火种。在孙中山领导的边省武装起义屡遭失败,同盟会东京本部因内部分歧几乎无人领导之际,宋教仁提出在“长江流域同时大举,隔断南北,使两方交通断绝,制政府命脉”的战略思想。

  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成立后,宋教仁任文事干事。中部总会在长江两岸各处设立机关,培元气,养实力,以图举事反清。宋教仁以上海《民立报》为喉舌鼓动革命。两个月后,武昌起义,全国响应,清政府土崩瓦解。宋教仁的战略设计完全实现,他是当之无愧的中华民国的开国元勋。

  宋教仁的政治理想是建立民主共和国,就是以宪法规定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并且作为制订其它法律的依据。他主张设立民选的议会作为立法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司法机关三权分立,互相制衡,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国家主要领导人实行选任制、限任制和限权制,不搞指定制、终身制、世袭制和个人集权制;实行政党政治,由政党执掌国家政权,政党的上台与下台取决于公民的选票。

  宋教仁认为,为了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中国必须实行中央集权。为了防止中央集权可能导致的独裁,只适合实行英法式的责任内阁制,而不应实行美国式的总统制。他说:“内阁不善,则可更迭之。总统不善,则无术更迭之。如欲更之,必动摇国本。”

  在筹组南京临时政府时,孙中山主张实行总统制,不设总理。宋教仁主张实行责任内阁制,应设总理。一些拥护孙中山的同盟会干部认为宋教仁主张内阁制,是因为他有当总理的野心。宋教仁并不在意,继续为民国官制建设殚思竭虑。原来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了只设大总统,不设副总统,中央政府只设五部。宋教仁提议增设副总统,行政各部则不加限制。在宋教仁的倡导下,各省代表会议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决议政府设9部。孙中山提议宋教仁出任内务总长,因国多数代表反对,他只能屈就法制局局长。

  政治上的挫折并没有使宋教仁气馁。在很短的时间内,他就拟订出《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等法规,使政府部门设官分职有章可循。蔡元培说:“民国官制,先生所创定也。”也有人说:“在民国法制建设方面,宋教仁建树多,堪称中国的杰弗逊。”

  防止专制制度复辟,将民主共和国的观念铸入国家根本大法,是宋教仁最为关注的问题。他主持拟订的《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赋予民选的立法机构参议院以广泛的权力,以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草案坚持内阁制,规定“内阁执行法律,处理政务,发布命令”,“内阁员于临时大总统公布法律及有关政务之教令时,须亲自署名。”组织法草案详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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